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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的協商進度? 還我付費Market


fonestock wrote:
是最高的那位.......(恕刪)

跳太遠了...是他的頂頭上司郝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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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等吧...想翻的翻牆.不想的跳槽.他們才不鳥你哩...

rhy660713 wrote:
在臉書看到的消息 g...(恕刪)


搞不好葉狀師還是堅持七天

話說剛剛看到他的噗浪
卡馬一直都是100以上...
最強擋廣告外掛 AdGuard http://bit.ly/2uq2ZaU
天氣預報 wrote:
搞不好葉狀師還是堅持...(恕刪)


自以為拿著法律來替人民說話
結果是用這種不合時宜的舊法不願修法
這跟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一樣啊

如果按他所言
網路買的東西,可無修件7天退貨
那買了一本書,看了6天,退貨
買了軟體6天破關,不然就先備份一份,再退
吃的東西吃一半,退貨
鼻毛機,先用個6天,然後再退貨....
只要有限制一些條件不能退貨什麼的一律違法

真的是德政啊

公務人員天天用人民的錢上網打屁聊天,你看公務員官感多好...


rhy660713 wrote:
在臉書看到的消息 g...(恕刪)


依照這篇來看.
Android Market app uninstall refund window still 15 minutes
http://www.androidcentral.com/android-market-app-uninstall-refund-window-still-15-minutes

We've gotten some clarification from Google regarding any changes to the app refund window in the Android Market after a couple of developers led us to believe it had been changed to 48 hours when asked to accept a new version of the Developer Distribution Agreement. The short version is there have been no changes. You still have 15 minutes to uninstall an application for an automatic refund.

The 48-hour window is for Google to refund the money to the developer. Also, you, as a user, technically have 48 hours to request a refund of an app from Google, though very few people do that for the obvious reason.

Hope that clears things up a bit.

所以自動退費還是15分鐘啊~

deathtrader wrote:
依照這篇來看.And...(恕刪)

可是沒差啊,
Google今天跟我們開發商要求︰

3.4 特殊退款請求
所有退款事宜均適用“付款處理方”關於退款的標準條款,
但您在電子市場上的“產品”分發也適用以下條款。

買方能夠預覽的產品(如鈴聲和壁紙):不需要也不允許退款。
買方不能預覽的產品(如應用程序):您要向Google 授權,如果買方在購買之後48 小時內要求退款,可按照產品價格向買方全額退款

所以,
即使沒有在15分鐘內自動退款,
消費者還是能在購買的48小時內,
請求全額退費。

否則開發商就違反了這次新版的經營條款。

apa1102 wrote:
原來葉大狀師的法律見解一直以來都有獨到的一面.


葉狀師不愧是國寶,文建會應該快點宣布他是古蹟接受保護(超過100年的思維)
按照法院的判決 台北市政府勝訴 pchome 敗訴
從判決書可看到
在未修法前 只要視為 郵購買賣
就有七天無條件解約權
不管是食品、或是客製品、或是智權商品
都不能避免

不過隨便找 到處都違法
pchome 違反 、apple 違法
7-eleven 也違法

當然啦
天龍國是視而不見啦
愛國者也是視而不見啦

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 平等原則
不過就是狗屁原則罷了 ~


http://www.7net.com.tw/7net/rui031.faces
Q、退回商品是否可要求退款?
A:只要於您收到貨七天內,至"會員專區"中的"訂單查詢"進行退貨申請,或者要求退款(訂製品及美食特產不接受退貨,相關退貨限制請查詢購物需知中的『取消/退貨』),款項會依特定的付款方式退回。




另外pchome 網站還是這樣寫
從判決書可看到 天龍國政府 對pchome 一毛錢都沒罰
這也違法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
天龍國 還真是不受中華民國法律管轄的國家

如果您所購買的商品是電腦軟體、遊戲光碟、CD、VCD、DVD、食品、耗材、個人衛生用品等一經拆封即無法回復原狀的商品,在您還不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請勿拆封。
我覺得政府或GOOGLE沒錯

政府依法行政沒啥問題

GOOGLE為了不要再被罰,就不開MARKET

但是隨小的就是...

大家沒辦法買軟體了

所以重點在法令阿...

GOOGLE為了保護開發者, 而政府為了保護消費者, 這都沒錯

錯的是有關軟體的法令阿...

這種法令連再網路上買軟體拆封後想退貨都告的贏

PChome設限退貨條款 敗訴

就知道是不是有問題了

就算大家有折衷方案,EX:試用版,非不良軟體等,也是要修法阿.

要不然怎麼"依法行政"

軟體不比物件, 太特殊了

如果政府真正重視APP產業, 就應該對於整體與購買軟體有關的法令通盤修改提交立法院才是

而不是弄個甚麼APP園區, 做做樣子而已(有學校的創新育成中心還不夠嗎...)

MiniJerry wrote:
我覺得政府或GOOG...(恕刪)


套句楊志良在政論節目說的,
為什麼官員(這裡就改成法律吧)這麼爛?
是因為立委爛,
為什麼立委這麼爛?
當然是選民爛......(因為爛立委是選民選出來的唄....)
有選舉權的鄉民啊~不要小看自己手中的一票啊~!!!
MiniJerry wrote:
就算大家有折衷方案,EX:試用版,非不良軟體等,也是要修法阿.

要不然怎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先問葉狀師有沒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吧!

再說,雖然說惡法亦法

但,某些時候,在不同時空背景下的法律,拿來用,就是會有爭議!

例如我之前在這裡說過

我就不贅述了

我只問,刑法第100條廢了嗎?

不管是藍綠執政時,有人敢用嗎?

為什麼沒人敢依法行政?



我貼上來好了,都是中文寫的,我想大家應該都看得懂

刑法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條白色恐怖時多好用阿
只要有意圖,或預備就犯罪了喔!
這就是思想犯!
光用想的就犯罪了


刑法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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