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網路交易就有七天鑑賞期,所以Google和Apple就該守法。
但為什麼:
PC Home可以在網站上公然違法,大剌剌聲明,數位內容商品一經拆封一律不退。
博客來的實體書,一經拆封,一律不退。
中華電信MOD電影,一看就不能退款。
台北市政府不知道?還是這些公司不是在台北市登記立案,管不著?
「與國際接軌」,
世界上有哪個先進國家用法律強制規定,數位內容在購買下載後七天之內可以無條件退費?
世界上有哪個先進國家用法律強制規定,有包裝的CD、DVD、遊戲、軟體等等在拆封後能無條件退貨?
世界上有哪個網路購物平台,允許這類商品能無條件退費、退貨?
這條七日鑑賞期的法條,不管其善惡對錯,一直以來都是被有條件的解釋和執行,條文裡面沒有排除但書,但數位內容網路交易興起後,國際沿用的例外排除就一直默默地、自然地作用著,不久也就形成一種默契,私人企業就靠這個默契才有辦法搞數位內容的網路交易,老百姓也才能開始合法地購買和下載音樂、遊戲、軟體。
現在好了,你打破這個默契,拌起正義鬥士,陷廠商於不義不法,也終將陷自己於二難。
很簡單,Google真的要跟你鬥,就找幾個人投告PC Home、博客來、金石堂,告它們違反消保法第十九條,你就得比照Apple和Google的案例來「依法行政」。
那時會是什麼狀況,能想像嗎?
消保法第十九條那種規定,沒有一家可能接受,你真的再「依法行政」,每天開罰百萬,這些平台兩個禮拜就倒給你看。
就算這些廠商趕急把商業登記轉去綠島避你郝大將的虎威,Google有的是錢落人頭落律師,繼續到處投告、訴願,K到你整個台灣政府滿頭包。
(我是蘋果粉絲,討厭Google這麼強的競爭對手,但我不認為Google會這麼無聊卑劣和小孩子氣。)
問題是,死板板一條法律,對外國企業和對本國企業有兩套天差地遠的執法,這是欠缺法治文明底子的具體展現,標準的中國風格。人家中國是超級大國,偶而毛起來鬧個牛脾氣耍些小威耍小霸,國際社會還能忍受、接受,台灣是老幾?
台灣的Android市集,對Google來說,連個蠅頭小利也算不上,它肯費上一翻張羅來開店,真的算是一種友好善意的展現,現在換來這樣蠻橫強勢的要求,還狠心絕情,痛下殺手,一開罰就是一百五十萬,更可惡的是主管機關開記者會,看似人模人樣的頭兒竟說出『人家Apple就可以,為什麼Google不行,是你的技術比不上人家嗎?』,這麼唐突、失禮、欠缺EQ,他是個毛沒長齊的憤青嗎?
熱臉貼上冷屁股,就算是Google這種超級企業的大度老闆只怕也會很感冒、很受傷吧?
下次王雪紅去Google總部喬事情,會不會有點心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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