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

拜託大家冷靜一點吧 …

你看喔~大家都寫很多~因為大家都認為自己是對的.
yungsheng_us2001 wrote:
感謝你的轉貼,已經拜讀!
文中顯然懷疑北市府適法性與時代脫節...數位內容應有另外的規範

其實,不僅數位內容,還有很多產業的內容法規都需與時俱進....
理想擺在那裏,但現實卻在這裡

想修法或者藉由解釋法令來完備法理都是可以的
但無視於法的存在則不可原諒...


不好意思 請教一下
"無視"這兩個字是指誰?
google不是派法律人員來台協商?

google不是也下架了
只是缺乏給大眾一個事前的公告就下架

至於這邊的民眾更沒有無視
大家可是沸沸揚揚的討論了好幾天
至今所有的人都很重視法的存在

真正的無視 應該是不當一回事繼續他的作為吧

所以是說誰不可原諒?
不太懂最後一句在說誰
刪除~~~~~~~~~~~~~~~~~~~~~~~~‵
很不可思議看到一個違法販售的商品下架,反而被轟的更慘的
嘿!幫我擦大便的那位仁兄,Mobile01感謝您~
無法配合法令,關門不做生意,也被罵的一塌糊塗,
所以贊成Google的Android Market退出台灣市場

今天因為付費下載被罰,所以我先暫停下載,這有問題嗎?????

今天因為塑化劑飲料有問題,所以我先回收,這有問題嗎?????


我不賣飲料(我不賣軟體)這樣也不可以嗎???


全世界都統一十五分鐘,來到台灣要尊重台灣法律,
OK,那因為我GOOGLE要一視同仁,所以沒辦法因為台灣,
所以我不要特立獨行,所以GOOGLE退出台灣市場,這樣可以吧?


不賣軟體也被罵= = 真囧

RR wrote:
真可悲啊,看看國外的...(恕刪)

何未無預警,台北市都開罰了還不預警,難道要公告三天讓台北市天天罰才對了喔?
在傻的人都知道要趕快關門,難道你被罰還要站原地讓他繼續開單受罰嗎?
一個月1萬8 wrote:
都說了~就算法律有缺失也是要等修法,如果人人都覺得法律不合時宜就不守法.
你敢出門嗎?


在台灣不合時宜的法律是需要有人衝撞才會修法的

不信?
回去問你老爸,他那時代能投票選總統嗎?
你以為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報禁是上天掉下來的恩惠嗎?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我想很多人因該會有這樣的疑問
台北市府代表台灣消費者嗎
因為有消費者覺得需要7天退費的制度而罰android
那覺得不需要的消費者要放在哪裡

就像買便當有沒有附飲料
你要就買來吃,不要你可以去買別的呀
為何你一定要便當一定要附飲料
不附你就要開罰
這不是自由的社會嗎
消費者覺得不好可以選其它的呀,又不是獨斷的產品

法令有瑕疵因該要修正,很多東西不適用鑑賞機制的

甚麼叫做apple可以android卻不行
好事多可以無理由退貨,便利商店跟其它購物中心可以嗎
好事多用會員制,難道其他的沒會員制度嗎

付費關掉是還好,反正01得大大要用軟體會有辦法用google找出來免費安裝
我是一個軟體開發者,軟體創作保護本來就很不容易,遇到這種事更是雪上加霜.試問七天你遊戲都破台了,音樂也聽膩了,電影也看完了,電子書也翻爛了,這時候還可以退錢,是要我們做文創產業的都喝西北風嗎?

線上買掃毒軟體,掃完毒後拿去退錢
網購的歌手CD,七日內可以退錢嗎?
漫畫書店租漫畫小說,七日內可以退錢嗎?
中華電信MOD線上電影太難看,七日內可以退錢嗎?
壹網樂,線上電視太難看,七日內可以退錢嗎?

留一條活路給我們好嗎?
我們這政府,從總統開始,喜歡嘴掛二句話,「依法行政」,「與國祭接軌」。

「依法行政」,網路交易就有七天鑑賞期,所以Google和Apple就該守法。
但為什麼:
PC Home可以在網站上公然違法,大剌剌聲明,數位內容商品一經拆封一律不退。
博客來的實體書,一經拆封,一律不退。
中華電信MOD電影,一看就不能退款。

台北市政府不知道?還是這些公司不是在台北市登記立案,管不著?

「與國際接軌」,
世界上有哪個先進國家用法律強制規定,數位內容在購買下載後七天之內可以無條件退費?
世界上有哪個先進國家用法律強制規定,有包裝的CD、DVD、遊戲、軟體等等在拆封後能無條件退貨?
世界上有哪個網路購物平台,允許這類商品能無條件退費、退貨?

這條七日鑑賞期的法條,不管其善惡對錯,一直以來都是被有條件的解釋和執行,條文裡面沒有排除但書,但數位內容網路交易興起後,國際沿用的例外排除就一直默默地、自然地作用著,不久也就形成一種默契,私人企業就靠這個默契才有辦法搞數位內容的網路交易,老百姓也才能開始合法地購買和下載音樂、遊戲、軟體。

現在好了,你打破這個默契,拌起正義鬥士,陷廠商於不義不法,也終將陷自己於二難。

很簡單,Google真的要跟你鬥,就找幾個人投告PC Home、博客來、金石堂,告它們違反消保法第十九條,你就得比照Apple和Google的案例來「依法行政」。

那時會是什麼狀況,能想像嗎?
消保法第十九條那種規定,沒有一家可能接受,你真的再「依法行政」,每天開罰百萬,這些平台兩個禮拜就倒給你看。

就算這些廠商趕急把商業登記轉去綠島避你郝大將的虎威,Google有的是錢落人頭落律師,繼續到處投告、訴願,K到你整個台灣政府滿頭包。

(我是蘋果粉絲,討厭Google這麼強的競爭對手,但我不認為Google會這麼無聊卑劣和小孩子氣。)

問題是,死板板一條法律,對外國企業和對本國企業有兩套天差地遠的執法,這是欠缺法治文明底子的具體展現,標準的中國風格。人家中國是超級大國,偶而毛起來鬧個牛脾氣耍些小威耍小霸,國際社會還能忍受、接受,台灣是老幾?

台灣的Android市集,對Google來說,連個蠅頭小利也算不上,它肯費上一翻張羅來開店,真的算是一種友好善意的展現,現在換來這樣蠻橫強勢的要求,還狠心絕情,痛下殺手,一開罰就是一百五十萬,更可惡的是主管機關開記者會,看似人模人樣的頭兒竟說出『人家Apple就可以,為什麼Google不行,是你的技術比不上人家嗎?』,這麼唐突、失禮、欠缺EQ,他是個毛沒長齊的憤青嗎?

熱臉貼上冷屁股,就算是Google這種超級企業的大度老闆只怕也會很感冒、很受傷吧?
下次王雪紅去Google總部喬事情,會不會有點心虛啊?
  • 3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