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9028 wrote:
GOOGLE15分鐘的做法不是只有台灣,
在全世界GOOGLE的做法都一樣,
而台北市的做法是在搞特例吧!
GOOGLE提供了一個讓軟體開發者一個免費上架平台,
而GOOGLE並沒像APPLE抽成,
卻還要被台北市政府罰錢,
如果要像台北市政府那樣咬文嚼字無限上綱法令,
GOOGLE的律師也可以主張那從"郵購"兩個字來說,商品都是會經郵務單位把實體物品遞送到郵購者手上,
當然上網訂購後會有實體產品經郵務單位遞送到郵購者手上是適用19條,
但網路下載軟體並未經郵務單位遞送所以可以說不屬於郵購商品,
也就不能用19條來規範了!
誰跟你說Google沒有抽成了,他跟Apple一樣是30%。
而且消保法規範的並非只有"郵購",而是郵購,網購,傳真購買等你要先購買才能見到商品的購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