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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ken9028 wrote:
GOOGLE15分鐘的做法不是只有台灣,
在全世界GOOGLE的做法都一樣,
而台北市的做法是在搞特例吧!
GOOGLE提供了一個讓軟體開發者一個免費上架平台,
而GOOGLE並沒像APPLE抽成,
卻還要被台北市政府罰錢,
如果要像台北市政府那樣咬文嚼字無限上綱法令,
GOOGLE的律師也可以主張那從"郵購"兩個字來說,商品都是會經郵務單位把實體物品遞送到郵購者手上,
當然上網訂購後會有實體產品經郵務單位遞送到郵購者手上是適用19條,
但網路下載軟體並未經郵務單位遞送所以可以說不屬於郵購商品,
也就不能用19條來規範了!


誰跟你說Google沒有抽成了,他跟Apple一樣是30%。

而且消保法規範的並非只有"郵購",而是郵購,網購,傳真購買等你要先購買才能見到商品的購買方式。

發現樓主一個問題, "適當期間檢視商品" 是當經濟部網站的一篇「文章」(不是法令,也不是函釋)
那和法令上"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 這並不一樣吧

所以所謂的試用版或是購買前或是購買後, 整段都是建立在"適當期間檢視商品", 但是它卻不是法令上規定, 只是經濟部網站的一篇「文章」(不是法令,也不是函釋), 所以整段都是錯誤引用吧~

而"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的定義, 而商品有畫面,有文字,是不是就符合消費者能檢視商品, 何謂檢視商品, 這才是關鍵吧

shiannoxo wrote:
發現樓主一個問題, ...(恕刪)



我所提出「試用版」跟「購買前、後」的區別,都跟經濟部的文章無關,直接從消保法第2條第10款就能導出來(詳細論證前面已經回應過了,恕不重複)


至於「檢視」,當然不是只有透過廠商的圖示或文字說明,否則電視購物、網路購物只要貼張照片、找購物專家唸一下產品功能,就不適用猶豫期,那還得了?

CSIL wrote:
那什麼是「付費『前』,檢視程式使用內容」呢?答案很簡單,就是「試用版」


試用版也不過是你的解讀罷了

那真的是唯一且正確的答案?

若真是如此~那為啥他不乾脆就寫試用版!?

不寫死就是因為有很多可能性~

付費前檢視程式使用內容!?

在你決定下載前,不是都會有圖片跟文字(中文或英文)解釋或介紹該軟體嗎!?

若不是那些文字或介紹~讓你想購買下載~

那是為啥咪!?是有人專文介紹~?

那很好呀~

可是有出入!?

那是專文介紹的問題吧!

可是原廠ANDROID MARKET上的英文看不太懂!?

那是購買者的問題還是ANDROID MARKET的問題!?

不懂英文就要按購買或下載~怪GOOGLE嘍!?

不是每套軟體都有試用版~

另外~實體包裝上的文字~其效應不就等同ANDROID MARKET上

您要下載使用之軟體~其文字介紹與截圖了嗎!?

那他也能算是「付費『前』,檢視程式使用內容」

只是每個作者寫的方式~不見得可以讓每個人都看得懂罷了~

怕誤會~?

那就買中文版的咩!

試用版!?

是軟體公司要出~不關ANDROID MARKET的事吧!

你要買車~車子原廠就說不給試駕~也不提供試駕車~

你要罵經銷商還是原廠呢!?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iepmis wrote:
樓主寫的不錯, 不過...(恕刪)


對呀!終於有真正清楚且公正的比較Apple及Android所營運的App平台之差異,我覺得如果這是詳實分析的話,應該提供給更多不清楚緣由或者消保官來做評估分析,否則像google這般重視user經驗的大型公司不會輕易做出這樣的決定,但是反過來說,google暫時關閉了付費商品的服務,反而是沒有必要的,這樣容易讓人誤以為心虛或藐視法規所致,應正面積極的迎戰及說明就更妥當了!總之這個事件無論結果為何,應該會這整個社會及經營者學到重要的一課就是囉!

CSIL wrote:
至於「檢視」,當然不是只有透過廠商的圖示或文字說明,否則電視購物、網路購物只要貼張照片、找購物專家唸一下產品功能,就不適用猶豫期,那還得了?


電視購物專家不過是把產品功能跟演戲結合在一起~讓你去瞭解~

當然還是適用猶豫期~這是實際面的狀況~有問題嗎!?

他再怎麼介紹還是不會也不能超出原廠給的範圍呀~

不然就是不實廣告~要罰錢的~

既然他介紹的脫不出原廠給的數據~只是生動點~但實體還是摸不到~只能看得到影像

還是適用猶豫期~

我看北市府還是快跟律師研究看看怎麼找台階下比較好...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CSIL wrote:
謝謝幾位板友的鼓勵,...(恕刪)


see eye to eye..

wdragon12 wrote:
我整個看完之後,然後想到一件事情

以後如果我想看新雜誌或是新書就去博客來買,然後看完後退掉......

有智慧財產權的東西,我覺得不適用在七日退貨條款吧!


你可以退啊.只要不要損毀. 博客來比你想的還大方,它提供十天鑑賞期,包含軟體.重點是保持包裝及書面完整.他不管你看了多少用了多少.
http://www.books.com.tw/exep/qa/item.php?i_id=0000000184

十一郎0507 wrote:
電視購物專家不過是把...(恕刪)


你不是已經回答自己的問題了嗎?重點就在「摸的摸不到實品」。

對程式下載而言,光憑網站上的文字圖片就能「摸到程式」了嗎?跟「試用版」相較,那個比較像是購物專家?

「試用版」不一定是最完美的方案,但至少比單憑網站上的文字或圖片更能幫業者解套。

shimingc wrote:
誰跟你說Google沒有抽成了,他跟Apple一樣是30%。

而且消保法規範的並非只有"郵購",而是郵購,網購,傳真購買等你要先購買才能見到商品的購買方式。


根據網路資料
GOOGLE抽的30%是歸電信業者所有
GOOGLE本身並沒有抽成
不過註冊成為開發商
必須先付一次25塊美金的費用

而APPLE是每年要繳年費99美金 抽成30%

--------------------------以下為網路轉貼-------------------------------------
Eric Chu指出,從明年第一季開始,開發人員就可以提供付費的應用程式,其中7成營收歸開發人員所有,而其餘的則用來支付費清算費用及歸電信營運商所有,Google並未拆分任何比例的營收。Google相信此一營收模式不論是對使用者、開發人員,或電信業者而言都是合理且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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