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umaumiow wrote:
不懂就要google...(恕刪)
你不懂還我不懂?(包括那些老把「鑑賞期」與消保法第19條畫上等號的人)
消保法第19條當初行政院版的立法理由,是為避免此種未能當場檢視商品的郵購、訪問買賣行為發生「誤購」,而規定有「3天的猶豫期」。(請注意,是怕你買錯,而不是為了給你試用)
現行條文比較貼近趙少康提出修正版本,主要將「3天」延長至「7天」。因此,就立法精神來看,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從來就不是什麼要求「鑑賞」的泉源。
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以現在來看,已不能符合目前郵購、訪問買賣包羅萬象的各式商品之特性,早有修正必要。回頭來看看這次爭議,要求付費軟體同時提供免費試用版、適度延長退貨時間至24小時(舉例),都遠比目前情況合理!
公堂假設一下:又是選舉惹的禍!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