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299129 wrote:
我覺得那些說甚麼「7...(恕刪)
基本上我是認為7日鑑賞期,這源自於國外的一個尊重消費者權益的法令,本來就是需要在一個人民有正確道德觀念的地區實施,才有辦法達到初衷,我這麼說是有我的考量的。
換句話說,如果今日您是運氣較差的消費者,購買到的商品是有瑕疵或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節 特種買賣,第十九條之內容所述,卻又沒有該法來保障您的權益,您會作何感想?
不知道您想表達的是什麼?僅想表達該法將來會損害到唱片市場嗎?那麼我告訴你,會買CD的人還是會買,因為唱片市場早就已走向支持論了,我支持什麼歌手或團體就會去買他們的CD或商品以表支持的心意,難道你以為買CD的人都只是拿來聽的嗎?O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