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數位商品網路販賣一直有爭議性, 事實上網路上販賣軟體依經拆封或者註冊都不能退款
既然台北市政府的解釋, 就是一定要7天可退. 那只要與其它市政府協商, 如果對法令的解釋與目前台灣其他數位商品網路販賣皆有一致性. 只要把公司登記遷往該市, 問題就解決了.
台灣自己網路上販賣軟體或者數位商品, 都還沒有一致的準則, 市府執法就先拿國際公司開刀! 也不見更上層的主管機關出面處裡. 這裡面又牽涉到消保法與智慧財產法的衝突. 有很多數位商品都能在七天內使用完畢
電子雜誌/書籍, 小型益智遊戲, 應用軟體等.
舉例來說, 如果外國人到台灣來玩, 買個導航軟體, 7天後回國退款. 它已經使用完畢了
或者玩個憤怒鳥, 破關完, 退款, 已經使用完畢了
買個電子雜誌/小說/書, 看完退款, 已經使用完畢了
當然以盜版來說, 就跟目前現行的網路販賣軟體一樣, 只要一經拆封, 就有被盜的風險, 不管你是15分鐘還是7天. 但是至少7天有很多是盜都不用盜, 看完就退了.
所以, 消保法把所有人當聖人, 智慧財產法把所有人當小偷, 兩法的平衡點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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