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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markgau wrote:
"透過網際網路"是沒...(恕刪)


不算,否則電視購物只要對產品包裝打個特寫鏡頭,讓電視機前的消費者可以透過電視看清楚包裝上的文字,如果這樣就算「購買前檢視」而排除郵購買賣的適用,那就幾乎沒有成立的可能性了。


CSIL wrote:
立法院(不是臺北市政府)制訂的消保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恕刪)


很多實體商品也做不到"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能退嗎?

很多書店都把雜誌用塑膠袋封起來,請問這樣到底何不合法?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FemcAT wrote:
如果app是賣一堆圖片的集合,那放幾張圖片跟文字說明的確是算試用吧...(恕刪)


法令不是說"試用"
而是檢視商品..
如果功能不完整(有些關卡根本只有一關)的試用版就算檢視商品.
那為什麼功能說明和遊戲畫面不算?

aoki.lin wrote:
http://gci...(恕刪)


這不是正式的法律,充其量只是個立法建議的文章
妳退出後的這場旅行,我會獨自走下去,繼續記錄每一段我曾想與妳攜手同行的風景...
那都ok啦 七天不七天的...
google 做法是 罰讓他罰...
那 google不賣總可以吧.....
還有...
怪的是...怎麼是台北市府出手 ???

ken9028 wrote:
GOOGLE15分鐘...(恕刪)



消保法的「郵購」包含「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這件事,是立法委員們決定的,不是台北市政府,當然也不會是任何一方的律師。


再說,就算google的律師有辦法獲得民意支持進入立法院,又有辦法獲得多數委員支持,也是要經過修法程序才能讓「只有郵差送才算數」這件事成真。


wdragon12 wrote:
我整個看完之後,然後...(恕刪)



小弟舉個例子,記得有些大賣場有「電器售出一個月內,可無條件退貨」的規定,真實上就真的有朋友因為長輩冬天要來家裡住,就去賣場買一台電暖器之類的,然後等長輩回南部後,再拿去退。


簡單來說,有些小人,再完善的法律也管不住。


CSIL wrote:
用比較白話的說法,「檢視」是指消費者可以直接接觸商品,而不是透過廠商的介紹...(恕刪)


一個只有一關的試用品就要當做"直接接觸商品"?
Sorry! 我仍不認為這條法律可用試用品應付!!!

shiannoxo wrote:
請教樓主, 那壹電視...(恕刪)


這個問題之前已經回過了。

簡單來說,影片的預告本身就是一種購買前的檢視,如果消費者覺得五分鐘太短,進而不想承擔「踩到地雷」的風險,那就不要買。

所以如果我是這些影片商的律師,我會主張這不是郵購買賣。

整個事件說穿了,都要怪軟體交易平台管理問題

如果Apple APP管理沒有出包,讓那些問題軟體上架,Google的Market也不會跟著被波及(雖然Google的管理也有點散漫),事情就不會演變成今天這樣了...

我一直覺得蘋果和GOOGLE的審核機制有漏洞,有很多APP一看就知道安裝後會洩漏使用者資訊(帶有Google廣告的免費軟體其實也算),但他們還是準許上架,大家也傻傻下載來用...

其實我認為Google比較合理,數位產品的性質跟實體產品有異,不該一併適用,但15分鐘真的太短了,12-24小時我認為比較合理

台灣消保法規硬要套用數位平台交易,最後只會促使消費者投機化,並造成衝動消費行為激增,之後應接不暇的退費,只會增加開發商維運的負擔

廠商要為消費者使用的產品品質與服務負責,消費者是否也該替自己的消費行為造成的社會成本負責?
妳退出後的這場旅行,我會獨自走下去,繼續記錄每一段我曾想與妳攜手同行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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