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gau wrote:"透過網際網路"是沒...(恕刪) 不算,否則電視購物只要對產品包裝打個特寫鏡頭,讓電視機前的消費者可以透過電視看清楚包裝上的文字,如果這樣就算「購買前檢視」而排除郵購買賣的適用,那就幾乎沒有成立的可能性了。
CSIL wrote:立法院(不是臺北市政府)制訂的消保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恕刪) 很多實體商品也做不到"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能退嗎?很多書店都把雜誌用塑膠袋封起來,請問這樣到底何不合法?
FemcAT wrote:如果app是賣一堆圖片的集合,那放幾張圖片跟文字說明的確是算試用吧...(恕刪) 法令不是說"試用"而是檢視商品..如果功能不完整(有些關卡根本只有一關)的試用版就算檢視商品.那為什麼功能說明和遊戲畫面不算?
ken9028 wrote:GOOGLE15分鐘...(恕刪) 消保法的「郵購」包含「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這件事,是立法委員們決定的,不是台北市政府,當然也不會是任何一方的律師。再說,就算google的律師有辦法獲得民意支持進入立法院,又有辦法獲得多數委員支持,也是要經過修法程序才能讓「只有郵差送才算數」這件事成真。
wdragon12 wrote:我整個看完之後,然後...(恕刪) 小弟舉個例子,記得有些大賣場有「電器售出一個月內,可無條件退貨」的規定,真實上就真的有朋友因為長輩冬天要來家裡住,就去賣場買一台電暖器之類的,然後等長輩回南部後,再拿去退。簡單來說,有些小人,再完善的法律也管不住。
CSIL wrote:用比較白話的說法,「檢視」是指消費者可以直接接觸商品,而不是透過廠商的介紹...(恕刪) 一個只有一關的試用品就要當做"直接接觸商品"?Sorry! 我仍不認為這條法律可用試用品應付!!!
shiannoxo wrote:請教樓主, 那壹電視...(恕刪) 這個問題之前已經回過了。簡單來說,影片的預告本身就是一種購買前的檢視,如果消費者覺得五分鐘太短,進而不想承擔「踩到地雷」的風險,那就不要買。所以如果我是這些影片商的律師,我會主張這不是郵購買賣。
整個事件說穿了,都要怪軟體交易平台管理問題如果Apple APP管理沒有出包,讓那些問題軟體上架,Google的Market也不會跟著被波及(雖然Google的管理也有點散漫),事情就不會演變成今天這樣了...我一直覺得蘋果和GOOGLE的審核機制有漏洞,有很多APP一看就知道安裝後會洩漏使用者資訊(帶有Google廣告的免費軟體其實也算),但他們還是準許上架,大家也傻傻下載來用...其實我認為Google比較合理,數位產品的性質跟實體產品有異,不該一併適用,但15分鐘真的太短了,12-24小時我認為比較合理台灣消保法規硬要套用數位平台交易,最後只會促使消費者投機化,並造成衝動消費行為激增,之後應接不暇的退費,只會增加開發商維運的負擔廠商要為消費者使用的產品品質與服務負責,消費者是否也該替自己的消費行為造成的社會成本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