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政府+1111111以後有問題打官司,google鳥你?1.個人的資料google有2.APP軟體價格隨時調漲或再升級調漲又在誰的手中3.台灣法律為何要獨厚google不良的產品,google當然要把關下架不是嗎?以上產品都有買,小朋有亂按遊戲下載又讓家長花錢苦不堪言,7天剛剛好不是嗎?aron.yang wrote:沒有付費軟體?放心吧...(恕刪)
gacker wrote:google選擇無預...(恕刪) 兩邊都不支持24小時內可退費即可 不需要到7天如果嫌24小時又太短 最高能接受到48小時 難道有人會買了下載完後沒用嗎?有什麼軟體是一定要用到七天才發現不好用退費? 除了頭七提醒程式外(應該沒這程式)會綁定機碼之類的就另外討論(如導航程式)又或者免費試用版與付費版共存 覺得好用再付費 不好用就刪掉其他我想不出來還有什麼是對大家都好的作法以上是小弟拙見...
我其實不管到底是Google有錯還是台北市政府有錯,因為我沒有Android手機,我只想問一個問題:為什麼Apple的App Store長期以來一直都可以做到30天內接受退款申請,而Google的Android Market卻要從24hr縮短到15min?不管現在Apple是不是真的將30天內接受退款申請縮短為7天內退款,難道在iDevice上就沒有盜版的問題?而一個Android本身設計上的瑕疵卻要透過犧牲消費者權益來作保護?有些人說得很好,軟體買回來用個7天之後再去退貨對開發者是一項很大的傷害,所以一般我們網購軟體, CD, DVD時,商家的退貨規定也是未拆封7天內可退, 拆封後就只能跟你說抱歉,我絕對支持這些開發軟體的開發者,所以乾脆比照網購, 一翻兩瞪眼,只要你啟動程式了就視為拆封, 連15min退款都取消!你說好不好?開發者的權益要保護, 消費者的就不用?15min這算什麼? 是權益還是施捨?
kuo116 wrote:這位大哥很懂的樣子請...(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23&t=2227139引用別篇文章給你看電子商店業者是否可以自行訂定退貨時間,依消保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業者應不得訂定違反七日法定契約解除權之約定。而電子商店所訂定的「一經拆封不得退換」條款是否有效,依據行政院消保會之函釋認定,該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依消保法第12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實體商品有部分商品由於性質特殊,於法定契約解除期限規範適用上產生疑慮,例如,利用網路訂購菜餚等易腐壞之商品,於消費者收受後七日內恐已腐敗無法回復原狀,是否仍應適用法定解除期限規定?行政院消保會2003年對此明確指陳,生鮮食品利用無店面販賣系統銷售,只要符合消保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之定義,皆有消保法第19條之適用;業者若欲於契約中訂定解除契約後如何退貨之特別規定,其約定不得較民法第259條更不利消費者。行政院消保會在2007年通過公告之「郵購買賣食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亦要求業者須於契約中載明消費者退貨權利;但若消費者已經食用,消費者則需償還其價額。至於DVD、遊戲光碟等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商品,行政院消保會92年提出解釋,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須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才可認定為其交易非屬郵購買賣。因此,若業者未提供適當時間予消費者撿視商品,則數位商品網路交易仍構成郵購買賣而適用七日法定契約解除權之規定。意思是軟體廠商需提供適當的時間予消費者撿視商品..你認為google 15分鐘是合理的嗎如果不合理那抱歉..數位商品網路交易仍構成郵購買賣而適用七日法定契約解除權之規定國家法律都有規範...請自己看今天北市府就是認為15分鐘不合理,要求廠商遵守消保法規定...何錯之有而且在開罰之前還有定期限要求改善..是google不甩我們耶
禁錮之魂 wrote:是國外企業要按照~每...(恕刪) 博客來可以?http://www.books.com.tw/exep/qa/item.php?i_id=0000000184(取自博客來)四、辦理退換貨時,若商品有下列情形者,可能會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將影響退貨權利的行使或需負擔毀壞之費用。因此若您在訂購商品前或收到商品後,希望更進一步了解商品的使用方式,或對該產品有任何疑慮,請先來函或來電與客服人員連絡:..6.軟體(如電腦軟體、程式等)、記憶卡、隨身碟、硬碟、耗材(如光碟燒錄片、底片、電池、紙類、碳粉、墨水匣等)等商品:除了瑕疵商品,退回之商品已拆封(即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我覺得市府要這樣作,就要一視同仁。pchome, yahoo, 博客來..等,也該一起要求才公平。
bobkuerten wrote:博客來可以?http...(恕刪) 樓上,那是博客來自己訂的定型化契約阿,誰管他這麼多,定型化契約違反消保法規定是無效的,他自己訂爽的阿,不然我乾脆在定型化契約裡加註"在我店內殺人者皆無罪",難道我這樣就可以在裡面殺人嗎?你可以去檢舉博客來阿,看他敢不敢和北市府對X今天就是因為有人檢舉GOOGLE所以他才會被罰阿,你如果不爽你可以在博客來上購物,再退貨,如果他不給你退再去檢舉博客來這些都是您的權益阿。
真的假的?所有網購的軟體都可以7天鑑賞嗎?誰對誰錯都ok啦,但是要確定所有軟體都是7天鑑賞這樣才對,不要獨殺一家google吧!所以,等一下我去pchome買一套 Windows 7 旗艦中文版 、 Adobe CS5.5 中文版然後再加上一套CorelDRAW Graphics Suite X5 商業中文完整版 ,直接拆封安裝之後,試個5、6天就可以退貨回去,要不然政府也是會罰PCHOME 一百萬是嗎?
我想請問一些反對Google這麼做的朋友幾個問題:1. 請問地圖或是導遊軟體, 我可以出完國後回來退掉嗎?2. 請問電子書或雜誌等等有時效性的軟體, 我可以看過以後覺得內容沒什麼或不適合然後退掉嗎?3. 請問上網買電影票算不算上網買商品, 算不算線上購物, 我可以擁有七天鑑賞期嗎?4. 請問所有智慧財以後都要有鑑賞期嗎?我買了周董的專輯覺得難聽, 而事先我也沒有聽過, 我也可以退貨嗎?5. 請問APPLE這麼做就是對的嗎?APPLE這麼做只是把風險轉嫁給APP開發商以及內容供應商, 他幫了你什麼?他繼續靠賣手機賺錢, 考慮國產書籍及遊戲類型的APP, 是您的話, 還會想開發嗎?6. Google的機制是15分鐘, 並非沒有退費機制, 市府可以要求Google延長, 而不是拿過時的消保法令來要求Google遵行甚至開罰. 如果Google答應政府了, 這代表法令就沒有問題了嗎?政府不能被教育嗎?Google下架的動作是觸了什麼法呢?7. 如果說Google下架付費APP剝奪你更新的權利, 請問原本您購買的APP有聲稱一定會永久更新嗎或是APP一定都得更新呢?一點小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