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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堅持七天鑑賞期機制

我武維揚 wrote:
今天的聯合晚報報導,...(恕刪)


原來北市府權力這麼大喔, App還歸它們管..lol
不知道開發者曉不曉得台灣雖然不能買軟體,但可以IAP,所以做LITE版出來或一般版本後可以用IAP來改成完整版?
01不給改暱稱,請叫我柚子 Blog: http://www.3cblog.idv.tw
現在政府就這樣,硬著幹~~~
選舉時會叫苦民所苦....
現是擾民
翻牆後有時買APP發現有的不能馬上退
買了就買了
據說消基會痛批立委推修正草案是圖利財團
不知道軟體開發者看到消基會這種言論有何感想
台北市政府是獨立了嗎
連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都不甩?

最高行政法院對Pchome 的判決出來
對消保法 19條跟33條
直接說明台北市政府根本是 違法濫權



節錄轉貼自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3230284.aspx
最高行政法院卻認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在該法屬於「消費者權益」篇章,衍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應循消保法第5章所訂的消費訴訟程序請求救濟,行政機關僅能查核業者的定型化契約,如業者拒配合調查,行政機關可依消保法第57條處以罰鍰,而不是以「行政監督」來處分業者移除與否。

最高行政法院另指出,依消保法第33條規定,商品或服務有侵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或財產之虞,地方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擴大,才可做處分等必要措施,契約衍生的消費糾紛,不在地方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督範圍,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當初未敘明得出判決心證的理由。最高行政法院因此撤銷原審判決以及北市府的處分確定
我簡單說幾句就好,文林苑的CASE簡單來說就是,市府依法行政。
拆了、輿論來了,就說法有問題,會去提出釋憲。
啥?!這跟Google Play有啥關係?!

把文林苑三個字換成Google Play,不就一樣了嗎...
不同的是,貌似"輿論"的壓力還不夠讓他們想去找立法機關"修法"就是了...
沒七天鑑賞期我不敢買
就算免費都會常常下載到爛軟體
加上 Google 監管沒那麼嚴謹之前還鬧出 Google play 裡有病毒
所以沒有七天鑑賞我是絕對不會買
堅持站在消費者這邊 ,要有七天鑑賞期
對標題

我:能罵髒話嗎?

站務:不行!!!

我:那我無話可說
含八卦 科技 偶像 實用 為一體的3c產品萬歲!!

jbody wrote:
沒七天鑑賞期我不敢買...(恕刪)


先了解狀況再發言,好嗎?
tdnj's Blog: http://tdnj.pixnet.net
唉…看來 日子照過
翻牆照買、快樂版照用…
只能很阿Q的謝謝台北市政府讓我們精進我們的蒐尋能力xd
也讓我們省荷包xd
今天在yahoo奇摩新聞還看到一篇
消基會反對立委修七天鑑賞期的排外條款 唉!
七天鑑賞期有例外?消基會反對

第一段的最後是這樣寫的:立委丁守中則反問:「難道年菜也能退?」
真的覺得這些官員…唉 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七天鑑賞的……

tdnj wrote:
先了解狀況再發言,好...(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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