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不要求之前寫的軟體提供試用版,如果往後規定每個軟體都可以提供試用版~我也要求不多就試用裡面簡單的二項功能也可以~~但軟體有多少會提供呀~~這個部份的功能~~我想很少吧~~如果軟體有提供試用二項功能就好~~那我也可以同意不用七天退費。甚至購買後就不能夠退費呀。但有多少程式設計師會這麼做,我只能說非常少少到很可憐。法律也可以制定下去呀順應時勢而己呀。但我想又有多少開發適會願意。
法律雖然是人定的可以很活也可以很死,難道軟體就不是人寫的嗎?也可以很活也可以很死呀
今天google本身就己經拿消費者權益再玩弄了,我不清楚為什麼我要支持他咧。
samliu9801 wrote:
樓主說的很好~~但有些人為什麼一直要拿電影來比咧~~大家要進電影院看的時候不是都有再外面試播廣告片~他就如同正式版的電影試看呀~~難道還要給你整片看完才退貨呀~~況且你進去看還包括給你看很多的預告片呀
只有幾部比較熱門的大片會有試撥廣告和預告片。
有些默默無名的小片連它要下片了你可能也不知道有這部片,
更不用提要有什麼預告片了,
隨便舉個例,你知道前一陣子有部電影叫做"我知女人心"嗎?
你有在電視或是電影院外面看過它的預告片或廣告嗎?
難道這部電影如果你看了覺得不滿意就可以退錢嗎?
所以還是那句老話,
廠商提供你試用試看那是廠商給你的福利,
而不是你應有的權利。
變型金剛3很多預告片和廣告那是變形金剛3的製片單位願意放出這些預告片給觀眾試看,
目的是增加曝光度提升票房。
這是廠商的經營手法,而不是消費者應該享有的權利。
就算它今天不提供預告片,我們消費者也沒有權利和立場去要求它提供預告片。
我們絕對有拒看的權利,但是我們沒有要求試看的權利。
這才是我一直在強調的重點。
samliu9801 wrote:
如果軟體每個都可以提供試用版~我也要求不多就試用裡面簡單的二項功能也可以~~但軟體有多少會提供呀~~這個部份的功能~~我想很少吧~~如果軟體有提供試用二項功能就好~~那我也可以同意不用七天退費。
還是一樣,試用版的提供與否是看作者的心情美不美,
而不是一定要提供的。
我辛辛苦苦寫出來的軟體,憑什麼你想試用我就要給你試用?
samliu9801 wrote:
難道軟體就不是人寫的嗎?也可以很活也可以很死呀
是呀,你自己都說了,可以很活也可以很死,
所以有的作者選擇很活有的選擇很死,
有的願意買之前提供試用有的不買就是不給你用。
不就是如此嗎?
samliu9801 wrote:
今天google本身就己經拿消費者權益再玩弄了,我不清楚為什麼我要支持他咧。
不是 google 拿消費者權益在玩弄,
而是很多消費者根本搞不清楚到底哪些才是自己的權益。
愛情是什麼 wrote:
這位B朋友是法律系的嗎?
不是耶,我只是一個看過法條的活老百姓。
愛情是什麼 wrote:
想請問如果在台灣百貨公司買國外研發的遊戲片,
結果發現有BUG,
但國外原廠因故沒有回收,
(假設公司規模較小與公司主觀認定BUG不夠嚴重這二種情況)
請問前者與後者的情況下消費者都能主張退費還是只能換遊戲還是都不能?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基本上要看這個 BUG 的嚴重程度到哪裡,
如果會嚴重影響遊戲的正常進行,
是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或是折價的。
但是如果只是小 BUG 並不會影響遊戲進行的話,
就不能算是瑕疵了。
但是355條又說,如果消費者在買賣成立時就已經知道有瑕疵的話,
則廠商就不需要對這個瑕疵負責。
而一般人都能同意軟體不論是遊戲或是程式都難免會有 bug,
所以這個情形我認為其實沒有一定的處理方法。
因為牽涉到的點太多了。
所以如果真的上法院應該就是看雙方的答辯能力了。
因為兩方都可以有自己的立足之地。
廠商可以堅持消費者在購買時已知該瑕疵,
或是認定該瑕疵對產品的效用減少程度無關重要。
愛情是什麼 wrote:
另一個情況是去餃子館吃餃子,
(假設只有賣餃子)
結果吃到裡面有小強屍體,
店家說換一盤給你,
請問客人可以主張全額退費嗎?
因為可能整鍋的水都煮過蟑螂了..
第191-1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所以不但可以要求全額退費,
甚至只要你能證明的話,是可以提出其他損害賠償要求的。
比如說你如果能證明你因為吃到那個有小強屍體的餃子而食物中毒住院的話,
你可以要求店家賠償你這段時間的醫療花費和收入減少的部份。
甚至是精神方面的損失也可以求償適當的金額。
當然,前提是你要能證明你遭受的的損害跟那個小強屍體餃有關。
jk0530 wrote:
是的廠商沒義務給我試用或試看。
但在消保法第4條中也明訂了,我有權力要求了解商品的使用方法
而廠商也有義務給我該商品充分而且正確的資訊。
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這條辦法可以使消費者減少買到迷樣的商品,不是嗎?
是的廠商沒義務給我試用或試看。
>>>>>>>>>>知道就好
但在消保法第4條中也明訂了,我有權力要求了解商品的使用方法
>>>>>>>>>>了解商品(軟體)的使用方法,但在你的認知似乎只有"無償試用",這樣對嗎?
>>>>>>>>>>光是"試用",很多網購商品就不合格
而廠商也有義務給我該商品充分而且正確的資訊。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我同意,但廠商的資訊不明確的話,你可以 不買 ,這就是市場機制
>>>>>>>>>>廠商為了吸引你購買,提供試用版,這就是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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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APPLE做到了部分產品7日鑑賞,很棒拍拍手
APPLE提供更好的服務,消費者選擇Apple,這叫市場機制
今天GOOGLE付費APP退出台灣市場,這叫遵守台灣法律
今天要叫GOOGLE回來,並提供你指定的服務,這叫" 鴨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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