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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的管轄範圍是涵蓋全台灣嗎? - 已解心中疑惑


howardonly wrote:
谷哥可以來高雄阿

菊姐應該會很...(恕刪)

那就敢快叫醒她.......

tjptw wrote:
不管他們搬到哪裡,該公司登記所在的主管機關就依法處理,而且依同一部法.(恕刪)


我最大的疑問是
對這個法的解釋不同
整建事情的處理就完全不一樣了

所以
1.搬到高雄 高雄法規會說
google市集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所以 google只要把公司遷移到高雄
北市府就拿她沒皮條
可以這樣處理嗎???

2.消保法第19條在沒有"明文"規定下
北市府就貿然開罰 是否有爭議???
更何況還有其中所提到的"試用"
有試用的產品不適用7日退貨的條件
我印象中 是即有許多產品都有試用版
北市府有引用嗎??

3.同樣的情形 appale至7月14日才提出
7日無條件退貨
為何6月份未開罰??

4.葉先生揚言 "不排除再開罰至150萬"
人家都已經不賣了 你用哪一條法來開罰??

google 的服務條款
寫得很清楚
一切以 google inc.為依歸
google international lld=google inc. 嗎?


法律上是這樣規定的嗎?
G公司真笨?
那麼麻煩搞兩個公司名稱
甚至全世界幾十個公司名
公司 子公司 關係企業等的法律地位不同
你的疑問我以前貼過了:
以下錄自消保會法規網站
法規名稱:[第十九條]東西超過 7 日後才發現有瑕疵,是否可以向店家換貨。 ( 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 發布 )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
   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範
   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之立法目的,係為平衡
   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之資訊,或無充足之時間加以選
   擇
,特別採取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以供消費者仔細
   之考慮,倘交易型態符合「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要件
   ,消費者向業者主張解約退貨,並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合先敘
   明。

法規名稱:[第十二條]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屬無效條款。 ( 民國 94 年 01 月 20 日 發布 )

二、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
   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
   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定型化契
   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
   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
   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
   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
   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
   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
   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
   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分別為消
   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第十二條第一
   項、第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所明定,台端來函所詢
   客戶經由拍賣網或貴公司網站得知而購買軟體,消費者若因而
   未能檢視全部商品或服務,即符合前揭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郵
   購買賣之定義;其次,消費者因郵購買賣而享有七日之猶豫期
   間為法定之權利,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
   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
   之條款。

法規名稱:[第十九條]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 屬郵購買賣。 ( 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 發布 )

二、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
   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
   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
   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
   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
,才可認
   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法規名稱:[第十九條]實際交易型態與郵購或訪問買賣定義不符者,即無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七日猶豫期間之適用。 ( 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 發布 )

二、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
   品買賣之交易型態。」、「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
   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
   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
   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及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
   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所明
   定;又「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
   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
   方法
,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
   契約。」及「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
   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
   、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
   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亦為本法施行細
   則第三條第二十三條所明定。

政府官員必須依法行政,高雄的官員也不能自己隨意解釋,否則是拿他的烏紗帽開玩笑.
至於罰款是主管機關(北市政府)的權限,罰多少何時罰都是他的權限.google說'暫停服務',不是'永久停止服務',他的商業'行為'仍為延續,這也讓主管機關援以罰款,可能要等google正式公文告知結束此項營業才算數吧.
tjptw wrote:
統一編號 27934...(恕刪)

GOOGLE INTERNATIONAL LLC .與 Google Inc 是兩家公司, 沒有任何法律責任關係
GOOGLE INTERNATIONAL LLC ==> 台灣分公司
Google Inc ==> android market

只有在法庭上律師才會提出, 與google 是不同公司.

平常沒有事
就當成 google 台灣分公司, 推廣業務比較方便

靠!還真的是如你說的,這讓我對google的好印象完全幻滅,這個判例比消保法19條的爭議還可惡,真想罵髒話*%*$#@! 當初滿口仁義道德,出事就搞小手段撇清關係,這家公司的格局真的差apple太多了!

lovelpc wrote:
小心高雄電腦公會理事長會要求Android market軟體全面免費

就算付費軟體也得變成免費

否則會把HTC拿去攪拌機打爛


一邊動筆 一邊動手 進退兩難呀....恕刪)



發這言是完全能代表他?
我愛台灣,我的國家 敬請多支持台灣國產品
長久以來消費者在台灣網站上購買軟體光碟"已拆封使用"也是不能退的
假如北市府對這樣的販售行為認定合法而從未取締,為何僅針對特定廠商重罰?

北市府官員選擇性執法並依官員個人喜好來解釋法條,啦啦隊們對稍有質疑者則高舉正義大旗打入違法之列
倘若google決定對已購買付費軟體的消費者都全額退費,並停止在台販售付費軟體(保留全部免費軟體在安卓market)
不知道中華台北有哪一條法律是規定:google"必須"在台販賣軟體??

事件發展至此,google繼續被罰似乎已勢不可免
依照以往歷史(拒繳健保費,北北基單辦基測...),北市府的權威是不容質疑的
海角七號是一部好電影(淋醫檔案因中毒而消失,請執行掃毒軟體)

判決書寫的清清楚楚
Google Internation LLC 與 Google Inc 的關係

台北市政府連處份對象都有違法的問題

以下節錄轉貼自判決書
【裁判字號】 97,上,99
【裁判日期】 970520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一)按所謂關係企業,其轄下之數公司仍具有獨立之法律上人格
,其財務結構亦截然分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31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英文名稱為「Google Internat
ional LLC」係依美國德拉瓦州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唯一股
東為加州之股份有限公司「Google Inc.」,有被上訴人之
公司章程可參(附該公司認許卷內,影本見本院卷205頁至
208頁)。被上訴人屬加州「Google Inc.」(即母公司)之
子公司,二者雖為關係企業,然各具獨立之法律上人格,應
可認定



且縱屬關係企業,集團轄下之各該公司間,或為股份有限公
司、或為有限公司..等等,公司之組織形態不盡相同,股
東間之利益關係,亦非完全一致,故各該公司間,仍具有各
自獨立之法律上人格,已如前述,並非屬於集團成員之子公
司,須一律承擔其他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之權利義務,其理甚
明。本件上訴人並不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上訴
人對自92年11月間起在Google網站上,使用關鍵字廣告服務
而締結契約者,有契約承擔或債務承擔之意思,自不能僅以
被上訴人屬Google集團成員之一,即需就Google網站上之所
有使用關鍵字廣告服務者,負契約當事人之責任。上訴人主
張有關中華民國境內之所有關鍵字廣告服務業務已由Google
Inc.移轉至被上訴人云云,洵屬無據。
那...
Goole Market 之前買的軟體能更新.
機器還原後,之前買的軟體也能再次下載.
只是不能買新軟體了. (關閉付費)
(等於,賣出東西還是有受售後更新,買過還能下載. 只是店不開了,不賣東西了)
這樣台北市還能拿甚麼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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