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er wrote:先猜下面會有人看不懂條款就酸:30->7 台北市政府好棒...(恕刪) 哈...那真的很盲目7天是法規30天是內規互不牴觸也就是現在7天內都可無條件,超過7天,30天以內一樣存在寫信退款
akong77 wrote:重點是~~你也是要通知他我刪除了備份,那如何證明我已經刪除備份呢??文字遊戲啊~~會不會通知了還要附上拍照以示證明呢?? 沒這麼愚蠢,通知當作本人認知同意的存證,如果備份軟體上線後直接確認IMEI碼有無登記,到時告人可以再賺一筆,百利而無一害!!
沒錯 剛聽到新聞廣播了APPLE的這個做法是他們的首例 目前只有台灣這樣做7日內無條件退款先前一堆人喜歡"預測"人家的做法在那開砲的人現在應該都沒話說了APPLE太有GUTS了真是重重賞了ANDROID一個巴掌*謝謝樓下的提醒 已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