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woei wrote:
我覺得現在已經不是七天是太久還是剛好的問題了,規則就是明文規定七天,市府也是咬著這條不放,除非兩週內我們的法條改了,或兩週內市府生出新的條款...(恕刪)
也未必啦..只要法院判定智慧財產不屬七天檢視範圍, 或軟體提供功能說明及畫面就算是檢視,
案例一成, 就沒事啦.
所以我還蠻希望google提出訴訟的哩..就算真敗訴..看那些立法效率慢吞吞的立委動作會不會快一點
不過google好像又不夠衝....真是, 反正台灣文創產業不關google的事
jaayoo wrote:
以前在台灣還沒開放付...(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