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9

【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acks wrote:
GOOGLE 自己無權解釋自己是否違法, ...(恕刪)

Google何時解釋自己是否違法了?這句話出於何處?

Google從頭到尾只做了一件事,就是"你說我違法,我就不賣了!"

kenkenken001 wrote:
我也不認為15分鐘是...(恕刪)



「七天鑑賞期」是不是應該檢討,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但這都是立法層次該處理的事情,行政機關沒有權力在法律沒修正之前,就自行決定哪個法該執行、哪個不用,,否則「行政機關不甩法律」的後果絕對比線上軟體的問題還大。





aoki.lin wrote: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
那可以先請您解釋一下這條文又是怎麼一回事嗎?


原 po 可能沒看到這個法條...呵呵...
aoki.lin wrote:
http://gci...(恕刪)



你這段不就是我文章裡說的「經濟部文章」嗎?


我就再貼一遍這篇「文章」的正確解讀方式吧


===========================================
文章的關鍵句是「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請特別注意,所謂「適當期間」不是在吵「15分鐘」還是「7天」,而是「購買前」或「購買後」。對應上面提到消保法的「二個層次」,經濟部的意思是「如果某項虛擬商品,在『購買前』有提供檢視商品的適當機制,就可以不算郵購買賣,也就沒有七天鑑賞期的適用」。

簡單來說,整件事在法律上的關鍵是「消費者付費下載程式『前』,有無適當機制『檢視程式使用內容』」,如果有,就不是郵購買賣,也就沒有七天鑑賞期。如果沒有,那業者就必須給消費者七天的鑑賞期,一分鐘都不能少。(「一分鐘都不能少」是立法院說的,不是臺北市政府說的)

那什麼是「付費『前』,檢視程式使用內容」呢?答案很簡單,就是「試用版」。換句話說,只要業者有提供相當內容的「試用版」,讓消費者有機會在付費「前」就能瞭解程式的內容,就不需要受到七天鑑賞期的限制。反過來說,如果沒有「試用版」,那就必須依消保法的規定,給予七天的鑑賞期。

===========================================


附帶一提,經濟部網站這篇文章,其實也是抄來再略為改寫而已,不論在法律效力上或參考價值上,都微乎其微。
CSIL wrote:
行政機關沒有權力在法律沒修正之前,就自行決定哪個法該執行、哪個不用,,否則「行政機關不甩法律」的後果絕對比線上軟體的問題還大。
...(恕刪)


這我同意
不過行政機關放任其它隨處可見的非法行為不行糾正.....是不是失職呢???

這樣失職的單位不被處罰..[行政機關選擇性執法]又會有什麼後果呢?
(網路購物太多囉他怎麼沒看到呢?)

(好哇 法規會依法幹的好..但現在開始檢討法規會選擇性執法吧!!!!)

綠茶馬 wrote:
原 po 可能沒看到...(恕刪)



這篇不過是經濟部放在網路上的「介紹文章」,哪是什麼「法條」?


法條只有一個,就是我這篇文章提到的消保法。



kenkenken001 wrote:
這我同意不過行政機關...(恕刪)



這就跟「別人也闖紅燈,為什麼只抓我」是一樣的邏輯,交通警察有沒有縱放其他人,都不會成為「我」拒絕守法的理由。


如果有其他設在臺北市的廠商也違反消保法,相信所有人都會歡迎您去檢舉的。如果臺北市政府收到檢舉,卻不追究,那下一步就是監察院,甚至是地檢署。

CSIL wrote:
所以很多(實體)軟體會有試用版,不是嗎?


再說,即便依照您的邏輯,那也應該是導出「所以沒有試用版的實體軟體,也應適用鑑賞期」,而不是反過來變成「所以沒有試用版的線上軟體,也不應適用鑑賞期」。


當然,您可以挑戰「為什麼沒有檢視過,就要有鑑賞期?」但這就是修法的問題,而不是解釋法律的問題了。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呈如法條所述,郵購買賣是【業者以某種方式,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之買賣】,而這個某種方式就是【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也就是說,郵購買賣就是指消費者無法檢視商品而買下,這麼一來,實體賣場不就無法拒絕消費者退貨了嗎?由其是那些(書/CD/軟體/遊戲)等智慧財產商品,更有可能遭到「無法檢視」的理由而退貨不是嗎?

如果要避免法條限制,就變成所有的商品,若不同時出版「試用版」與「完整版」,就會遭此法條所限制了。

再者,也要先定義「檢視商品」是否就等同於「試用商品」,這個對於(書/CD/軟體/遊戲)等智慧財產商品的傷害是很嚴重的,是否有相關的依據可以參考嗎?
CSIL wrote:
這就跟「別人也闖紅燈,為什麼只抓我」是一樣的邏輯,交通警察有沒有縱放其他人,都不會成為「我」拒絕守法的理由。
如果有其他設在臺北市的廠商也違反消保法,相信所有人都會歡迎您去檢舉的。如果臺北市政府收到檢舉,卻不追究,那下一步就是監察院,甚至是地檢署。

...(恕刪)


你沒看懂嗎! 對你們這種法律條文至上論的人
我現在也同意 Google可以被認定不合法 OK 扁的好!
但這代表其它網路平台也非法

你難到認同[選擇性執法]嗎???
這是行政部門該做的事嗎??

台北市法規會不該被糾正嗎??
不要只說歡迎檢舉啊! 這是官員的爛嘴臉!
”非法”的東西隨手查就有, 官員不主動辦只要人檢舉? 這不是尸位素餐嗎?

塑化劑不就是沒人告不辦的心態才被全台的人吃下肚啊
警察看到闖空門的人也等失主報警再說吧





kenkenken001 wrote:
你沒看懂嗎! 對你們...(恕刪)



不是「條文至上」,是「民意至上」,至於立法院生出來的條文是否符合民意,那是代議政治的問題,不必扯這麼遠。


沒有人說選擇性執法是對的啊,凡是違法的都該罰,但我開這棟樓是要討論「消保法的正確解釋」,既然你已經同意「google違法就該罰」,那我的目的就已經達到,至於其他的問題,不是我開這棟樓要討論的範圍,而且板上已經有其他文章的主題是你想討論的「選擇性執法」,沒人攔著你去那裡討論吧。


如果每個討論串最後都討論相同的問題,混成一塊,這樣分討論串不就沒意義了嗎?
  • 69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69)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