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ks wrote:
GOOGLE 自己無權解釋自己是否違法, ...(恕刪)
Google何時解釋自己是否違法了?這句話出於何處?
Google從頭到尾只做了一件事,就是"你說我違法,我就不賣了!"
aoki.lin wrote: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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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以先請您解釋一下這條文又是怎麼一回事嗎?
aoki.lin wrote:
http://gci...(恕刪)
CSIL wrote:
所以很多(實體)軟體會有試用版,不是嗎?
再說,即便依照您的邏輯,那也應該是導出「所以沒有試用版的實體軟體,也應適用鑑賞期」,而不是反過來變成「所以沒有試用版的線上軟體,也不應適用鑑賞期」。
當然,您可以挑戰「為什麼沒有檢視過,就要有鑑賞期?」但這就是修法的問題,而不是解釋法律的問題了。
CSIL wrote:
這就跟「別人也闖紅燈,為什麼只抓我」是一樣的邏輯,交通警察有沒有縱放其他人,都不會成為「我」拒絕守法的理由。
如果有其他設在臺北市的廠商也違反消保法,相信所有人都會歡迎您去檢舉的。如果臺北市政府收到檢舉,卻不追究,那下一步就是監察院,甚至是地檢署。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