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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北市府之前,也許先看看別人怎麼做的

ryoshiau wrote:
依舊挺北市府~樓主您...(恕刪)



別盲目跟從
法的明確性跟嚴格禁止類推,北市府都直接無視了
你覺得這樣依法行政有其根據性嗎?

光是單單明確性就沒遵守了
然後台北消保會那位仁兄更在部落格上大辣辣發表類推行為
這都是行政法原則上有明確規範的

谷歌的態度的確是狂傲
但北市府果於急於搶功,兩者都衝太快皆不可取
何況北市府要打者依法行政,連行政最基礎都無視
總覺得只是那個人行為單純的拉不下臉,導致的結果
看看他的部落格,好一句我很遺憾,原來不能贊同他的就是遺憾
難道只有他能出聲就是了??


不合世宜的法律就是該修正,而不是在修正前強行使用
令請大法官解釋令的話,北市府還不一定會獲勝
因為針對新世代的東西,在法律上根本還沒有明確規範


(如果開罰,到最後解釋令解釋北市府站不住腳,結果聲請賠償,北市府面子不就掛不住。衝太快,未考慮周延就斷下結論,很容易導致這樣的情況產生)
神奇的派大星 wrote:
我個人認為重點是APPLE可以接受..............為何GOOGLE不行

請爬文。
30天改7天,要是我... 我也會接受,哈哈哈...
歡迎來我的 Blog: http://www.masaru-vision.net

acks wrote:
幫你列表...   ...(恕刪)


拜託,pchome 下載ESD產品 哪來的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
你也在學台北市政府把實體商品引用成虛擬商品啊

MasaruRi wrote:
請爬文。30天改7天...(恕刪)


早爬過了....人家之前30天都沒像G家這樣了...相比起來G家實在是小家子氣到不行。
神奇的派大星 wrote:
我個人認為重點是AP...(恕刪)



如果你有看過其他人寫過的
就會了解
(果然人都焦點在想看的地方)

APPLE可以讓你30天退款,但非無條件,而是你要寫落落長的英文文章去,讓APPLE審議,如果有理由,才會讓你退款。現在北市府要他7天內,你覺得從30天降到7天,你開不開心??只是附帶一個要有中文化。
不過反看回來,我到現在登入APP STORE還是沒看到有什麼改變的地方。
至於APPLE退貨當初我就是覺得英文苦手,請我在美國的舅舅代筆,結果被拒絕了,理由不夠充分,打回票,也實現了APPLE不是每樣都會讓你無條件退款成功

反看GOOGLE,15分內只要上MARKET直接移除,不問任何條件就可以退款。只是這15分太短了些,30分~1小時間距個人覺得比較理想。
再加上兩者安裝軟體本質上的差異,更是讓谷歌拒絕7天。只是台灣法律該修正,面對新世代產物想要用舊法去規範,是相當不時宜。因為沒有一個明確性存在,要怎麼讓人信服呢??
兩邊系統的產物我都有,只是我站在保護智慧財產權上頭,要從兩套系統的基本面開始談起,才來看蘋果答應跟谷歌拒絕答應的理由何在。何況蘋果目前也只是口頭答應,登入到現在我還沒看到有改變的地方

好學不學千萬別學人起舞
APPLE可以接受..............為何GOOGLE不行
葉狀師的這一句話,充分表達出他對兩套系統的沒研究,才會這樣類推使用,在法律上是嚴格禁止的,何況他是法律人員。
神奇的派大星 wrote:
早爬過了....人家...(恕刪)

不知道爬到哪裡去了??
G家15分鐘是無條件且按個鈕就能退
真要相比30天有條件退費的話, 超過15分鐘後只要mail聯絡開發者同意也可以退費, G家連30天的時間限制都沒有好嗎....
http://www.google.com/support/androidmarket/bin/answer.py?hl=zh-Hant&answer=134336&topic=1100168
這個頁面最後一行
http://www.google.com/support/androidmarket/bin/answer.py?answer=118682

NeoSettler wrote:
拜託,pchome 下載ESD產品 哪來的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
你也在學台北市政府把實體商品引用成虛擬商品啊


那些都是樓主提的,不是我...

""台北市政府把實體商品引用成虛擬商品??""

這段我看不懂,可以請你提出市政府誤用的部分嗎?
Apple是陽奉陰違, Google是直接槓上, 都不是好東西
北市府的官員也缺乏這方面的知識, 針對這種產品的特性應該先研究好
再決定該如何修正法令規範, 而不是直接拿人開刀
其實只要規範賣方做好申訴和審核機制
審核必須包含詳細的說明和軟體資訊甚至試用才能上架
申訴包含嚴格的重審核和對開發者的罰則
消費者連鑑賞期都不需要...

aliona wrote:
如果你有看過其他人寫...(恕刪)



每個人看法真的不一樣....今天A家的作法...不會引起爭議...但又能反之"稍微"保護自己軟體設計的權益,為何G家不跟進...15分鐘真的夠嗎??我女友對於3C產品...就是完全沒辦法自己操作的人....給他150分鐘都不一定可以完成,你可以說A家鑽漏洞...但他就是符合當地政府規定...又勉強能讓消費者接受嘛!!打英文信的部分他也是改進了,但G家偏偏就是要硬幹??這怪誰呢??

wmtsung wrote:
不知道爬到哪裡去了?...(恕刪)


訂這種15分鐘來讓消費者試用一個軟體,評估這個軟體是否適用,
太過份了吧!把消費者都當程式設計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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