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verfly wrote:
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沒有...(恕刪)
隔岸觀火..


ROOT+MarketEnabler...偽裝成其他電信商...
一樣可以看的到付費軟體..
一句話會買的還是會買,不會買的給你7年品味期你也是不會買...
這仗有的打了..挺市府派 vs 挺google派..

小金鋼 wrote:
七天我個人也認為就market真的算太長
但有談的話.情況是不是就能有所改變
改成一天我倒覺得就能接受...(恕刪)
歐瑪麟 wrote:
這是沒得談的,法律條...(恕刪)
阿廷 wrote:
其實另外一篇大樓有人也提到了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二)虛擬商品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很長,但是看最後一段話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