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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搞清楚這次事件的本質

neverfly wrote:
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沒有...(恕刪)


隔岸觀火..

ROOT+MarketEnabler...偽裝成其他電信商...
一樣可以看的到付費軟體..

一句話會買的還是會買,不會買的給你7年品味期你也是不會買...

這仗有的打了..挺市府派 vs 挺google派..

小金鋼 wrote:
就個人看完這幾天的討論後
"難怪外商都吃定台灣了"....
個人感覺.不喜勿看


台灣新聞嗜血又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不寫點聳動的標題,怎麼引發民粹來對抗萬惡的跨國企業??


就這次的事件來說,Google真的可以吃定台灣了
起因台灣方面的官員自己沒找到合法的立基點硬搞
企業為了自身利益不可能為了你這個小小的市場,硬吃悶虧.
最後吃虧的是誰??

Google有這麼可惡??
北市府為民爭取權益??
天知道唷~~~~

neverfly wrote:
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沒有...(恕刪)


說的好!!!
北市府就是沒有LP!!!
沒政績所以搞這些!!!
以前FB也不是問題很多有人出來解決嗎!!!

哀!!!


我個人認為 市政府及 google 雙方面的處理態度都過為粗糙 姑且不論雙方的態度如何 google的下架徹略個人認為是對的 只是很粗糙 (罔顧已購買者的權益及未提前告知所有用戶) 市政府既出罰款 也是粗糙 (逼得google必須以強硬的態度回應) 但是也沒錯 只是到後來 後續的情形只會兩邊都不好看 白話來說 以後在法院上會變成 市府:為什麼你要私自下架? google:因為退或條款有問題為避免在有後續狀況產生只好先行下架 但是你(市府)卻因為我先行下架有爭議的商品卻罰我..... 這樣 就真的不知道是誰會比較有贏面了 (針對上面的問題 沒有牽扯到其他的法規法條)

我個人有 IPHONE 也有 HTC DHD 所以我不站在任何一方 只是 明明就不是甚麼大事 卻逼得兩造 硬碰硬 這是我們使用者不樂見的更不應該說要支持哪一邊了 市政府的美意 我可以了解 google的強硬 我也是可以了解 一個是為人民 一個是營利事業 雙方所保護的不一樣 何必搞成這樣呢 市政府可以強硬的請google上會議桌 把事情解決掉 有何不好呢 很多人說到 在國外怎樣 在國內怎樣 其實 說穿了 都不怎樣 像這樣的東西 可以提出訴願 雙方一起努力 免得有人說法令老舊 有人說google強硬 為何不在彼此中學東西呢

生活環境 教育環境 民族國情都不一樣 我在台灣 新加坡 馬來西亞 美國都讀過書 現在在台灣 美國 大陸 沙烏地阿拉伯之間工作 只能說各國的國情都不一樣 我也不會說人家新加坡怎樣 各國有各國的主權但是也有各國的風俗跟道德 希望這件事情可以以3贏的局面解決 (政府+消費者+google) 而不是3輸的狀況結束

以上是小弟的愚見 不想被砲 也不想砲人(我想應該沒有砲到人吧) 只是單純的打出自己的想法

小金鋼 wrote:
七天我個人也認為就market真的算太長
但有談的話.情況是不是就能有所改變
改成一天我倒覺得就能接受...(恕刪)


這是沒得談的,法律條文明明白白寫在那哩,七天就是七天,哪個官員敢改?
改了就是圖利特定廠商,這是犯罪。

惡法亦法,Google 做不到就下架,雙方都依照法律行事。
這有什麼 Google 藐視台灣法律的事?
有問題只有 Google 藐視天龍國大官員的過度解釋而受到的連續裁罰吧。
Google 太不了解當今政府所推行的「依法行政,有爭議時依大官員的解釋為準」的準則了。

要回推此次事件的本質,不就是已不適用於現狀的消保法十九條。
而事實上,過時的十九條也早已有修正草案: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573
遠距通訊交易之客體為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六、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

但自民國96年1月提出來後就沒人理了。

我們真正該做的,應該是認真來檢視消保法十九條,而不是放在 Google 身上吧。
把一切錯推到 Google 身上就能符合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原則嗎?

說實在話,我們是不是也該向消保官檢舉所有網路上販售數位產品的商家,如 Yahoo, PChome, 博客來等等。把整個產業都拉下水,整個社會才會重視這個問題。

有人知道怎麼檢舉嗎?要有實際的購買行為才能檢舉嗎?

歐瑪麟 wrote:
這是沒得談的,法律條...(恕刪)


其實另外一篇大樓有人也提到了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二)虛擬商品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很長,但是看最後一段話就好了@@
Timmy's Power Zone

阿廷 wrote:
其實另外一篇大樓有人也提到了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二)虛擬商品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很長,但是看最後一段話就好了@@


看到了...

"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白話文:你要提供適當的時間讓人檢視商品,才能排除在19條之外...
那堆喊打喊殺,喊把GOOGLE踢出台灣的傢伙
那你還該順便要求
搜尋引擎,地圖,GMAIL,文件,YOUTUBE~通通退出台灣
這樣才叫把GOOGLE踢出去~

真是得了便宜還賣乖啊!
當然你都沒在用這些服務的話~我也覺得你不簡單
http://panysgood.blogspot.com/
不能認同的再多了!!
neverfly wrote:
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沒有...(恕刪)

acks wrote:
看到了..."宜提供...(恕刪)


以台灣的網路速度...
15分鐘算適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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