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mor wrote:
希望這次經驗也可以順便讓大家好好檢視落後的消保法
vicsmart wrote:
從葉主委的blog就看的出來,他一直認為自己是對的
janwoei wrote:
規則就是明文規定七天,市府也是咬著這條不放,除非兩週內我們的法條改了
老夫有開一棟樓討論過"法"的部份,有網友提出質疑並搬出法條.但老夫還是得說,北市府不是穩贏的.
[這事網友提出的法條]
(N1).中間也提到"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也就是虛擬商品,必需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才能不受消保法第19條約束,Google 目前提供的是"15"分鐘
[這是老夫的見解]
Google有沒提供消費者檢視商品的機制? 有,這應該沒人不同意吧
至於適當期間是多長,這是有爭議的
法條上有白紙黑字說適當期間是多久嗎? 沒有
google認為15分鐘是適當時間.
而北市府認為7天才是適當期間.因為北市府的官只看到消保法裏有7天這個規定.
但這不就矛盾了嗎?一個被消保法第19條排除的行為卻必須按消保法第19條的7天規定來做.這邏輯上不全說得通吧.當法條上沒明確規定"適當期間是多長",那就代表這是有彈性的,不~必~然~是~7~天.所以老夫還是認為這裏是有爭議的,北市府不是穩贏的.
如果北市府是概念上就認定google的行為屬於郵購購買,與從郵購買一台手機商品無異,所以7天鑑賞期是天經地義的,那法理上可能會更站不住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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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不算恰當的例子
法官看到刑法第一條規定:殺人者死.就直接判被告死刑定讞
但翻到第二頁才又看到:因自衛而殺人者,得減免其刑
北市府就是一眼看到消保法有一個7天的日期,就提出7天的要求.
但很可能忽略了這個所謂"適當期間"的適用.
goole有"權"堅持15分鐘,而北市府有"權"要求7天,但絕不是法律已經白紙黑字要求google必須給7天.
(如果北市府認為30天才是適當期間,北市府有權要求30天而非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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