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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法規會已經和google開完會,台北市法規會以拖待變

我希望google認輸,趕快離開台灣!

這樣我就可以每天上Pchome 24h 買BD來看,看完再退貨,還有專人來收退貨商品,帳號被黑就再申請!
從此省下買軟體、買BD的錢!

消保法萬歲!台灣從此領先國際,是第一個擁有「最先進消費者保護機制的國家」!
阿?你問我智慧財產權呢?政府說過最支持台灣文創產業的,只說支持,有說文創產業能賣錢嗎?

dickensking wrote:
呵呵 連請Googl...(恕刪)


我很懷疑Apple的方案最後會是如何,
現行Apple就算給30天的機制有跟沒有不也一樣,最終審核是Apple決定
法律可是說7天無條件退費,除非給的時間有足夠檢視,
如果提30分鐘市府讓他過,那你覺得有跟沒有有差嗎
等Apple真的能符合法規,我就不挺google
試想如果今天台北市政府不強力要求GOOGLe, 那在台灣符合相關法律的企業怎麼吞得下去, 如果今天一下台中發難, 明天高雄發難, 大家都要比照GOOGLE 那國家豈不是亂了套 ,沒有GOOGLE之後會有很大的影響, 但有了違法的GOOGLE後, 損失就是整個台灣了.

e1299129 wrote:
我希望google認...(恕刪)


你這只是毫無理性的發洩文
那裏是討論

幫不了你

比熊 wrote:
試想如果今天台北市政...(恕刪)


問題是今天台灣沒有一間符合相關法律的企業

比熊 wrote:
試想如果今天台北市政府不強力要求GOOGLE, 那在台灣符合相關法律的企業怎麼吞得下去,...(恕刪)


這句話講的很有道理,
真希望有那家公司, 提供線上下載軟體七天內 "無條件" 退費的,
跳出來大聲說,
"我做的到, 你們為什麼做不到"

Namor wrote:
希望這次經驗也可以順便讓大家好好檢視落後的消保法


vicsmart wrote:
從葉主委的blog就看的出來,他一直認為自己是對的


janwoei wrote:
規則就是明文規定七天,市府也是咬著這條不放,除非兩週內我們的法條改了


老夫有開一棟樓討論過"法"的部份,有網友提出質疑並搬出法條.但老夫還是得說,北市府不是穩贏的.

[這事網友提出的法條]
(N1).中間也提到"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也就是虛擬商品,必需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才能不受消保法第19條約束,Google 目前提供的是"15"分鐘

[這是老夫的見解]
Google有沒提供消費者檢視商品的機制? 有,這應該沒人不同意吧
至於適當期間是多長,這是有爭議的
法條上有白紙黑字說適當期間是多久嗎? 沒有
google認為15分鐘是適當時間.
而北市府認為7天才是適當期間.因為北市府的官只看到消保法裏有7天這個規定.
但這不就矛盾了嗎?一個被消保法第19條排除的行為卻必須按消保法第19條的7天規定來做.這邏輯上不全說得通吧.當法條上沒明確規定"適當期間是多長",那就代表這是有彈性的,不~必~然~是~7~天.所以老夫還是認為這裏是有爭議的,北市府不是穩贏的.
如果北市府是概念上就認定google的行為屬於郵購購買,與從郵購買一台手機商品無異,所以7天鑑賞期是天經地義的,那法理上可能會更站不住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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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不算恰當的例子
法官看到刑法第一條規定:殺人者死.就直接判被告死刑定讞
但翻到第二頁才又看到:因自衛而殺人者,得減免其刑

北市府就是一眼看到消保法有一個7天的日期,就提出7天的要求.
但很可能忽略了這個所謂"適當期間"的適用.
goole有"權"堅持15分鐘,而北市府有"權"要求7天,但絕不是法律已經白紙黑字要求google必須給7天.
(如果北市府認為30天才是適當期間,北市府有權要求30天而非7天)

randyj wrote:
市府也提出幾個不同解...(恕刪)


不開罰,google會鳥你嗎?

如果新聞所述屬實
那表示消保官也是想在法條與實務間找到可行的方案

執法者不能「主觀認定惡法而不執法」
這是常識
否則天下大亂

至於對其它觸法者有無同樣追訴
那是我們要另行監督的


站在GOOGLE的立場來看;那個號稱13億的市場我都敢"宣布退出"了,幹啥鳥這2300萬不到的市場

站在北市府的立場來看;法律規定七天就是七天,被我抓到了吧...

站在付費使用者的立場來看;靠!我已經付錢又不能下載該怎麼辦

站在軟體開發人員的立場來看;啥?要七天的"鑑賞期",乾脆全部送給你好了

從存心鑽漏洞的角度來看;七天耶,幹的好


每個人看事情的角度不同,所發表的論點就不同,但是那些"以討論之名,行政治之實"的發言
自信是建立在自己真正的實力上,沒實力的自信叫自大

dgg wrote:
你這只是毫無理性的發...(恕刪)


隔壁有人放新聞說 8號開始蘋果接受7天無條件退費,這代表我的"發洩文"不是只是發洩,而是事實,等8號開始我要上網買B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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