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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歐痞賽 wrote:
哈哈,沒錯!!我也有...(恕刪)


呃...這個例子舉的好像有點不太合適

應該是說

今天一台巴士,上面載了乘客往目的地開,開到一樣,被警察攔下來,說巴士的車體不合乎本國法律,要求改善,結果司機和警察說,那我不開了可以吧,就把搭車搭到一半的乘客全部趕下車,結果警察就開罰單了,但是,警察是因為巴士說不開了可以吧開單,還是因為巴士收了乘客錢,還沒送到目的地就把客人趕下車而開單,這目前還不明朗........


PS.以上只是就發文章的例子做比較合適的修正舉例,大家看看就好,別再問到巴士有說乘客上了車付了錢就要送到目的地嗎?或是乘客上車時,巴士司機就有說,我隨時可以把你們丟包這類的@@~那會又複雜化了 XDD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呃...這個例子舉的...(恕刪)


今天這台巴士是司機家傳之寶

不能改裝一分一毫~~這是基本底限

那一句話

客人



還是不送?

但是只要一上路

就是罰罰罰罰照三餐罰

如果半路出意外

更慘

因為不合法規的車害死乘客

重罰

罰到死



你說

這乘客



還是不送?

Fly~~~ wrote:
http://tw....(恕刪)


這個..我沒有惡意啦,但您引用的是"新聞報導",但我給您看的是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發出來的新聞稿.....應該是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發出來的新聞稿,內容最完整,可信度最高吧@@~

畢竟...發出來的新聞稿是汁原味,新聞報導是記者採訪後,看了新聞稿後,自己消化,再加上自己理解後寫出來的,比不上原單位直接發的新聞稿忠於原味吧 XDD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更新日期: 2011-06-30 10:16:00 <-----原稿更新過....
FemcAT wrote:
每個人都能申訴,問題...(恕刪)


希望北市府加油.....

我看有的賽車遊戲的評論真的是....[xxx怎麼不能玩...]..大家無聊時可以去看看~~~

真不知道那錢花下去要怎麼退....白花~
一山還有一高,雞蛋還有雞蛋糕...!!!

一兵勤務 wrote:
今天這台巴士是司機家...(恕刪)


您這些問題,坦白講,都和巴士被開單沒有關係耶

因為在巴士被開單例子中,疑點是在於"巴士是因為無法配合本國法規,而停駛"被開單,還是因為"開到一半把客人全部趕下車"被開單,這目前都還沒有可信單位釋出相關內容...

其實不管是巴士還是騎車什麼的,都不適合用在GOOGLE這個案子上

因為....Google 可以在停止付費服務前,可以先想好配套,讓已付費的人,一樣可以下載已購買程式 (到現在,我手機上的己購買,按下去,還是出現"找不到您選取的項目" Orz).....

但巴士沒辦法不開了又把客人載到目地.....疑不對~其實也是可以耶,巴士可以先想好配套,好比退費給客人,或是叫別台合乎規定的同行巴士來載走這些客人 (我這裡的重點是,想好配套再停止服務...拜託別問我 Google 要怎麼找別家合法的 Market 來讓已購買者仍能下載....這只是配合網友的舉例,再深入點討論其實都是可以先做好配套.....)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您有寫信問Google過了嗎?

我相信我已經看到不止一個人說

他已經可以下載已付費軟體

Google 雖然是亡羊補牢

但也沒有放給它爛

不是嗎?

Fly~~~ wrote:
更新日期: 2011...(恕刪)


剛剛看過更改過的新聞稿

以下是發布日期:2011-06-27 (按我看原網頁


  臺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消費者只能在下載手機應用軟體的十五分鐘內退費,明確違反消保法「郵購買賣」必須准許消費者在七日內退費的規定,並經市政府限期於上週四(23日)前改善在案,Google上週五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今日再做最後決定。但Google今日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重罰Google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以下是更新日期: 2011-06-30 10:16:00的 請按我看原網頁


  臺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消費者只能在下載手機應用軟體的十五分鐘內退費,明確違反消保法「郵購買賣」必須准許消費者在七日內退費的規定,並經市政府限期於上週四(23日)前改善在案,Google上週五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今日再做最後決定。但Google今日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重罰Google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這二段...........我看不出哪裡有不一樣@@,不都是說了"但Google今日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重罰Google新台幣一百萬" ( 是Google 先說了要停止付費服務,台北市政府才開罰一百萬 )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一兵勤務 wrote:
您有寫信問Googl...(恕刪)


我自己的,我同事的,共三個人,目前都是無法下載已購買軟體.....

如果大家不相信,晚點我操作一次錄影放上來吧~Orz..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是Google 先說了要停止付費服務,台北市政府才開罰一百萬


所以我才說..人家不開店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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