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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APPLE雖然說可以7天退款

但卻必須寫信說明理由給公司審核才決定能不能退

算不算違背了無條件退貨?
喔,你說得對。

巧克力終結者 wrote:
APPLE雖然說可以...(恕刪)



對於適用郵購買賣的商品來說,Apple這樣的規定當然不行,因為七天內的退貨是「無條件」。

CSIL wrote:
您這誤會可大了,消保...「透過網際網路」及「無法在購買前檢視商品」(恕刪)


"透過網際網路"是沒有問題,但"無法在購買前檢視商品"這就有些模糊了,在外盒包裝上的說明和圖片算不算是檢視商品的一部份?那麼在Market裡的軟體都會有一個說明欄位和一個圖片欄位,算不算是檢視商品?

我整個看完之後,然後想到一件事情

以後如果我想看新雜誌或是新書就去博客來買,然後看完後退掉......

有智慧財產權的東西,我覺得不適用在七日退貨條款吧!

ivan wrote:
不知道In-App也要鑑賞嗎?...(恕刪)


這條爛法不改...我想不出In-App Purchase要如何可不提供7日鑑賞.
請教樓主, 那壹電視和MOD的影片適不適用呢?

第二條, 透過網際網路是成立的
第十九條, 它們只有預告, 長度約五分鐘內, 也沒有試看, 應該可以成立吧

由於樓太高, 萬一樓主有看到的話, 閒暇之餘想提出專業見解時, 還請cc副本給我, 謝謝~

kenkenken001 wrote:
如果不完整的試用版就...(恕刪)


如果app是賣一堆圖片的集合,那放幾張圖片跟文字說明的確是算試用吧

kenkenken001 wrote:
如果不完整的試用版就...(恕刪)


功能說明就像電視購物裡那些五花撩亂的字幕、那些購物專家口沫橫飛的說詞,在消費者沒有親自看到商品內容之前,都不算是消保法說的「檢視」,否則郵購買賣跟訪問買賣就沒有特別規範的必要了。

用比較白話的說法,「檢視」是指消費者可以直接接觸商品,而不是透過廠商的介紹。

FunnyCLUB wrote:
解釋的不錯不過很慘的...(恕刪)

GOOGLE15分鐘的做法不是只有台灣,
在全世界GOOGLE的做法都一樣,
而台北市的做法是在搞特例吧!
GOOGLE提供了一個讓軟體開發者一個免費上架平台,
而GOOGLE並沒像APPLE抽成,
卻還要被台北市政府罰錢,
如果要像台北市政府那樣咬文嚼字無限上綱法令,
GOOGLE的律師也可以主張那從"郵購"兩個字來說,商品都是會經郵務單位把實體物品遞送到郵購者手上,
當然上網訂購後會有實體產品經郵務單位遞送到郵購者手上是適用19條,
但網路下載軟體並未經郵務單位遞送所以可以說不屬於郵購商品,
也就不能用19條來規範了!
當要問如何解決問題時,想要的是意見,而不是偏見!

CSIL wrote:
所以套回線上軟體的案例,小弟才會覺得「試用版」是一個折衷的好方法。


看到一個圖例 網友做的
這樣大家看的比較明瞭

蘋果還沒改善呀..怎麼沒被罰??
看來Google沒打迷糊仗真的是太傻了 隨口應一下要研討就好咩
給給北市府面子不就好了 幹麻這麼硬一口回絕



說說試用吧
不知您有無用過Android軟體?
基本上..除電子書外...過半數軟體都有試用
如TapTap 4..App monster..鈦備份..RE..DJstudio...等等
我說的半數是非完全版的唷 也就是被閹割的版本
這些還不計 僅僅差別有廣告與無廣告的軟體
若是要比照 ..蘋果也是差不多..


CSIL wrote:
其實您舉的例子不誇張啊,在小弟這一行,確實有「試用版」的存在,而且很普遍。


這也可以套在Android上面
在Android上面,確實有「試用版」的存在,而且很普遍。

但這不是「試用版」普遍就可解決的事...因為這是開發商的問題..不是Market平台的問題
因為就連蘋果也作不到如此管控
若是今天一聲令下... 沒「試用版」不準賣!!!
那...今天要跑的不只是Google了
台灣可以規訂銷售行為 但是不能去指定銷售平台上的提供者必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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