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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google不鳥台北市政府


wahuiding wrote:
台北市政府開罰所以台...(恕刪)

Android不是用免費的嗎?
1.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葉主委說
也有網友質疑,軟體不應該適用郵購買賣七日鑑賞期的規定。我必須同意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議題,但是,目前法律並沒有將軟體買賣排除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之適用..(恕刪)


這句話有些矛盾,一方面說有爭議,又說沒有排除,似乎表示這法律在這方面不是那麼明確,那急於開罰的正當性或必要性在哪?

未來如果google在法庭上勝訴要求賠償,台北市政府會不會...

2.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葉主委說:
再者,手機應用軟體的平台商其實可以透過系統同步等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地檢視手機內的軟體(所以智慧型手機才能主動提醒使用者要去平台上更新軟體)所以消費者如果要求退費後卻沒有刪除相關的手機應用軟體,手機平台業者很快就可以發現,並且否決其退費的要求,甚至是課與違約金,這在技術上完全沒有困難。..(恕刪)


收集個人資料進行是否付費的比對可能更有爭議,這牽涉了個資法,或侵犯隱私權的問題。

3.
一般有註冊碼的軟體一經註冊不能退貨'可能是'(我猜想的,我不是法律專門)引用無法回復原狀的方式來閃過七日猶豫期的規定,規定如下: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因此Andorid Market以後都用註冊碼才可使用軟體,應該也可以逃過這個規定。到時候對消費者可能更慘


4.剛剛看了消費者保護法,如果以葉主委的論點,vod這種線上電影似乎也適用此法,最少該法並沒有明確排除vod;那我們是不是也可以看完線上電影在七日內要求退費?

5.不過我不喜歡google目前這種強勢的作風(如果新聞報導屬實)
其實只要有個試用版給使用者試用就行了!!
軟體居然要七天鑑賞期我是投反票的!!
開發公司也要請人付人薪水的!!
沒有買賣那來錢!!
創造軟體給大眾使用!!
爛政府啊 Google加油 !!!!!
wahuiding wrote:
台北市政府開罰所以台...(恕刪)

wahuiding wrote:
台北市政府開罰所以台...(恕刪)


以後去申請台北市政府 線上申請地政資料

可以比照辦理嗎??
但事實就是如此
美國人就是老大
老大說了就算是

ggman948 wrote:
七天鑑賞期應該算是很合理吧,手機平板的app遊戲,其實都是小品
屬於那種一玩再玩的,如果連7天都撐不過就代表app本身夠爛騙錢
...(恕刪)


是嗎?憤怒鳥我不到七天就全破了耶,而且再也沒玩過,也是爛軟體嗎?
提供一條路給大大們討論

有些網站都架設在國外, 例如有顏色的, 君要臣死的網站
當初發生問題時, 都無法可管
那Android Market是架設在國外吧
應該同理也是吧

257287 wrote:
以後去申請台北市政府...(恕刪)


選舉投票後不滿意,也可退嗎?
華人創業的知名網路鞋店 Zappos (已被 Amazon 收購)

你應該聽過它的事蹟吧?

它之前的退貨期限是 365 天,我不知道 Amazon 是否有更改這項退貨政策~~~

jamesjjj48 wrote:
我只能說你想法很單純. 我在美國經營網賣3C產品的事業, 很多'奧客'分明就是濫用鑑賞期 (如果有給的話) 把產品用到極致然後在最後一天退. (甚至慢退然後打電話來凹) 退的產品有明顯磨損然後這些奧客退貨時又再買一樣的機器繼續輪迴. 而且根據我的經驗80%就只有華人跟墨西哥人才愛這搞這種手段... 生意難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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