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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的協商進度? 還我付費Market

greystar wrote:
二、Google拒絕遵守台灣法律並片面退出台灣市場,係其於100年6月27日在本府裁罰之日前所作之決定,本府自彼時起已數次與該公司溝通,台端應去函Google詢問其為何拒絕遵守台灣法律,損及消費者權益,而非指責執行法律之官員。

這點真是非常有趣, Google哪裡拒絕遵守台灣法律? 為了遵守法律而不違法, 他選擇了不繼續販售, 這樣是拒絕遵守法律? 還是博士級的法律比較不一樣, Google非賣不可而且還要遵守他認為不合理的法律, 否則就是拒絕遵守法律? 博士級的見地就是不同, 甘拜下風。
- Apa | 問問題前先看過說明書吧...不然Google一下也好?

apa1102 wrote:
這點真是非常有趣, ...(恕刪)

雖然很明顯的應該是罐頭訊息
但看到葉博士這樣寫還頗令人傻眼的,反正就是怪廠商的不對
不檢討自己用有爭議的法條用在有爭議的地方
只知道選性辦案,故意找大廠商來搏版面
結果踢到鐵板後就拖時間想讓大家淡忘轉移焦點

基本上我已經不期望Android市場短期內會開放了
不過我真的很希望有哪位民代或官員可以把這法規會主委搞下台...
現在看到政府在廣告要培植APP軟體產業,在對照葉博士的所作所為
真的相當諷刺...
tadashi wrote:
雖然很明顯的應該是罐...(恕刪)


因為這類信件哪有可能是他本人寫的,還不就任用個雜工管理一下這類投訴信件,收到信之後看清況決定要不要和上級說一聲,然後通常就算有回信,這稿也是雜工們自行弄出來的,最多就是最後印出來讓上級檢查下有沒有錯誤而已

而雜工嘛…,除非是不想要飯碗了,不然理所當然的只是把一些條文貼給你就好了,又不是主事者,怎麼敢任意表達意見…
天龍國和中國還滿像的~~

我相信中國一定也是這樣說~~
google 拒絕遵守中國法律退出中國市場......

apa1102 wrote:
這點真是非常有趣, ...(恕刪)
note3 32g 2013/09/30
拖好久,協商的進度好慢,最近 Google 執行董事長 EricSchmidt 來台灣拜會總統時,怎麼沒有順便跟他提這件事?
站在老百姓的立場,只能希望政府幫忙解決。我想買 dice player 到現在還沒辦法買,蠻沮喪的。

joelotest wrote:
拖好久,協商的進度好慢,最近 Google 執行董事長 EricSchmidt 來台灣拜會總統時,怎麼沒有順便跟他提這件事?
站在老百姓的立場,只能希望政府幫忙解決。我想買 dice player 到現在還沒辦法買,蠻沮喪的。



為什麼呢?這時若提出來,等於是輸了,就像兩名武者交手,先動的人就輸
如果這是民進黨弄出來的,那自然樂得與Google和解,但偏偏這是台北市政府搞的…
而他們當然不在意區區消費者權益之類的,重要的是表明輸了等於氣勢弱掉,那自己的選票一定就少了

所以估計…,等大選完吧,那時說不定沒有了選票壓力後,他們就會想處理了

不然就是Google主動先認輸…
只是這機率太低了,哪怕Google全面退出台灣,會死的也是台灣而不是Google
(想想若有一天Google要所有手機廠商遵守,「若內建Android系統,則該型號不允許販售至台灣」,這時台灣的手機業未來會如何?甚至台灣的數位產業會是什麼下場?除非有人認為當Google消失後,台灣會立即出個奇才,研發出新的智慧型手機系統來取代失去Android的結果…,或著有人認為以後台灣人會富裕到人人皆可以買iPhone來用…)

-
別和我說還有傳統型手機
智慧型手機是未來趨勢,如果台灣還要全體退回傳統型手機,那未免過於可悲了點……
哀 又是罐頭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請問目前google 付費market處理現況?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台北市要這搞可否不要把其他縣市拖下水?

當時喊得很大聲 現在呢?

算一算好幾個月了 我們的market付費問題 請問是否有下文了?

我們只是單純想用market

七天什麼的根本不想管

可能你們都用iphone感受不到我們的無奈與憤怒

請"市"政府別再插手影響我們市井小民的小小權益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法規委員會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
您好!
有關您來信反映Google付費軟體等相關問題,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法規會處理,本會謹為您說明如下:
一、按任何廠商在台灣進行交易,均必須遵守我國之法律,而Google拒絕遵守台灣法律並片面退出台灣市場,係其於100年6月27日在本府裁罰之日前所作之決定,本府自彼時起已數次與該公司溝通,台端應去函Google詢問其為何拒絕遵守台灣法律,損及消費者權益,而非指責執行法律之官員。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我國法院以及中央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經解釋,明確指出數位化商品的販售也必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的規定,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
三、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92年3月25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393號函釋指出:本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惟企業經營者是否已提供消費者合理之方式檢視商品,仍須依實際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併予敘明。
四、再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明文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準此,企業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銷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銷售前沒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檢視機會,就適用消保法第19條郵購買賣的規定,應該給予消費者7日的猶豫期間;而本會並已邀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商,一致同意現行法律尚無除外條款,故應一體適用。
五、至關於Google何時恢復付費軟體上架乙節,本會將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
六、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會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
七、承辦人:郭全男;電話:02-27208889轉1027。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敬覆
極限 ● 品味
最近開發手機程式,看到台灣的android market不知何時才會恢復收費的情形,我想暫時會以iOS為優先,相對於政府口口聲聲說要扶植app產業,看來格外諷刺...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現在問天龍政府是沒有用的
因為 哭狗 現在訴願中

以前是天龍政府 裁判兼球員
規則什麼的,天龍裁判是理都不用理

現在打訴願
天龍政府 跟哭狗一樣只是球員

裁判改為 經濟部
所以重點是裁判什麼時候公布結果

寫信報問天龍球員誰贏
天龍球員當然說是正義的天龍國贏啦 ~
十一郎0507 wrote:
最近開發手機程式,看...(恕刪)


剛好續約到了

這..跟本是逼我跳ios跟wp7
極限 ● 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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