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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法規會已經和google開完會,台北市法規會以拖待變


lee0313 wrote:
另外北市府也不是沒理由就罰款,是因為同樣的改善期間,Apple在期間內承諾改善。(前後恕刪)

事實上根據這一篇報導
蘋果其實也未同意改善,僅表示已由律師和法規會進行溝通
針對鑑賞期 蘋果公司暫無回應
所以連蘋果也打了北市府的臉
nqa466 wrote:

台北市政府用不完整的法律惡搞,真的還要支持?

應該要督促政府修法吧,市府引用的法條是民國92年的函釋

鄉親啊! 8 年前的法條,那時候有market跟appstore嗎

8年官員都在睡覺喔

這讓我想到周星馳的橋段---你用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


已有人說過 惡法亦法

未修法前 她就是法律,一字都不能更改

你還是得按照法律遵守

假設每個人對於法律的喜好度不同

就可以不遵守?

你覺得 這路口不需要設紅綠燈, 因此 紅燈 你就能闖?

你覺得 你家門口對面的房子 礙到你看街景的景象,你就能拆掉?

你覺得 你去7-11 拿東西吃 是天經地義 , 你就能不付錢走出店家?

有太多例子 可以用來舉,法 就是 法

未修法前 你就是得遵守 沒有什麼好說的

更別說 法律沒有所謂的,不知者無罪這回事

另外 何未用明朝的劍,難道你已經改朝換代了?

你現在居住的是中華民國?

你領的是中華民國的身份證 跟 護照?

如果是 沒有所謂 明朝劍斬清朝官這回事

因為目前的法律 就是 中華民國的法律... 消保法

也是你我選出來的諸公立委們 在中華民國憲法認定的立法院內 三讀通過 立出來的
doa5971 wrote:
不可以協調,但是可以...(恕刪)


19條擺在眼前

辯什麼?

事實勝於雄辯

這條爛法

現在就是他x的有夠事實了


到底

要辯啥?



如果辯的贏

Google幹嘛不辯?


你有看過官司打到最後

律師說

不行

是這條法爛

所以我不同意

有這招嗎?
一群義和團在當一個顢頇無能政府的打手
嘴巴喊著扶清減洋 救國救民
卻沒想說做的正是傷害人民最大利益的事
Google沒贏
開發廠商沒贏
消費者沒贏

最後這把火還會燒到所有線上銷售軟體 音樂 電子書 影片的領域

一個創作者每天面對那些七天內看完他的網路小說就去按退費的使用者

恭喜啊 義和團們 你們的盲目 建立一了一個再也養不出創作 只有代工山寨的第三世界人民

boogieman wrote:
一群義和團在當一個顢...(恕刪)


中肯…。

退貨的方式一個要寫退款申請書、一個只需要點個按鈕輕輕鬆鬆,是人的話…都會手不小心滑了一下。

一兵勤務 wrote:
不停賣

罰到不賣為止~或者被強制停賣

停賣

又有人說它意氣用事

~~~不過比起來~~被人罵意氣用事~一毛錢都不用花~是都知道要停賣~...(恕刪)


我約略估了一下,這裡大概有一半人被你罵到了...
kkndlin wrote:
已有人說過 惡法亦法

未修法前 她就是法律,一字都不能更改

你還是得按照法律遵守

假設每個人對於法律的喜好度不同

就可以不遵守?(恕刪)



我不認為7日猶豫期是惡法,用在其他類型的產品是OK的

但軟體消費爭議太大

很久之前制定法條時,應該還沒有考慮到今天的消費型態

所以是很有爭議的,才會有很多人討論

我想舉紅綠燈這種例子,並不是很適合

因為紅綠燈的存在並沒有爭議

如果有人硬要不遵守紅綠燈,我想沒有人會幫他說話!!

美國人是很守法的,google會關閉付費Market

我想是避免違法,所以不要再說GOOGLE違法囉




randyj wrote:
在其後加上「實際情況可依照不同國家或地區法令而有所修正」但書,


這真是一把9999純金打造的完美樓梯呀!!!

快下來吧,站在上面風很大

lovelpc wrote:
老實講 改成七天根本不痛不養
完全不知道Google在堅持什麼
就算全球就改成七天Android market就會倒嘛?
如果會倒 就是Google自己的失敗 因為這個軟體商店沒辦法建立價值
光靠免費的收攏人心 一收費大家就鳥獸散
根本就是吸引到一堆蒼蠅客而已
會去投機 或是做盜版行為的使用者
不論規則怎麼改 他就是不會掏錢的
如果台灣會擔心這種現象
就表示台灣的品德教育還不夠
如此而已
...(恕刪)


是嗎?
如果營運虧損你負責嗎?
人家是國際專業團隊會比你想不到.?
Google不給你用免錢,倒了是他們自己的問題與你無關?

又扯到台灣的品德教育,
風涼話真的誰都會講..
如此而已.
呵呵 連請Google搬出台北市的言論都出現了
那我建議Google乾脆連15分鐘也省了
反正15分鐘有跟沒有也差不多
既然這麼多人覺得只要Google自己定15分鐘,全世界的法律都跟Google無關
那全世界的企業都來自己定一定好了
全世界的消保法都不用鳥了
雖然美國不是萬物皆可退,但偏偏人家也有30天還讓你退貨的東西
那這讓你退貨的公司豈不是笨蛋加三級

Apple也是國際公司,老闆也是外國人,人家知道變通
Google不知道變通,說真的,這是Google的問題
台北市政府跟你樵,連變通說法都幫你想好了
Google不要,這也是Google的選擇
因為人少就看不起一個國家
你的本質也就這樣,我也不需要看得起這種公司
不必在那裡拿什麼Google工程師的信,也不必說什麼Don't be evil裝可憐裝清高
提供最高品質的服務絕對是每一個企業的最高準則
才不管你面對的是一個人還是一千個人還是一億個人

root,JB,大家都搞的出來了
翻個牆哪難的倒台灣人
消保法也許過時,但也不需因此讓人看不起
另外對其它業者有意見的趕快去檢舉
這樣就可以讓那些不要臉的人把電影在七天內看完好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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