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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Grunder2006 wrote:
參考一下吧...(恕刪)


人家不賣了也不行..罰人家100萬..真是大有為政府..

那請您解釋解釋 Apple的回應..


附上App Store退款後Apple寄來的信件內容節錄:

但是请您注意,《根据App Store 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所有项目一旦售出,本应无法退换。》考虑到您此次的特殊情况,我特意为您申请破例,执行了本次退款,请恕这一例外未必适用于今后,敬请见谅。



所以Apple可以退是他的恩賜...吾皇萬歲萬歲萬萬歲...
我記得, Apple的軟體退貨事件是因為廠商所提供的功能資訊與消費者認知的有出入! 消費者用了後才知道沒有那個功能, 以致消費者抓到把柄要求Apple退貨! 請留意我所說的"把柄"="證據"!

這感覺就像買了張學友的專輯,而CD中的歌確是劉德華唱的! 於情; 於理; 廠商必須退貨! 即使已開封, 我想PCHOME及YAHOO也會讓你退! 根本不會談到"法"! 因為賣方根本站不住腳, 消費者上了法院, 賣方肯定輸!

消費者要退貨是必須經過賣方審核的! 退貨的理由絕對不是說一句"七天鑑賞期"這麼簡單! 消費者提不出有力的退貨證據作說明, 我想即使雙方鬧上法院, 賣方與消費者的輸贏比例會是在50%! 消費者為何有50%的贏面, 因為有消保法的保障!

所以大家在談的主題及個人認知, 都只是在法院以外的事! 真正上法院, 那會比較實際, 因為攻防雙方會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達到贏的目的! 這比較現實! 甚麼挺Google及挺北市府的這類的個人主觀概念是不能成為證據的!

當然下載工具軟體比較容易區分功能, 當該軟體有問題時也比較容易區分問題! 而遊戲軟體可能就比較不容易做這類的區分! 但軟體存再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各種防盜版的機制也不斷再翻新! 廠商開發軟體時, 該做的防範的也要做! 但廠商最不應該把這種就是把這種事推給消費者來煩惱! 我認為Google超短試用時間有要防止消費者做試用及發現軟體問題的企圖! 我認為啦!

我認為法外不外乎情與理! 有消費者如果存心搞廠商, 我想上了法院, 當消費者提不出有力證據時, 消費者一樣會受罰! "法"永遠是保護交易雙方的最後一道防線! 但有法總比沒法好!


Jetter wrote:
人家不賣了也不行.....(恕刪)


到目前為止,不管政府還是Google,都沒有明確的告知,是被哪一條(依哪一條)罰款

有可能是不賣了所以被罰,也有可能是不顧已付費消費者權益無預期停止下載付費服務被罰,這都要等Google收到罰單(?)又有對外公佈才知,不過我覺得您有些文字,有點情緒化,是不是能商量一下,在這串討論串中,盡量理性討論呢 ^^

至於 Apple 的部份,就目前看來,Apple 答應市政府會修改符合本國法令,至於是誠心的,還是陽奉陰違,目前都不得而知,但我相信,這次件鬧這麼大,一定會有很多很多很多的使用者在盯著 Apple 看,如果最後 Apple 是陽奉陰違,一樣不符合本國法令,那我第一個就去消保官那裡申訴,當然也希望大家到時候都能去申訴....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kenkenken001 wrote:
什麼都要百萬人抗議?...(恕刪)


既然知道是失職,那為什麼沒有人去告?那些連空心菜幾塊錢都要算計的議員都沒出來

公務員失職但是還是抓到一個闖紅燈的,失職歸失職,但是闖紅燈的那個人還是得接受法律處罰
既然pchome也違法了
其他網路業者也違法了
為何台北市政府不順便一起罰款
替廣大的消費者謀福利呢??

順便一下,不難吧???

Jetter wrote:
人家不賣了也不行.....(恕刪)


哈哈,沒錯!!我也有同感!!
就好像警察說我超速!
那我以後不開車了,坐公車總可以吧!
結果警察說不行,這樣要罰我錢!還說別人都可以你未何不可以!!
哈哈~~~(以上的比喻會不會太爛)
而且奇怪的是,台灣很多同形式的數位商品未何都不受法律限制!
獨獨硬要Google服從台灣法律!
而且事情發生幾天了,也不見政府要求國內企業,還是政府一次只能處理一件事??

Grunder2006 wrote:
到目前為止,不管政府...(恕刪)


每個人都能申訴,問題是如果今天政府退讓給google放了
那你去申訴也沒有什麼用,因為無法可管
消保官也能說等修法囉,靠網路嘴砲不知道立委諸公啥時才會想到

不是最常罵財團有錢有勢操控立法院,現在正需要大公司來踢立委諸公一腳去修法
不過消保法被大公司的想法影響會被修成怎樣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9/1/2u5vk.html

昨日新聞

這你給的文章
Google 因為全球 Android Market 的市場策略一致,所以在 15 分鐘之內可以無條件退費,之後則是需要由消費者自行聯絡開發商退費。但這個規定和台北市政府認定的消保法19條牴觸。市政府認為 Google 方面應該將無條件退費時限延長為七天,<<而 Google 表示因為市場策略的關係,無法延長。於是台北市政府對 Google 罰款 100 萬,然後 Google 為了避免繼續受罰(避免繼續違反消保法19條),所以在台灣停止付費軟體的銷售。

所以 好像是先罰喔
小弟這樣說是不是有欠公允...
其實,如果Google對於消費者很重視的話,應該不是"暫停APP服務",而是應該好好跟政府坐下來談。
所以,北市府對於Google挾消費者來要脅,講真的G公司就可能是用這樣的策略,對不對~~
同時,不知大家還記不記得Gphone剛推出時,出問題時Google也是不管的,要大家去找AT&T,或者HTC,我想他處理消費者事件心態可能要改變一下,否則要賺輕鬆錢,消費者可能要犧牲一些權利。

wilsonnw wrote:
小弟這樣說是不是有欠公允...
其實,如果Google對於消費者很重視的話,應該不是"暫停APP服務",而是應該好好跟政府坐下來談。
所以,北市府對於Google挾消費者來要脅,講真的G公司就可能是用這樣的策略,對不對~~
同時,不知大家還記不記得Gphone剛推出時,出問題時Google也是不管的,要大家去找AT&T,或者HTC,我想他處理消費者事件心態可能要改變一下,否則要賺輕鬆錢,消費者可能要犧牲一些權利。


其實有理智的人

都會認為~大家坐下來講就好啦

講一個你也好我也好大家都好的時限



但太可惜

法法法


法律是不能"談"的

政府說七天~~就是七天

兩天~三天~五天~~

兩個字

免談



今天北市府等Google的人來

只為一件事~~要Google跪下來說~對不起我錯了~我改七天



哈哈哈

可惜官威發錯地方

Google打算不賣了

損失的

到底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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