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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CSIL wrote:
小弟完全同意您說的問題,所以小弟並不認為「適用七天猶豫期」是最佳方案,小弟認為的最佳方案是「提供試用版」加上「不適用七天猶豫期」。
...(恕刪)


請問 你這個"最佳"方案...確定合法嗎?????
kenkenken001 wrote:
請問 你這個"最佳...(恕刪)



要看你的「確定」是什麼意思。如果是指跟法院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才叫「確定」,那我當然沒有(就算我是法官,只要不是在我手上確定的案件,我也不敢說「確定」)

但如果你的「確定」是指在法律解釋上,我的「最佳方案」是否符合消保法的規定,那在我專業能力內,答案是肯定的。


當然,專業能力沒有「到頂」的一天,所以我也很期待有板友能提出更專業的反對意見。
全部改為In-App方式購買,下載一律免費(全部變成試用版),要用更多的就在應用軟體內按升級購買(如同:買道具、買點數、買新書報內容),不知道In-App也要鑑賞嗎?那網路遊戲的點數購買是否也要鑑賞?

開發者還可決定要鎖15分還是七天那怕是一年,最好再鎖功能、鎖關卡、鎖...

其實最後吃虧的還是消費者...這種方式永遠無法試用到完整功能

CSIL wrote:
小弟完全同意您說的問題,所以小弟並不認為「適用七天猶豫期」是最佳方案,小弟認為的最佳方案是「提供試用版」加上「不適用七天猶豫期」。

在「試用版」的情形下,可以用「試用期限」或「試用範圍」來控制業者的成本,但又可以讓消費者在購買前有檢視(使用)軟體的機會。


這樣來舉例好了, 因為您不是軟體開發者, 所以我嘗試用下面虛構且誇張的例子來讓您感受一下.

一位被告, 想花錢找律師, 但不知該律師是否能滿足他的需求-獲得勝訴, 因此認為最佳的方案是先試用該律師(試用版), 再加上不適用七天的猶豫期, 這樣也可控制律師所付出的成本, 不會讓他做白工, 只要該律師能滿足他的需求, 一樣會給予相關的費用, 該名被告在確認聘請哪位律師前, 能有檢視(使用)的機會, 這對兩造雙方都是個公平的要求.


CSIL wrote:
不是「條文至上」,是...(恕刪)


請教一下,這是否也代表著Apple也觸了法?也該罰?

推倒胡 wrote:
以上是哪裡規定的?

這不是規定.而是站在廠商角度想像救濟途徑.你可能沒有跟公務機關打過交道.法律本來就有不足之處.除了立法補足外,就是提出申請解釋令(或援用法官判例).當然了.如果民意反應或立法諸公意識.主動修法也是一個方法.如果你有認識律師,建議去諮詢一下,就知道我在說甚麼.

cychiu.tw wrote:
這樣來舉例好了, 因...(恕刪)



其實您舉的例子不誇張啊,在小弟這一行,確實有「試用版」的存在,而且很普遍。

有些時候,特別是新客戶,我們不會一開始就收費,而是會先跟客戶開會、幫客戶分析法律問題,甚至幫客戶做初步的裁判搜尋,到這裡為止都是免費的(所以也可以稱為試用)。如果客戶覺得這些「先期服務」滿足他對律師的需求,我們才會跟客戶簽委任狀,然後收取律師費。


所以套回線上軟體的案例,小弟才會覺得「試用版」是一個折衷的好方法。

markgau wrote:
請教一下,這是否也代...(恕刪)



不瞞您說,小弟不曉得Apple的情形跟Google有什麼重要差別,所以如果您能告訴小弟,才能進一步分析法律效果會不會有所差異。


CSIL wrote:
我的「最佳方案」是否符合消保法的規定,那在我專業能力內,答案是肯定的。
...(恕刪)


如果不完整的試用版就算檢視商品, 那為什麼MARKET中的功能說明及APP畫面不算呢?

TobaccoDoff wrote:
您所說的應該指有付費買過App,但是在停止服務期間暫時無法取得已購買的軟體吧(現已恢復)?

不然人家不賣了也不行,又不是國營事業....


您誤解我的意思了,Google停止在台灣新的銷售服務是他們的權利,不過就我國的規定是,他還是要提供那些已購買付費軟體的人重新下載等服務,片面終止的條款是無效的。



(不好意思,為了節省PO文,以下的部分不是針對您的回覆)
重點在底下的重點回顧,
但是谷歌堅持,在世界范圍內提供同樣的服務,韓國不能例外。
谷歌韓國發言人表示谷歌之所以決定關閉韓國Android市場遊戲類目錄是因為要“遵守本地法律”。


其實這則新聞已經傳到國外去了,目前的反應是兩極,許多開發者當然是強烈反彈,想說未來軟體不再在台灣上架,不過絕大部分的反應(當然都是消費者)是,這樣的機制什麼時候才能推廣到他們的地區。

七天無條件的期限對於手機軟體我是覺得過於嚴苛,不過不論Google的含下載15分鐘或是Apple的好幾天,但是必須透過英文跟客服溝通,我認為都是不夠的。造成這件事的元凶其實是Apple,整個App Store除了授權條款外都只有英文,造成消費者使用的困難(包含退貨)才讓消保官要審視這一塊市場。不過Google的反應其實真的很爛(主因應該是想要逃避責任,一旦在台灣此例一開,肯定必須在全世界都遵守當地的消保規定所以要想辦法凹過去)。

所以我是建議那些挺Google的人先緩著替Google找理由,看看其他國家的消費者如何期待台灣這次引爆的話題最終能實現,再來想想是不是該繼續幫Google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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