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i1230 wrote:
樓主的邏輯第一句就有問題,
私人企業就是要賺錢,所以他可以不守法嗎?
這樣子說,
色情業者可以開放性交易,因為他要賺錢,
酒店可以賣假酒,
商店可以賣毒品,
玩具店可以進真槍,
殺手也不應該被判刑.
這樣的邏輯國家就完了.
因為他要賺錢阿,
賺不賺錢是其次,
法律就是法律,
規定就是規定.
樓主,想清楚再發言吧.
我想你誤會樓主的意思了
google覺得台灣這條法令對於他們公司可能會造成虧損或者是其他營運上的損失
而google只是把market退出台灣市場而已
google有不守法嗎?
請你想清楚再發言吧
世界教了我們太多的堅持與等待,
卻忘了教我們同樣重要的放棄與釋懷
我不清楚您所說的乞討是針對何是作譬喻,不過用了不滿意可退費是消費者基本權利,並不是乞討,而這個權力現在的規定是七天,google應該遵守。
我同意軟體開發者應該受到保護,但是保護他們的責任大部分應該是google要想辦法,而目前看出來google想的辦法就是剝奪消費者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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