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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
您好!有關您來信反映Android Market付費機制之問題,本會謹為您說明如下:
一、按任何廠商在台灣進行交易,均必須遵守我國之法律,且銷售者不能自行以契約條款排除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強制規定,先予敘明。
二、Google拒絕遵守台灣法律並片面退出台灣市場,係其於100年6月27日在本府裁罰之日前所作之決定,本府自彼時起已數次與該公司溝通,台端應去函Google詢問其為何拒絕遵守台灣法律,損及消費者權益,而非指責執行法律之官員。
三、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我國法院以及中央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經解釋,明確指出數位化商品的販售也必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的規定,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
四、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92年3月25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393號函釋指出:本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惟企業經營者是否已提供消費者合理之方式檢視商品,仍須依實際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併予敘明。
五、再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明文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準此,企業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銷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銷售前沒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檢視機會,就適用消保法第19條郵購買賣的規定,應該給予消費者7日的猶豫期間;而本會並已邀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商,一致同意現行法律尚無除外條款,故應一體適用。
六、至關於Google何時恢復付費軟體上架乙節,本會將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
七、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會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
八、承辦人:張筱琦;電話:02-27208889轉1028。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敬覆
葉慶元博士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北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執行長
11008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九樓東北區
電話:(02) 2728-7809
傳真:(02) 2759-6695
電子信箱:za1012@mail.taipei.gov.tw
-----Original message-----
From:Tim Lee<xxxxxxx@gmail.com>
To:za1012<za1012@mail.taipei.gov.tw>
Date: Thu, 3 Nov 2011 16:49:36 +0800
Subject: 到底還要跟GOOGLE協商多久?
請問葉大人到底甚麼時候才要拿出GUTS解決你自己捅出來的爛攤子?已經120多天了都還沒有下文....
那些人總是認為Google會因此屈服,然後清廉偉大的葉大人就等於為了底下百姓創造更大的福利了
先拿出蘋果來助陣(事實證明因為採購了少量卻昂貴的iPad,所以蘋果的態度當然不太一樣,而實際上有條件退費,這點還是不合法…,只是那些官員專心咬Google,當然就放過蘋果這些條規中的漏洞之處,直接聲稱蘋果完全合法)
甚至還嚷嚷著叫Google滾蛋,台灣不缺這個黑心企業之類的…,用以增加自身的威勢
結果呢…事實證明人家何必理會區區台灣的畸型法案
哪怕全面退出台灣,對Google來說只怕也是不痛不癢
只希望下次這些官員們要耍威風前先評估一下自己的份量
美國法案可以讓Google屈服、歐洲法案也可以讓Google嚇到
甚至連中國大陸的法律,Google也得盡可能應付一下,尋找折衷的方法
但台灣?憑什麼要人家去理會一個小島…
Google成為這個數位時代中領軍的企業之一,這幾乎是不意外了
別玩到最後台灣真的變新時代中的孤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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