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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CSIL wrote:
您誤會了,小弟沒有說...(恕刪)


反悔不等於誤購!

如果沒有誤購,就算你想反悔,也應沒有消保法19條適用。

leontief wrote:
如果下載後開始算15...(恕刪)



小弟覺得這樣的標準很合理。


只要google在15分鐘到的時候,給予消費者「最後決定是否購買」的權利,那就不算郵購買賣,因為消費者在「購買前」已經可以檢視商品的內容。


至於「15分鐘夠不夠檢視」這點,我認為這純粹是市場經濟行為,消費者如果覺得15分鐘不夠,大可不買,但消保法沒有規定「購買前,企業要讓消費者檢視到滿意為止,否則就算郵購」。


講白一點,企業要不要讓消費者可以在購買前充分檢視商品,這是企業的經營自由,如果限制消費者的檢視,企業要自己承擔對銷售量的影響,但這是企業的自由,不是法律的規定。



YAHOOKIMO wrote:
是罰關閉之前的行為,...(恕刪)


如果限期改善範圍內都可以罰,那Apple現在每開一天就該被罰一天。因為Apple直至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依照所其說完成修正程式簡化退費流程。
倘若只是依據哪間廠商"聲稱"願意配合修正為七天來決定罰與不罰,那問題更大,表示台灣法律不是依據客觀事實來進行處罰,而是依據主觀判定廠商有無"意圖"來決定罰與不罰。因為Google客觀違法事實已經消滅,但Apple還在進行中...

不懂大家都說為什麼Google不肯遵守法律提供七天?今天他遵守法律乾脆不做生意了,請問要鬥Google什麼?難不成守法不做違法生意也不行?
要是我是外商,以這樣的法律規範和投資環境,要投資我也會持保留態度。
我玩商城制的線上遊戲
花錢買點數再去買寶物
那個寶物也沒有試用
問題是我買了寶物也不能退阿

我覺得我們台灣的法律都訂的太攏統,模糊空間太多
不然就是法條早就跟不上時代還不修法

不過,樓主有點講的很好-惡法亦法

再未修法前(以台灣利法院那些利委的效率來看很難)就算是google也是要遵守

台北/ Steve Lee

jaywang4 wrote:
Google何時解釋...(恕刪)


中肯!另,那些吵這樣關掉付費APP的人,為何不想想GOOGLE的MARKET只是提供一個軟體交易平台,就像雅虎購物中心一樣,今天MARKET把付費軟體下架,已經購買的人怎麼不找軟體開發者(公司)呢?今天雅虎把購物中心關掉,你買華碩的無線AP超過7天但又在保固期內壞掉,找誰?
CSIL wrote:
但郵購買賣欠缺這個事前檢視的機會,就無法要求消費者「如果一收到沒反悔,就永遠不能反悔」。


如同您開版所云的, 您不是軟體開發者(雖然我也不是, 但小弟是屬於這產業的), 或許您是法律相關工作人員, 但還是有分工的, 所以才需要雙修, 若了解某個產業的法律人來說明, 該產業的人或許較能有共通的語言來談吧.

市府法規處的葉先生或許是這類的人, 才會因此造成困擾, 如同他說可以連線偵測是否繼續使用該軟體這類的話; 引用消保法退還商品, 軟體如何退還? uninstall 嗎? 消費者如何證明已"退還"?. 小弟不曉得您對此產業著墨多少? 您這句話讓小弟思考許久, 一個無形的軟體如何 "檢視" ? 一盒實體的 MS 作業系統可以檢視外觀包裝, 摸摸感覺, 秤秤重量, 聞聞香味, 試問可以打開安裝並鍵入序號試用(還是這就是您所謂的檢視)嗎? 功能說明與執行畫面可以算是提供消費者檢視的方式嗎?

若不了解該產業的法律人, 憑藉著條文來解釋, 就會覺得心虛, 這不是能否拒絕依法行政的問題, 而是法律人覺得可引用某法條, 但那只是自己主觀的問題, 既然要拿法條出來裁罰, 或是給個說法, 就不能說這個領域, 模式我不熟.

您的話換個角度來說, 消費者要怎樣的"檢視"後, 才算確認有其購買意願, 真正喜歡不會想退貨了? 是試用嗎? 若是試用就不要重複提 "檢視", "鑑賞", 這是不一樣的.

YAHOOKIMO wrote:
是罰關閉之前的行為,如果無法對關閉之前的15分鐘規定提出一個合乎中華民國消保法的解釋,中華民國台北市政府得以持續處罰,如果google仍不遵守台灣法律,重則撤銷google台灣公司登記。

灰翼 wrote:
問題是,無預警關閉服務,就客觀來說是另外一項事實。如果是這項違法,那就要拿出法源說明為什麼無預警關閉服務是違法事實,並限期改善。
實際上這件事情也已經獲得改善,因為一天內就已經針對付費無法下載問題解決,所以也不應當受罰。

就程式邏輯上來說,原先Google可能只有"區域性"並沒有"選擇性"開放付費程式下載更新的功能。並不是刻意封鎖,因為從來都沒有過其他國家有這樣的問題。他們在一天內重新修改程式恢復服務也勉強算是合理。以此為由來進行罰鍰,也有待議之處。



待議之處可多了
我個人觀點 告的團隊想出名吧...不排除其他轉疑焦點論

如果這是先研討修法 那該有多好
可惜是這樣的蠻幹

社會不應該是有吵有糖吃的 也不該以企業為主
但一切必須公平審視 而不是以一己之利來拼博
雖說北市府是打著全民福利 但....如此作為真的是利多嗎?


這場劇 只能待週四Google的說明了
mini_1380cc wrote:
樓主似乎是想以一檔百...(恕刪)



哈哈,小弟沒有以一擋百的氣魄啦,只是覺得自己開的樓,應該要對自己的文章負責,所以如果有實質回應的板友,小弟在能力範圍內,應該都要加以說明,特別是針對不同意見,這樣才有「討論」跟「論壇」的功能。


這個討論串到現在,確實如您所說,二方意見都表達的很徹底,這樣也好,就讓其他沒有參與,但被「樓層數」騙進來的板友,也可以「只閱讀一個討論串,就能瞭解消保法的正反論點」。



mini_1380cc wrote:
樓主似乎是想以一檔百...(恕刪)

cychiu.tw wrote:
如同您開版所云的, ...(恕刪)



小弟完全同意您說的問題,所以小弟並不認為「適用七天猶豫期」是最佳方案,小弟認為的最佳方案是「提供試用版」加上「不適用七天猶豫期」。

在「試用版」的情形下,可以用「試用期限」或「試用範圍」來控制業者的成本,但又可以讓消費者在購買前有檢視(使用)軟體的機會。


shimingc wrote:
這一條在網路交易定型...(恕刪)

您所說的應該指有付費買過App,但是在停止服務期間暫時無法取得已購買的軟體吧(現已恢復)?

不然人家不賣了也不行,又不是國營事業....

(不好意思,為了節省PO文,以下的部分不是針對您的回覆)

另一則報導: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games/2011-06/22/c_121566871.htm

重點在底下的重點回顧
但是谷歌堅持,在世界范圍內提供同樣的服務,韓國不能例外。
谷歌韓國發言人表示谷歌之所以決定關閉韓國Android市場遊戲類目錄是因為要“遵守本地法律”。

看來Google的態度是一致的,倒是那次Apple也關閉了遊戲類,
台灣的Apple用戶要慶幸這次這兩間公司沒像上次一樣,這麼有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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