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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google不鳥台北市政府


FlyCrew wrote:
台北市政府果然很閒....(恕刪)


市府一直想跟google協調
是google不屌他
搞不清楚狀況...
這種大型軟體 30天 試用期就夠了

30天 * 24小時 * 60分鐘 = 43,200分鐘,這是15分鐘的2,880倍

有研究顯示一個人的習慣養成需要21天的時間,

在試用期30天內,使用習慣就已經定型了,給一年時間也是浪費~~~

凜 wrote:
照這邏輯
WORD試用期至少要半年
PHOTOSHOP起碼要一年
MAYA起碼要1.5年..

Qualls06 wrote:
市府一直想跟goog...(恕刪)


那一百萬會罰下去的原因是
台北市政府突然發現GOOGLE把付費機制給關閉了
等於要綁架消費者來談判
這不給它點顏色瞧瞧不行
所以才會從30萬直接跳到100萬
不過....應該沒有連續處罰的問題了
因為整個販賣機制都沒了
也就罰不了了
Google 這作法是正確的,是在保護軟體創作者,北市府沒國際常識

Google Market 上面的軟體,不全是 Google 公司自己開發的
而是來自全世界各地的程式設計師、軟體公司、個人工作室

如果你是寫程式軟體的

Google 和你說:你的軟體必須給消費者7日鑑賞期,7日內無條件退費,你必須同意這個授權條約,才能將軟體上架,那請問你什麼看法?

比如很多遊戲,玩7日搞不好都破關了,沒價值了。誰還買啊?到時一定是玩7日內就退費,都玩免錢的。

站在軟體創作者-程式設計師角度來說,這根本就是剝削,大不了我軟體不要在你 Google Market 賣。

Google 如果不保護軟體創作者,失去人們在 Android 上面開發軟體的意願,那才是自尋死路。一個 OS 的價值,最主要來自第三方應用軟體的數量和品質。


軟體這種智財,本來就不能和購物的實體產品相比較。

別家OS同意這種條款,可能是有其它小手段。像購物網站針對7日退費問題,都有小手段,比如某某東西屬於耗材,一旦拆封不得退貨...之類的。就在軟體動手腳,用一用突然跳出小視窗,說:按同意後不能退費,但如果不按同意又無法進一步使用...類似這樣子,讓使用者自行放棄退貨權利,鑽法律漏洞。以我對 Goolge 作風的了解,Google 是不喜歡耍這種小手段的。

銀刀 wrote:
台灣只有區區2000...
在他們眼中 偉大的中國市場他們才要重視


是嗎? 那前一陣子是誰不向中國的電檢機制屈服而寧願退出中國搜尋引擎市場的?
我是覺得針對辜狗事情討論
但一堆人就舉一堆不同樣的例子...


老實講 企業若大於政府,我想台灣公務員給企業養好了。這樣我們也不用繳稅啦,什麼事情都聽企業的,真的會亡國...資本主義完全控制台灣...



如果七日內裡面的遊戲就給你用完了,我覺得根本就不值得買,花錢就是要消磨時間,我竟然在七天內就破玩或用完,那我幹嘛買阿...

newyorkla wrote:
是嗎? 那前一陣子是...(恕刪)


有退出嗎?
煥仔LINE貼圖上架囉https://line.me/S/sticker/17182258
對消費者沒信心、對研發出來的軟體沒信心,才會擔心 7天 鑑賞期

我說的對不對? @@

有人敢到 王品牛排 點一客最貴的牛排,吃到一半要求退費嗎?
沒有人會這樣做,因為消費者吃的開心,根本不會有退費想法~~~
法律有什麼好討論的,法律不是我們和Google自己解釋的
有疑慮,你要坐下來跟政府談
這麼多標錯價錢的事情,哪個有真的全吞
給你時間,你摸到最後一天才要去問美國
當然就是你皮癢了還有什麼好說
如果Google這麼笨到挑起了民族主義
那真的是蠢到家了
arthurkc wrote:
...恕刪


1. 對,win7有試用版,所以請去索取試用版,不是上網買來試用。

不好意思,GOOGLE的軟體只能"上網買來試用"不能索取...

2. 我要講的重點在於,消保法十九條一項,規定的是"猶豫期",不是"試用期"。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十九條之一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19條長這樣,猶豫期3個字在???


3. 網路是很新,變動又快速的東西,法律規範很難完全跟的上腳步。就是因為軟體下載沒有實體,又找不到規範非實體/非服務商品的法條,所以我們只好找消保法十九條。上面舉yahoo購物的win7,只是要說明,猶豫期和試用期的不同。網購/郵購,都沒有試用期七天的問題,只有猶豫期七天。簡單的差別在於一個可以試用,一個不可以。

還是那個說法,法律有沒有問題不是GOOGLE說了算...


4. 法令當然應該優先保護消費者,但是也不能不考慮廠商的處境。為什麼其他國家都接受google的做法,只有北市府不接受?歐盟/美/日等國的消費者保護法令會比我們落後嗎?軟體試用的限制何在?消費的的權利主張範圍又可以到哪裡?法令規定的,如果大部分廠商都做不到,絕非消費者之福。

這裡是台灣...當然是用台灣的法律,現在台灣的法律就長這樣,雖然不見得十全十美,
但這是台灣2300萬人同意的,有意見應該循正當管道,而不是脅持消費者權益來威脅該國政府...

5. 政府應該確實依法行政。因為政府擁有合法武力,很容易傷害人民權利。為了避免政府濫用權力,所以我們必須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消保法一方面要保護消費者,另一方面則是要政府依法行政。有規定的,政府可以做,沒規定的,政府應該立法後才能做。模糊空間應該協調,徵求社會共識。而不是一意孤行,自己說了算。

這次的事件是雙方都不協調,然後GOOGLE逕行片面將付費軟體全面下架,完全無視台灣消費者權益。
台北市政府做法或許有錯,但我想先一意孤行的是GOOGLE吧...

ps. 補充第四點,不要問為什麼apple做得到,google為什麼不行。因為我沒有看到apple聲明的內容,也不確定他有沒有在玩文字遊戲。所以我不討論apple。

這我也沒意見,APPLE的做法本來就是偷吃步,不過至少他肯做做樣子,
這時候對照組不需要多,一個就夠了...

純粹只想談政府應該"依法行政"。

同意依法行政!!

凜 wrote:
如果你都知道15分鐘...(恕刪)


"如果你都知道15分鐘是你的試用期
那還笨到下載一個垃圾軟體後還讓他留在手機裡15分鐘不知道要退
那我還真不知道是要可憐你還是笑你"

舉例:我下載"刺客教條(付費軟體都關了,我找不到其他例子)"15分鐘還沒下完,下完後覺得很難玩。
但已經超過15分鐘了,所以我活該被你笑?


"是啊 超過15分就不給退啊 你都知道了那你何必整串都講的好像人家不讓你退呢?
我也很懷疑你有沒有用過MARKET退過款"

消保法規定7天內可退,他15分後就不讓我退了,所以他違法...

"我不知道不看法條的是我 還是對法條斷章取義的是閣下"

我如何斷章取義?願聞其詳?

"我很想知道 你都用了 那還叫不叫做不願買受?"

我用之前並不知道內容為何,用了之後才發現內容非我所想,
當然叫不願買受。


該睡了,明天還要上班,早知道當初買APPLE就不用打這麼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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