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後加上「實際情況可依照不同國家或地區法令而有所修正」但書,
就可以維持既定政策,又符合台灣法律規定,並提供消費者更好的保障。
原文網址: Google退費高層來台協商 擬附加但書條款解爭端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6/30/91-2724298.htm#ixzz1QnTgpBRo
意即
google你想要維持15分鐘的退貨機制是可以的
但請在退貨的約定書中加個但書
若超過15分鐘,但仍在7天內,應該要有其它管道(例如:e-mail)可以申訴(退貨)
看完了今天的電視新聞
如果北市府只是因為這樣的堅持...
開罰google一百萬
不知道這些老美,會不會覺得台灣是固執的
---------以下是自己感覺---------
北市府的提議
是希望google在維持全球的15分鐘退費規定
但希望可以借由e-mail來申訴七天內發現產品不符等各種退貨
其實...這不是繞個圈嗎?
如果只是希望google加個但書就可以解決
那為何不一開始就對google建言呢?
卻要開罰google後,等民眾開罵了,才提出這樣的建議
事實上...
發現產品不適用等理由
對於過去的google
一直是可以寫信退貨的
而且市府希望加的但書
卻是原本就有的
實在有點不解...市府的立場是什麼
randyj wrote:
市府也提出幾個不同解...(恕刪)
就是這樣阿...
很多的"商業"公司都會在使用條款裡加上"依銷售該國的法律為主"的但書...
所以繞了一個圈,
讓台北市政府上了媒體版面,
順便告訴全世界台灣用跟不上時代的法律,
來強制執行"消費者權益"...
在法律上,台北市政府沒錯!贏了~
至少罰了一百萬~
這樣就夠了...
台北市政府的立場與事件背後所引發的效應與問題似乎對他們來說已不是重點了...
kt60402 wrote:
我覺得最蠢的是goo...(恕刪)

這才是顯現"消費者"的力量,
告訴Google我就是不爽你的處理態度~
大不了不要用你的服務~

如果全台灣有一半的"消費者"都這樣,
不用政府出面,Google自然滾出台灣~
錢再賺就有~士可殺不可辱~
煙火冰嵐 wrote:
話說 這跟台灣高低什麼關係 = =? 就規矩訂在那了 只是訂的很爛這樣||
GOOGLE 萬一因為爛法要出走 ~ 也只能祝福啊! 哪天修好了 再回來 也是OK吧.
既然出走了,也了解到這個國家法律與政府部門的處理態度,
如果是你...你會再回來嗎?

huntersu wrote:
這種事台北市政府出面. 是要叫中華民國的官員面子放那裡?
可能是台北市政府覺得Google的分公司設在台北,
法律也寫的"清清楚楚",開罰這種小事地方政府來就好了,
中華民國的官員有更重要的事要處理,不需勞駕~
randyj wrote:
北市府的提議
是希望google在維持全球的15分鐘退費規定
但希望可以借由e-mail來申訴七天內發現產品不符等各種退貨
其實...這不是繞個圈嗎?
如果只是希望google加個但書就可以解決
那為何不一開始就對google建言呢?
卻要開罰google後,等民眾開罵了,才提出這樣的建議
事實上...
發現產品不適用等理由
對於過去的google
一直是可以寫信退貨的
而且市府希望加的但書
卻是原本就有的
實在有點不解...市府的立場是什麼
我也是Market的付費使用者,不得不說現行15分鐘的時間真的不人性化。
估計是和Google高層商談完後,評估7天應不可能過關,所以繞了個圈幫自己找個臺階下。
另外北市府也不是沒理由就罰款,是因為同樣的改善期間,Apple在期間內承諾改善。
而Google硬是拖到改善期終結,而且最後的回答是堅決不改。
這樣擺明是無視於台灣法律和行政命令效力,北市府才重罰,人家都打你臉了,不罰要國格往哪擺啊?
心底希望這次的爭議能快點落幕,而且也希望至少能拉長至24小時。
我不會買了又退,退了又買或是盜版,所以24小時說真的只是讓我更方便,沒什麼不好。
Market上面的程式良莠不齊,Google沒有盡到審查的責任,也沒有幫開發者做好防盜的措施。
卻把這樣的爭議轉嫁在消費者和開發者身上,實在是不應該。
開發者如果弄出來的程式,連撐過24小時試用期的信心都沒有的話,那我覺得還是省下那些寫程式的時間吧。
至於買了雜誌或是漫畫等數位內容會重覆下載、退費的使用者,
也可以針對個別付費項目設定重覆退費的最低次數和時間限制,
甚至可以監控惡意帳號設定為不友善使用者,比如說半個月內無法再購買付費內容,
相信Google的技術一定可以做到更多更好,只是他們這次真的太懶也太硬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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