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IL wrote:我這棟樓只處理「有沒有違反消保法」,至於台北市政府「罰一百萬」的問題,我還沒研究,所以無法回答您。 無意冒犯....個人覺得這次台北市政府就是堅守消保法上的條款....先前一些法官被批評為恐龍法官,他們也是依法裁判...台北市政府不能輸-> 輸了臉就丟大了Google不能輸-> 輸了以後,台灣用戶Android Market上可能永遠只有免費App只看這兩點的話,那北市政府丟臉好了,誰叫他主委大人記者會上要講的那麼振振有詞...
pms wrote:我也覺得有什麼好爭論...(恕刪) 是罰關閉之前的行為,如果無法對關閉之前的15分鐘規定提出一個合乎中華民國消保法的解釋,中華民國台北市政府得以持續處罰,如果google仍不遵守台灣法律,重則撤銷google台灣公司登記。
bikevts wrote:Google就錯在無預警關閉 並封鎖已付款之下載用這點來罰是對的 但用15分為由 真的是不對....(恕刪) 問題是,無預警關閉服務,就客觀來說是另外一項事實。如果是這項違法,那就要拿出法源說明為什麼無預警關閉服務是違法事實,並限期改善。實際上這件事情也已經獲得改善,因為一天內就已經針對付費無法下載問題解決,所以也不應當受罰。就程式邏輯上來說,原先Google可能只有"區域性"並沒有"選擇性"開放付費程式下載更新的功能。並不是刻意封鎖,因為從來都沒有過其他國家有這樣的問題。他們在一天內重新修改程式恢復服務也勉強算是合理。以此為由來進行罰鍰,也有待議之處。
有沒有人想要承認,自己選出來的立委是豬頭,他的助理也沒有想到這麼遠。有沒有人想要承認,我們的官僚素質除了會依法執行之外,還會選擇性執行、忘記執行、針對性執行、特別狀況下不需要執行,更強的是看解釋,看條例就和國學生童背課文一樣,照課本唸一唸還覺得自己做得真棒。還是我們再去告google詐騙,錢收了之後軟體不給下載。接著看北市府與Google鬥。
推倒胡 wrote:意思在買賣成立後與猶...(恕刪) 您誤會了,小弟沒有說「有空窗期」,小弟的意思是「就算買了郵購商品的當下『不覺得誤買』,但在七天內改變心意(就是反悔的意思),那還是算『誤買』,還是在消保法的保障範圍」。至於這樣規定的原因,就是小弟在前文說的「檢視機制的補償」。
kenkenken001 wrote:如果如此 google更可主張那15分鐘是試用非正式購買.15分鐘合不合理是一件事但北市府罰人的依據是什麼?? 不是一切依法嗎? 如果下載後開始算15分鐘15分鐘一到 Google會再出現對話框確認是否付費購買按下確認 就是正式購買按下取消 就是不購買 程式無法再次啟動那Google就可以主張那15分鐘是試用非正式購買如果沒有再次確認是否付費購買那請款的早晚是Google跟信用卡公司的事對於消費者來說 第一次確認付費下載的時候就視同已付費完成了就算你十天 二十天以後才去請款購買日期一樣都是要回追當時按下確認的那一刻
TobaccoDoff wrote:雖然事先沒通知就關閉讓人感覺很差,但是Android服務條款:2. Android Market 的 Google 條例2.1 您同意 Google 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形下,酌情停止 (永久或暫時) 向您或所有使用者提供「Market」(或 Market 的任何功能)。 這一條在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頭有寫:六、終止權保留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其得任意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所以我建議可以再就這一條跟消保官申訴,要求Google恢復已購買者的權利或賠償,要不然就再算另一條再罰到他們改善為止。
kenkenken001 wrote:15分鐘合不合理是一件事但北市府罰人的依據是什麼?? 不是一切依法嗎? pms wrote:有強者可以解釋一下為什麼 google 不賣 app 也要被罰嗎? 我也很想知道北市府是拿啥來罰的....拿無預警關閉來罰 我滿認可的 這真的該罰因為損害許多人權益但是拿15分....這個...可能北市府要賺大錢了因為有一大票可以罰 而且可以連續開罰....google走不走我不是很在乎 生命總會找到出路反而我還希望他的一走了之可以讓北市府瞭解許多該瞭解的事我相信他們早就已經瞭解 但是不願去實行與面對 不然不會去搞今天這種事
tjptw wrote:有關'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決定者不在廠商.或你我之臆測之上.而是應由廠商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得到新的解釋令後方為有效.或透過遊說或公聽會,經由立法院立法行之....(恕刪) 以上是哪裡規定的?
樓主似乎是想以一檔百我想您大可不必了吧看文章後同意您看法的人自然會有一樣的想法看文章後不同意您看法的人怎麼說服都沒用就算是被您講到無話可說也一樣啦好像很多被詐騙集團騙的人不就永遠相信自己不會被騙嗎??親戚朋友家人怎麼說服都沒用前陣子不就一個將軍甚麼的例子...你費盡口舌要幹嘛呢?不過是浪費自己的口水....不,是浪費電腦的電費還是樓主你想練打字???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