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黑 wrote:
也有很多人說,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不能適用於手機應用軟體,因為會有消費者濫用這個機制,在七日內把遊戲打破關、電子書看完,然後馬上退費。的確,會有極少數的消費者濫用這個機制,但是不能因為有極少數的人是奧客,就把所有的人都當作奧客,並且因此否定我們依法所應享有的檢視以及退費權。
...(恕刪)
呵呵...為了支持自己理論,奧客就變成"極少數"了?到底買到濫APP的人多,還是未來當7天奧客的人多?
真的要做,就推動修法,把消保法對數位內容規範清楚,而不是拿既有的東西亂搞,
消保法19條就說退貨要與廠商協商回復商品,APP如何回復?
>>把所有的人都當作奧客,並且因此否定我們依法所應享有的檢視以及退費權。
真的是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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