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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google不鳥台北市政府

如果程式開發者花了心血研發出來的軟體,

只需要15分鐘就能試用完畢,

這簡直是污辱創作者 @@
Google 不爽的話,可以搬離台北市

其它縣市很歡迎 Google 進駐 @@

Roadstar wrote:
因為google台灣公司設在台北市

crane06 wrote:

看來Google真的不把台灣當一個國家看待...(恕刪)


Google連中國都不怕了還會怕台灣?
有意思

ggman948 wrote:
七天鑑賞期應該算是很合理吧,手機平板的app遊戲,其實都是小品
屬於那種一玩再玩的,如果連7天都撐不過就代表app本身夠爛騙錢
有這七日的磨練期我覺得濫竽充數的app也會大大減少.
我覺得今天記者會說開罰的官員蠻屌的

他直接激將法

"蘋果能為什麼google不能,難道google技術不如蘋果嗎"


soarer2k wrote:
Google連中國都不怕了還會怕台灣?...(恕刪)


他連美國政府都不怕了
還怕中國?!..
你從哪裡看到 Google 不怕中國?

soarer2k wrote:
Google連中國都不怕了還會怕台灣?

wtkao wrote:
「不予更換」 vs ...(恕刪)


不拆封的話,七天猶豫期內當然就可以退貨。這是沒有疑義的。

以google apps這個案子來談,因為他沒有實體,比較像是提供一種服務,所以要如何適用法條,是需要多討論的。

法令當然應該優先保護消費者,但是也不能不考慮廠商的處境。為什麼其他國家都接受google的做法,只有北市府不接受?歐盟/美/日等國的消費者保護法令會比我們落後嗎?軟體試用的限制何在?消費的的權利主張範圍又可以到哪裡?法令規定的,如果大部分廠商都做不到,絕非消費者之福。

wtkao wrote:
如果程式開發者花了心...(恕刪)

照這邏輯
WORD試用期至少要半年
PHOTOSHOP起碼要一年
MAYA起碼要1.5年.....
突然覺得 01人多了之後 一堆社會功能障礙患者也多了起來
不在台灣做生意也要被罰錢嗎?
這真的有點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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