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火冰嵐 wrote:
當然很怪啊!! 美國人30天 如果是法律訂定的! 那GOOGLE遵守了 就OK!
台灣訂七天 GOOGLE遵守了 就OK!! 台灣要30天 那就是修法 不是嗎?
為什麼說要爭取?? 這又不是菜市場賣菜... 這是遵循律法的問題!
如果今天北市府一視同仁,連Yahoo購物、Pchome購物 上的智慧財產權產品(電影光碟、音樂光碟、書籍、電腦軟體等...)也要有七日鑑賞期(拆封的也算,不然怎麼"鑑賞")否則開罰,那我沒話說!!請依法執法~
但是今天北市府只敢對外商Google開刀,那就是在作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