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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刪---還android版清淨空間


nqa466 wrote:
Google是私人企...(恕刪)


我挺台北市府~要媚外自己去~~
至於我們這些前浪的心酸,聽不聽,後浪自己評估吧,反正後來的修車錢及浪費的時間是你在付的...
鑑賞期的用意是讓消費者了解 所購買的產品功能與 客戶的認知完全相同
以避免交易雙方在不公平的基礎上

試想有一個遊戲
共有100關
第1-5關 畫面 100 分
第6 -100 關畫面 10 分

你只有15 mins 只能玩 1-3關,所以你就被欺騙 覺得這是100 分的遊戲

這15min 對消費者來講 就是一種不公平的銷售條件
也是公平會所禁止的

>>>>>>>>>
01 真的小孩子太多了

抽不完 wrote:
看不懂啦~~支持Go...(恕刪)


呵...
你確定現在網購的兩大通路
軟體拆開可以退 ?

先去瞭解一下再來發言吧

bikevts wrote:

我也搞不懂...一堆人在挺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守法也有錯...見鬼了

要談法..那就搬出自己的法來看看吧....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
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



很多人跳針不看這篇,幫你推一下
峰玲 wrote:
書報雜誌是被歸類為軟...(恕刪)


是的,電子書、電子雜誌、電影、音樂都是屬於軟體的範圍。

easthero wrote:
我覺得可能,因為這樣與他們經營實體書店的邏輯並無不同。若您覺得不可能,我想請問原因為何?


因為您是用 "覺得" 可能, 等您開了網路書店, 並力行您的覺得, 原因之後就會知道了.
很少看到有人會力挺營利事業公然違法的,樓主好強。
一個為消費著權益而設的條款, 怎麼會反而有消費者反對? 是版主看到了這個條文有潛在的可能進而傷害消費者權益? 不然消費者和銷售者在銷售契約方面玩的本就是恐怖平衡的零和遊戲.

nqa466 wrote:
Google是私人企...(恕刪)


照官員的說法~這樣往後大家不用買書買雜誌,影片光碟了~~~看完七天內拿去退就好了~~~~
台灣官員我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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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些東西(例如:軟體,影片,書籍)是不能這樣做的~~~~貽笑國際!!!
Mobile01 Care wrote:
鑑賞期的用意是讓消費者了解 所購買的產品功能與 客戶的認知完全相同
以避免交易雙方在不公平的基礎上

試想有一個遊戲
共有100關
第1-5關 畫面 100 分
第6 -100 關畫面 10 分

你只有15 mins 只能玩 1-3關,所以你就被欺騙 覺得這是100 分的遊戲

這15min 對消費者來講 就是一種不公平的銷售條件
也是公平會所禁止的

>>>>>>>>>
01 真的小孩子太多了


鑑賞期的定義是? 還好您文中不是用試用期.

實體賣場沒有七日鑑賞期, 你也不能拆封玩 15min, 你買回也無法退費.
網路賣場是有七日鑑賞期, 但你也不能拆封玩 15min, 否則一樣無法全額退費, 甚至無法退費.

還有, 消保會和公平會不一樣, 我不曉得您舉的例子公平會能著墨甚麼? 因為廠商們沒有公平地提供 15min 嗎?

的確小孩子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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