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chiu.tw wrote:事情要討論要找出因果...(恕刪) "當公務員拿起大刀殺錯了人, 之後的賠償能不能用他的退休金先賠, 不足的在申請國賠, 不要都是我們死老百姓在賠."同意陪償先用他的退休金先賠這樣官員才能認真行事不會尸位素餐浪費全民的辛苦納稅錢了
1."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來自消保會的解釋令.其效力等同法令.2.有關'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決定者不在廠商.或你我之臆測之上.而是應由廠商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得到新的解釋令後方為有效.或透過遊說或公聽會,經由立法院立法行之.在此之前.必須遵守上述解釋令.白話一點.就是要給足7天猶豫期啦9(所謂猶豫期乃社會公認對消保法第19條法令隻簡稱.消保官亦以此論之).3.google在台灣尋求'核准認許'時便等同認同遵守中華民國法律: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Action.do?method=detail&banNo=279348554.15分?7天?24 hr?誰認定算?請參考上述第2點.大家爭執這個沒意義.如果15分鐘能成立.我的看法如下:我認為1秒鐘才合理.此外,違規停車罰900元太貴.90元才合理.酒駕罰幾萬太貴.應該罰60元.景氣這麼差,酒駕撞死人我自然有民法與刑法處分我.憑甚麼酒駕要罰幾萬?你們來幫我按個'讚'啊@@5.如果apple 30天退費機制能讓軟體開發商活的很快樂.google七天不能讓開發商存活.那是google的問題啦.開發商們別怨天尤人.在google改善前.你們就去 apple app的'30天退費機制'好好發展.何必到google"7天退費機制"埋怨呢?別把台灣百姓都當賊.放心!如果你的軟體對我又實用又合理,我一定買.你們以為台灣人都付不出幾十幾百元台幣買軟體?6. 如果有人'盜版'.另有刑法伺候.而非以google用違法手段避免之7. 如果因google不適台灣法令之規範.又不願依台灣法令之救濟管道行之.那他要退出台灣市場.我們也只好含淚告別.吾必維護吾國法律尊嚴而後以.8. 任何先進國家皆以法律為先,否則美國憑甚麼以國內之'台灣關係法'協護寶島至今?請各位大大提升法律認知.9.如果看不懂我寫甚麼.可能你中文程度與法律常識有待切磋.別來砲我!10. 本人用google手機.發誓尚無任何apple產品.
我使用google很多免費的服務 我當然挺google至於說到什麼yahoo pchome apple能那這些敢像google一樣開放原始碼讓大家寫程式嗎? google有跟有興趣拿核心碼的玩家收錢嗎?這次的罰款對象 主要的產品是 appapp是程式耶 程式的虛擬產品是對到哪條消保法?折衷一點只能要求google強制開發者列出 設備需求 運行條件15分鐘修正 連點誤買錯誤 是goole去調整全球經驗得來的辦法第二個辦法是 超過15分鐘 向軟體開發商寄函申請註銷有完全欺負消費者嗎?那個追蹤手機號碼的不良程式 聽說還是apple的消保會有認真的去了解其中運作不同嗎?美國也開始查google壟斷的疑慮 美國有先罰100萬? 後面還有7/1不改追罰150萬?在斷送國際性 免費服務管道之前 應該先想一想吧...(蘋果有信徒 我不敢成為google信徒嗎? 我是不會忘記上次風災 通訊管道被癱瘓時 是哪個免費平台讓資訊整理起來的... )
panypan wrote:說的蠻好的一堆人沒弄...(恕刪) 受到無理取鬧,當然是要反抗,所以下架也是合情合理,但是要有正式的公告,Google應對消費者告知與說明,這是尊重,個人認為台灣消費者應該被尊重!
neverfly wrote:台灣的法律本來就沒有...(恕刪) 我第一次聽到罰款還要先協調的請不要混為一談好嗎罰款就是依法處罰不爽就去訴願勝訴就一毛都不用付以google的財力請個公司律師去就擺平了根本不用我們擔心我覺得退費機制是可以討論的但是google一方面要討論一方面又關閉服務你自己想想如果他不關閉服務01會有這麼多人討論嗎你說他沒利用消費者我不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