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power wrote:基本上我認為台北市政...(恕刪) 因眾多消費者投訴Google的Android智慧型手機下載付費APP後,退費機制極不友善,必須在15分中內申請才有效,此舉已經違反消保法。在行文告知改善後,Google27日早上派請律師前往北市府,表達不願配合立場,甚至放狠話「大不了不在台灣賣」,囂張氣燄讓北市府決定對其重罰100萬元。由於台灣法院已經多次已判決確定,網路購物適用消保法中的「郵購買賣」,有鑑於購買當下未能看到實際商品,此條款最大特色就是准許消費者在7日之內可退費。智慧型手機上付費下載APP明顯屬於網路購物行為,因此納入消保法規範中。北市府6月7日就發文要求Google改善,直到25日Google以連絡不上美方高層為由要求延期,展延到27日最後期限,最後談判破局,北市府開出百萬元罰單原文網址: Google硬拒7日退費「大不了不賣」 北市府重罰100萬元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6/27/11490-2723345.htm#ixzz1QcXt9AYV行政部門依法執法,你這麼希望能跟特定廠商"協調"?就因為是Google?我看了最近的站上文章,只有一種感覺,以後消費者買到騙錢軟體,千萬不能再投訴了!政府單位要幫你討公道,會被罵作秀,罵秀過頭,不幫你討公道,也會被罵,罵圖利廠商,只圖利財團.台灣人呀,你到底是太自卑還是太自傲呀?
大家發揮畫面 會不會是 就是又在議會質詢中 不小心下載太多的APP 又不會怎麼退費 就利用自身權力 新聞鬧大再說?哈 這也是要感謝 google的搜尋引擎!YouTube - 才上網聊天被抓! 葉慶元備詢又玩手機2 分鐘 - 2011年5月16日 - 上傳者:TheMaton1974日前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在備詢時,公然上網在噗浪與年輕女網友聊天,引發爭議 !雖然當時他已道歉,郝市長也告誡市府團隊要專心聽質詢,不過 ...www.youtube.com/watch?v=nc56q9Z-8ak
Apple AND Google 只提供平台,讓開發軟體廠商/個人將軟體放上去賣若有少數惡質開發軟體廠商/個人,欺騙消費者,誇大功能卻躲在 Google 底下因該要把焦點放在軟體開發者,軟體開發者欺騙消費者惡性循環,導致消費者反彈軟體宣稱有這樣的功能,付錢使用卻沒有該功能,應當詐欺犯逮捕,政府若坐視不理那選你幹麻?Google 不願意將惡質的軟體開發者揪出來,是要保護軟體開發者繼續撈錢嗎?既然 Google 想一手遮天,政府只好出手,順應民意
「狀師」也就是「訟師」。《清稗類鈔》〈獄訟類〉裡收錄了清代數十則著名「狀師」的故事,他們譎詐多謀,壞法亂紀,除了勾結官吏,包攬訴訟外,也經常每能以不可思議的機巧手段,在訴訟裡獲得勝利。他們的角色類似於現代的律師,但刀筆及巧詐工夫尤勝近代的律師一籌。古代的「狀師」「訟師」在進入民國之後,被律師制度所取代,但他們的功能並未因此而消失,而是在新的司法訴訟關係裡發展出一種新的「司法黃牛」。它是個司法上的「非正式製度」或「非正式關係」。司法體系裡的某些參與者,繼承了「狀師」與「訟師」的角色,一仍舊慣地玩著包攬訴訟,賄賂法官的遊戲。民國初年佚名所著的《老上海見聞》裡的〈狀師〉這個條目下遂曰:——「狀師在吾國,本已具著悠遠綿邈的歷史,但是,自從歐風東漸以來,律師的製度傳入我國,既而國人多數察覺狀師的弊竇與罪惡,因之民國成立伊始,政府當局即頒布命令禁止狀師的私底營業,規定只許正式律師懸牌應徵,但是狀師的演出卻始終沒有絕跡,……那些靠托充當狀師以生活的,仍舊比比皆是。……湊著幾個法院和其他律法團體的四周,紛紛從事活躍。依目前狀態而說,有法院的所在,就有小茶館的踪跡,這些狀師們,幾乎全部都在那裡駐足,……以作業務上的競爭。……他們對古時那種巡檢,典司,吏目之類的人物,都具有相當的交誼。」(摘自百度)法規會主委也算個官衙門的主管,這不就自己寫訟狀自己判,誰玩得贏不過自喻為狀師也算他行
拜讀了葉狀師闖天關這個 Blog,發現他為民利益用心良苦。雖然Google不賣收費App已無法規制。但7月1日,請務必讓我看到 Apple APP Store的銷售定型化契約內有:★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並希望葉狀師能堅持初衷,不要在那時找藉口。
作者葉狀師(北市府法規會葉主委)授權小弟轉載原著出處葉狀師闖天關再談 Google 違法問題philipy - 台北府葉狀師 | 2011-06-29 12:45:15 週一,由於 Google 拒絕遵守台灣的法律,遭市府依法處罰一百萬,這兩天引發多重討論;有人說是「大砲打小鳥」,也有人說是「彈弓打酷斯拉」(這兩種評論好像互相矛盾),對臺北市政府而言,這只是單純的執行法律而已。我們用同樣的法律,去規範所有在台灣從事交易的業者,對 Google 沒有更寬,也沒有更嚴。 有人說,市府曲解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但是其實中央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早在92年就做過函釋,明確指出數位化商品的販售也適用消保法,而且透過網際網路銷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銷售前沒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檢視機會,就適用消保法第19條郵購買賣的規定,應該給予消費者七日的檢視期,決定是否退費。今日,我們邀請了消保會、消基會及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的專家來研商,也再度確定市府對於法律的見解並無錯誤。 也有很多人說,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不能適用於手機應用軟體,因為會有消費者濫用這個機制,在七日內把遊戲打破關、電子書看完,然後馬上退費。的確,會有極少數的消費者濫用這個機制,但是不能因為有極少數的人是奧客,就把所有的人都當作奧客,並且因此否定我們依法所應享有的檢視以及退費權。 事實上,今天早上還有 Android 手機的使用者寫信給我,說 Google 對於 Android Market 上的軟體審核鬆散(其實是沒有審),很多android的軟體下載了要好幾天才會發現會引起許多毛病,有些軟體甚至在使用數日之後就會自動關閉,爛APP騙錢的狀況很多,根本就是欺負消費者,所以即便是七日的審閱期都是不夠的。 其實,相對於傳統的數位化商品買賣,手機應用軟體這個新興的軟體交易市場其實對於軟體開發商的保護較高,因為手機交易平台業者(APP Store、Android Market)可以透過通訊軟體,隨時查知消費者的手機中有哪些手機應用軟體。業者其實也早已有在應用軟體中內鍵「退費並移除」的選項,確保消費者不至於在退費後繼續使用,只不過 Android 現在給的時間是 15 分鐘,而我們要求他展延到 7 日而已。 昨天上午,Apple 再度透過律師來電,表示願意遵守台灣的法律,並且已經在修正Apple APP Store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定型化契約以及相關作業系統。前天傍晚,國內的電信三雄也紛紛表示其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絕對遵守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範,我還是不懂,為什麼只有Google做不到? 明天下午,Google 的代表將來臺北市政府協商,我們會要求 Google 盡到一個跨國企業的基本責任—在一個國家做生意,就必須遵守該國的法律,no more, no less。 明天傍晚,希望是和所有台灣的消費者一起迎接屬於我們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