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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google不鳥台北市政府


hygh771202 wrote:
我比較疑惑的是 為什...(恕刪)

對喔
台北市在抗議
關我新北市啥關係阿
憑啥連我也遭殃
凜 wrote:
手機軟體上的付費軟體 絕大多數也都有試用版...
何況別人並沒有不讓你退 而是退的期限合不合理
不要講的好像是不讓你退似的混淆焦點

那既然這樣 你複製貼上一堆法條幹嘛?
反正也未必會照你癮的法條做解釋 你也不是法官(笑


"手機軟體上的付費軟體 絕大多數也都有試用版..."

你也說了絕大多數,那少數的沒試用版的垃圾軟體我們要認賠?

"何況別人並沒有不讓你退 而是退的期限合不合理"

超過15分鐘就不給退,法律規定是7天...所以開罰,有問題?

"不要講的好像是不讓你退似的混淆焦點"

超過15分就不給退阿,你是直接跳最後一頁看文嗎?

而且你沒用過MARKET吧...

"那既然這樣 你複製貼上一堆法條幹嘛?"

因為有些人連法條都懶得去看阿,就像閣下...

"反正也未必會照你癮的法條做解釋 你也不是法官(笑"

我沒解釋阿,我不是照貼嗎? 法條就長那樣阿(哭
HTC表示。。。本公司為中國企業,
我們與GOOGLE的關係不會因為某地方政府的政策有所動搖
Google 都曾花幾千萬美金買下一家公司(Global IP Solutions),

然後把該公司的技術(WebRTC)開放給大眾使用

現在竟然為了一個小小的退費機制,固執己見,呵呵
To : acks

1. 對,win7有試用版,所以請去索取試用版,不是上網買來試用。

2. 我要講的重點在於,消保法十九條一項,規定的是"猶豫期",不是"試用期"。

3. 網路是很新,變動又快速的東西,法律規範很難完全跟的上腳步。就是因為軟體下載沒有實體,又找不到規範非實體/非服務商品的法條,所以我們只好找消保法十九條。上面舉yahoo購物的win7,只是要說明,猶豫期和試用期的不同。網購/郵購,都沒有試用期七天的問題,只有猶豫期七天。簡單的差別在於一個可以試用,一個不可以。

4. 法令當然應該優先保護消費者,但是也不能不考慮廠商的處境。為什麼其他國家都接受google的做法,只有北市府不接受?歐盟/美/日等國的消費者保護法令會比我們落後嗎?軟體試用的限制何在?消費的的權利主張範圍又可以到哪裡?法令規定的,如果大部分廠商都做不到,絕非消費者之福。

5. 政府應該確實依法行政。因為政府擁有合法武力,很容易傷害人民權利。為了避免政府濫用權力,所以我們必須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消保法一方面要保護消費者,另一方面則是要政府依法行政。有規定的,政府可以做,沒規定的,政府應該立法後才能做。模糊空間應該協調,徵求社會共識。而不是一意孤行,自己說了算。

ps. 補充第四點,不要問為什麼apple做得到,google為什麼不行。因為我沒有看到apple聲明的內容,也不確定他有沒有在玩文字遊戲。所以我不討論apple。

純粹只想談政府應該"依法行政"。
嗯,沒錯,希望這項德政只針對台北市的消費者,

別的縣市自己去爭取權利~~~

lucas119 wrote:
對喔
台北市在抗議
關我新北市啥關係阿
憑啥連我也遭殃
acks wrote:
"手機軟體上的付費軟...(恕刪)

如果你都知道15分鐘是你的試用期
那還笨到下載一個垃圾軟體後還讓他留在手機裡15分鐘不知道要退
那我還真不知道是要可憐你還是笑你

acks wrote:
超過15分就不給退阿,你是直接跳最後一頁看文嗎?
而且你沒用過MARKET吧

是啊 超過15分就不給退啊 你都知道了那你何必整串都講的好像人家不讓你退呢?
我也很懷疑你有沒有用過MARKET退過款

我不知道不看法條的是我 還是對法條斷章取義的是閣下
acks wrote: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我很想知道 你都用了 那還叫不叫做不願買受?
突然覺得 01人多了之後 一堆社會功能障礙患者也多了起來
acks wrote:
"手機軟體上的付費軟...(恕刪)


有一天在路上看到一團衛生紙看了七天,才驚覺「原來,這是個垃圾啊」

你覺得是衛生紙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
七天鑑賞期應該算是很合理吧,手機平板的app遊戲,其實都是小品
屬於那種一玩再玩的,如果連7天都撐不過就代表app本身夠爛騙錢
有這七日的磨練期我覺得濫竽充數的app也會大大減少.

lucas119 wrote:
對喔台北市在抗議關我...(恕刪)


因為google台灣公司設在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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