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gh771202 wrote:
我比較疑惑的是 為什...(恕刪)
對喔
台北市在抗議
關我新北市啥關係阿
憑啥連我也遭殃
凜 wrote:
手機軟體上的付費軟體 絕大多數也都有試用版...
何況別人並沒有不讓你退 而是退的期限合不合理
不要講的好像是不讓你退似的混淆焦點
那既然這樣 你複製貼上一堆法條幹嘛?
反正也未必會照你癮的法條做解釋 你也不是法官(笑
acks wrote:
"手機軟體上的付費軟...(恕刪)
acks wrote:
超過15分就不給退阿,你是直接跳最後一頁看文嗎?
而且你沒用過MARKET吧
acks wrote: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