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

自刪---還android版清淨空間


adolf wrote:
問題有這麼複雜嗎?想...(恕刪)


要是我晚兩天可以知道這件事,你猜我兩天前會不會買andriod手機?
煥仔LINE貼圖上架囉https://line.me/S/sticker/17182258

bikevts wrote:
我也搞不懂...一堆人在挺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守法也有錯...見鬼了

要談法..那就搬出自己的法來看看吧....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
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恕刪)


訊息出處: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8/4/2u2az.html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認同北市作法,他說,「如果蘋果可以,Google沒理由做不到。」民間團體消基會也強調,Google在台從事銷售行為,就要遵守台灣法律。

陳星宏說,消保法為郵購買賣設置「七天鑑賞期」,是考量消費者在交易前無法實際接觸商品,難以確認產品是否合用,或有無必要性。雖然手機應用軟體是無形商品,但無論有形或無形,既透過網路販售,就須受消保法第十九條規範。

~~~~~~~
有問題就上法院吵,不是自己片面解釋不適用就可以不鳥消費者
若照這種邏輯,地下錢莊都上市上櫃了,還要重利罪幹嘛!

niggar wrote:
惡法亦法,遵守法規是天經地義,
不然可以不要賺台灣人的錢。
恐龍法條不是您說了算,
刑法規定強姦有罪,
強姦犯也覺得這是恐龍法條呀!
所以重點不是在法的內容,
守法本來就是必要的,
難道您說不是嗎?


我100%支持你的想法。
我想知道為什麼網路上賣的電子雜誌,都沒有7天鑑賞期呢?
幫幫我,告訴我為什麼。

應該要一視同仁的開罰啊,並要求提供7天鑑賞期。
。樹多有枯枝。人多有白痴。
(一)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所明定。消費者經由電視購物購買商品,未能事前檢視全部商品或服務,即符合前揭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郵購買賣之定義;其次,消費者因郵購買賣而享有七日之猶豫期間為法定之權利,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之條款。

(二)該筆電商品所附帶之軟體包裝上註明有『一經拆封,視同購買』等字樣,可被歸類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則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然而,該軟體包裝上註明『一經拆封,視同購買』字樣雖具有法律效力,但不代表買方於七日鑑賞期內不能解約退貨,亦不代表消費者喪失要求商品品質之權利,亦不代表廠商可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還是說有人覺得,國外的廠商是不需要遵守國內的法律嗎..
要來台灣做生意,
就要遵守台灣的法律,
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站在理性的角度~ 本人沒有任何智慧手機 蘋果系統 貨 GOOGLE系統

我覺得每個人位居於任何角度都有它的價值觀

這個就要看看當局怎麼跟廠商或者怎麼跟這個市場玩這場局了

七日可退的話?? 選舉那可不可以投錯人七個月內改投這張票呢??
hello this's vinnier, be welcom talkin to me ^_^

osx86 wrote:
我100%支持你的想...(恕刪)


書報雜誌是被歸類為軟體?? 是嗎??
台北市政府在幫大家討糖吃
大家居然還不賞臉扯後腿
先不說7天還是15分鐘到底合不合理
時間多少那是政府和google的事
最後協商結果也不會比15分鐘更糟
大家統一陣線對外,越有談判利基

政府搶先世界發聲
全球消費者都希望時間能增加不是嗎?

若幫google說話
那不就更爽更不想改了?
這件事情~~嗯~~我是很希望能有比較公開理性的討論啦,臺北市政府目前是依法行政,如果法有不周全的地方,需要公開討論,修改消費者保護法(說真的,我不愛用消保法做簡稱,因為不瞭解的人,會以為是哪一部消防安全的法規),那再修法。

其實我一直覺得七天鑑賞期是個很大的漏洞,應該說,七天太長了,當初在訂定消費者保護法的時候,購物的管道沒有那麼多,而當時主張消費者權益的團體和民眾保障消費權益的意識抬頭,所以才出現這部法律,但是現在的購物管道那麼多,以目前的消費模式,這部消費者保護法似乎變得太過傾向消費者了,舉個例吧,非常多人喜歡在要參加重要宴席前,跟電視購物訂寶石或是鑽石項鍊戒指吧~~~等宴會過了,現過了~~呵~~退貨,這種方式應該很多人都聽過吧~~這樣~~對廠商是不公平的~~

目前的法規~~在新的消費模式下,對廠商已經很不公平了,但臺北市政府目前只能算是依法行政,也不能說臺北市政府依法開罰是錯的。

等著看,當開始公開討論的時候,或是有人在喊要修改消費者保護法的時候,一定又有消費者團體出來說要維護消費者權益,不准把七天試用期修改掉,只要修改,就是修成惡法,就是政府被財團綁架,欺負人民~~~~

信不信~~一定會變成這樣~~
這法條應該不是台北市專用的,很好奇,如果有人向高雄市政府投訴,那高雄市政府辦是不辦。





!
  • 9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