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olf wrote:
問題有這麼複雜嗎?想...(恕刪)
要是我晚兩天可以知道這件事,你猜我兩天前會不會買andriod手機?
bikevts wrote:
我也搞不懂...一堆人在挺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守法也有錯...見鬼了
要談法..那就搬出自己的法來看看吧....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
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