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ks wrote:果然極端,哈哈哈哈....(恕刪) 我覺得這條法律非常有理由需要修改但是不是因為人家企業家大業大 而是因為真的不合時宜...GOOGLE這樣搞該譴責 但是如果能凸顯出這個問題點 也許會是好事
重點是Apple同意修改軟體配合呀!這才是比較在意消費者且負責任公司的作法吧!而不是動不動就關閉,這種行為是非常惡劣的要脅不是嗎?山不轉路轉,軟體商有很多因應方式,例如電子書在猶豫期間只能看前面部份章節,確定要購買不退再把全部權限打開,類似機制是軟體商做得到的,理性看待此事件吧!別什麼事都得意識型態,站在政府的立場,Apple都答應配合了,如果政府不用相同標準,豈不是圖利Google嗎?
個人觀感 .... 政府要求google對於付費軟體提供7天試用期。google不同意,認為此做法對google不合理,固不提供台灣消費者購買付費app。這點我認為沒任何問題。就像客人要求老闆以低價售出某產品,但老闆認為不符合成本,即告知客人無法售予。但已售出的app,應提供原購買之使用者持續更新及重新下載之權益。這樣google才能全身而退 ....個人認為,政府這次對google採取之罰款動作,不合理 ....但是google對消費者停止更新這動作 ,也不合理 ....以上身為商家,可以選擇消費族群! 沒必要在無法得取利益之地點開店吧??即便是該地點的人如何需要,但是沒有能夠維持基本利潤之地點,不管人們如何需要,商家還是不會建在該處 ....您有看過非洲難民區有7-11還是麥當勞嗎
這是商業上的殺價模式最終是雙方各退一步,折衷在鑑賞幾天內可退款.政府不處理也被罵,處理也要罵還跟選舉扯上關係...是被洗腦洗成智能障礙了還是???還一個台北市害了全台灣..真是無言到極點.乾脆不管隨便讓這些跨國企業如何姦淫擄掠台灣市場好了.
網路世界已經模糊國家的界線了.說真的 我不覺得七天免費鑑賞期對網路及軟體是合理的.就算估夠不再開放付費軟體到台灣,有需要的人一樣可以透過market access買到自己想要的軟體.(開放前就是這樣做的).那有違法嗎? 就算有的話誰抓的到呢??和政治無關 但我覺得北市政府讓人覺得太迂腐了
acks wrote:MSDN上的都有試用...(恕刪) 手機軟體上的付費軟體 絕大多數也都有試用版...何況別人並沒有不讓你退 而是退的期限合不合理不要講的好像是不讓你退似的混淆焦點acks wrote:合不合時宜是一回事....(恕刪) 那既然這樣 你複製貼上一堆法條幹嘛?反正也未必會照你癮的法條做解釋 你也不是法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