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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嗎?』google知道你一切行事曆、聯絡人、約會,你放心嗎?

dagogo wrote:
看了這一串討論發現一...(恕刪)

地下錢莊我不知道
可是這年頭還有地方是不需要證件也不用本人,只靠資料就敢辦這些服務給你的喔?
我是不知道 Google他們怎麼賺錢
但我猜~我們上網google了話, 就是他們賺錢基本.

簡單的說. 我們就是他們的產品....google把我們的流量賣給其他公司或廠商...

我猜的啦~@@

所以因該不會要收費吧~~大概......
說 的 沒 錯 !!!!!

很有 007-明日帝國 的 FU

現實面 應該比較難達成吧

(腦中出現很多 不可能的任務, 007 等片 的 橋段)

冷靜!
ashiu wrote:
我是不知道 Google他們怎麼賺錢
但我猜~我們上網google了話, 就是他們賺錢基本.
簡單的說. 我們就是他們的產品....google把我們的流量賣給其他公司或廠商...
我猜的啦~@@
所以因該不會要收費吧~~大概......

我猜喔
Google怎麼賺錢?
當然是跟客戶收錢啊
客戶是誰??
當然是企業
而不是那些網路上的User
怎麼賺錢?
1. 廣告
2. 將資訊整理後, 提供給網路使用者(置入性廣告)

以後怎麼賺錢??
1. 做為資訊提供者向商家收費
比如說行事曆上寫星期五約會
點選晚餐台北東區=>提供一堆餐廳列表
晚上寫推倒==>=>提供一堆MOTEL列表
(進入列表廠商給錢可改變順位)

2. 建立人頭資料庫供商家搜尋
ex1. MOTEL廠商進入GOOGLE搜尋
條件: 台北東區,每周三次, 時間中午
Google搜尋結果: 500筆 (要獲得資訊請付費)

ex2. 壯陽藥廠商
請提供給我三個月內搜尋過"威而鋼" + "偉哥"的結果
Google搜尋結果: 台北市 500筆 (要獲得E-mail資訊請付費)

ex3. 國稅局

ex4. 徵信社抓女女女 (這可能要買通底下的資料庫管理員了)

Romulus Ts'ai wrote:

地下錢莊我不知道
...(恕刪)


身份被冒用應該不算甚麼新聞了吧!隨便找一下就知
有足夠詳細的個人資料,要弄個假證件,這年頭應該不是甚麼難事吧!要辦甚麼都可以
以詐騙集團手法,用人頭申請個幾百件,中個幾件就夠了!等到當事人發現通常都已經
損失慘重!


Romulus Ts'ai wrote:
與其擔心資安問題,我覺得還不如擔心哪天Google要是大當機的話日常生活功能會全數陣亡咧


可用性也是資安的一環(大當機是可用性遭破壞)
e04職業病犯了
樓主發的文還真無聊...
沒什麼建設性
也沒什麼新穎的見解
更沒什麼獨特的想法

樓主說得大家早就知道了,老古了!
~~~BreadRD~~~
dagogo wrote:
身份被冒用應該不算甚...(恕刪)

這我還真的孤陋寡聞,隨便找一下也找不太到什麼相關資料,可否請你提供一些最近未遺失身份證或等效證照仍然遭冒用申請成功的案例?
jjoy wrote:
不一樣吧, 一個是強制性的要求,
而GOOGLE並沒要強制你一定要用,
怎麼跟違憲扯上關係了。


你可以想想,
為何近幾年來對個人資料的處理愈趨慎重,
甚至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的出現。


再者,
許多人以為「當你按下同意」就不能再有所爭執了!
但果真如此嗎?

譬如:
民法第222條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民法第223條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民法第247條-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又如,
部分站友常引用「免責條款」來說明消費關係下已同意的定型化契約,
卻不知:
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1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抑或在謀職時簽下的「責任制」條款通常因抵觸勞動基準法而無效。


本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
雙方合意的契約自應有效成立;
惟隨社會的演進,
一味死守「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將會導致以強凌弱,
甚至使階級流動趨近停止。
因此「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也受到某程度的限制。



你簽下的契約一定會成立或生效嗎?
未必!
樓主發這種文 就是準備被砲的...
你煩惱的事情這些大家都知道...
但還是得用阿 怕個資外洩 就別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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