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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CSIL wrote:
你說「更甚至已經有判例的東西」,敢問判例字號?


抱歉 錯誤資訊 僅有經濟部 法律適用解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消 保 法 字 第○九一○○○一 一 六 三 號
已修正

推倒胡 wrote:
想不想退和有沒有權利...(恕刪)



如果「確定」且「永久」沒有意願,去保護這樣的權利有什麼實益呢?當然這點在學理上會有些爭議,就像「把本來就熟睡的人鎖在房間,在他醒來前把門打開,算不算妨礙自由」這種問題,但如果以比較務實的角度來看,如果一個消費者買了東西,在猶豫期內都沒有後悔(即便他不知道有猶豫期這回事),針對這種情形,去討論猶豫期的權利內涵,似乎意義不大。


所以我才會覺得,比較有意義的討論在於「買的當下OK,但在猶豫期前反悔」這種情形。

絕代蝴蝶 wrote:
問題在於這些軟體並不是由google完全自己開發,這件事的原由是Apple讓人付費下載了一個有Bug的程式,花了錢還買到一個不能用的.....

Google能保證所有在Market上面的軟體都是沒有Bug的嗎?
如果可以,我會挺台北市政府跳到挺Google!

基本上以現在系統的複雜度而言沒有一家軟體公司能跟你保證無bug...
即使是MS開發的OS與各種應用程式等也無法讓使用者用有bug或是無法執行這些理由來要求退費
有時候你所謂的不能用也不一定是軟體的錯, 除非你用Apple的系統, 單一硬體與廠商, 沒有硬體相容性與系統廠亂改導致出問題的因素存在, pc這種硬體開放的系統都已經有一堆問題了更何況是Android這種連OS原始碼都開放的平台....

CSIL wrote:
不,我沒有lag,因...(恕刪)


其實我只有一個問題。請問北市祭罰的法源為何?
Google線上販售軟體但無提供7日猶豫期 => 違法
北市府限期改善,寬限時間至6/27。
Google於6/27表明無法接受法律限制,選擇撤除線上販售軟體功能 => 違法行為消滅
北市府祭罰百萬,因Google"意圖綁架消費者" => 請問法源為何?

換個例子,
今天某電視台違法販售具有療效健康產品
某市府要求限期改善
期限截止,電視台不願將療效宣告去除,選擇停止銷售健康食品
某市府認為電視台"意圖綁架消費者"祭出罰款
小弟實在看不出電視台何處違法需要挨罰。

再來,或許有些人會說6/27撤掉所有付費軟體影響到已經付費使用者的權益。
沒錯,我也同意。但Google也需要時間調整程式把已經付費程式選擇性的打開。
Server在美國,等美國上班就是6/28凌晨,所以6/28這項功能完成,其實也算是合理。
總不能因為Server需要調整來寄罰,那這樣線上遊戲定期維護不就全部該罰?

可否請樓主釋疑。Thanks.
dirtypoint wrote:
第十條定義郵購買賣 白紙黑字寫的是
”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並無購買前 這些文字

如果google 律師主張 15 分鐘可能讓客戶檢視商品,其android market並不屬於郵購買賣的範圍
那就無需遵守第十九條,因為不屬郵購買賣的範圍
也就是按消保法,google 律師一定會主張google 的做法是符合台灣法律 的...(恕刪)


但是 Market 的購買方式:按下「確認購買」之後才能下載 App,接著才開始算 15 分中的退款時間

在「確認購買」的當下,應當就成立買賣契約吧

在「確認購買」前只能由說明及圖片了解 App,買了之後才有辦法檢視 15 分鐘

難道不符合「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tingch wrote:
您第一段話邏輯有問題...(恕刪)



我不太懂您說「反例」是什麼意思。在西方國家眼裡,覺得回教國家拿石頭砸人跟新加坡的鞭刑都是「惡法」,不就像在google眼裡,臺灣的七天猶豫期也是「惡法」嗎?


如果回教國家、新加坡(跟全世界比都是少數)可以不需要「迎合世界潮流」,為什麼臺灣的法律「只」因為跟某些國家規定不同,就必須修改法律?


我沒有反對修法,只是認為單憑「跟其他國家不一樣」這個理由是不夠充分的。
CSIL wrote:
如果「確定」且「永久...(恕刪)


你個人可以放棄法律給你的保障,但不能因此認為他人不需要這樣的保障。

相反的,你個人需要這樣的保障,不代表其他人都跟你一樣需要同樣的保障。

所以一個人不後悔而不去實現猶豫期賦與的退貨權利(例如雖然買錯了,但這個卻更喜歡),是他對這權利的拋棄。但在拋棄權利之前,我們必須先檢視他有沒有「權利」可以來讓他拋棄。
所以,網購充分檢視無誤購都成立的條件下,我們必須先確認是否仍是消保法19條的保護範疇,才會有下一階段的「有沒有權利可以讓你拋棄」的問題!

灰翼 wrote:
再來,或許有些人會說6/27撤掉所有付費軟體影響到已經付費使用者的權益。
沒錯,我也同意。但Google也需要時間調整程式把已經付費程式選擇性的打開。
Server在美國,等美國上班就是6/28凌晨,所以6/28這項功能完成,其實也算是合理。
總不能因為Server需要調整來寄罰,那這樣線上遊戲定期維護不就全部該罰?(恕刪)


系統停機、系統維護、系統調整,總要有個公告,不是嗎?

CSIL wrote:
不,我沒有lag,因...(恕刪)


Google未通知以購買用戶,而片面終止網路服務,對於已購買軟體的消費者,基本上就已經可以引用消保法來要求重新提供服務,這是合法可以爭取的權利~畢竟消費者已經發生購買行為,就必須提供當初網路約定的服務~
黃小折(DAHON VD7)~經常出沒關渡的新手~車黃的有如路邊小黃般的悠遊馬路~沒事常騎車!最常約的就是關渡到漁人碼頭線!~^_^

灰翼 wrote:
其實我只有一個問題。...(恕刪)



不想騙您,但我真的還沒研究「一百萬的罰鍰」是打哪來的。

我這棟樓只處理「有沒有違反消保法」,至於台北市政府「罰一百萬」的問題,我還沒研究,所以無法回答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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