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IL wrote:
你說「更甚至已經有判例的東西」,敢問判例字號?
抱歉 錯誤資訊 僅有經濟部 法律適用解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消 保 法 字 第○九一○○○一 一 六 三 號
已修正
絕代蝴蝶 wrote:
問題在於這些軟體並不是由google完全自己開發,這件事的原由是Apple讓人付費下載了一個有Bug的程式,花了錢還買到一個不能用的.....
Google能保證所有在Market上面的軟體都是沒有Bug的嗎?
如果可以,我會挺台北市政府跳到挺Google!
CSIL wrote:
不,我沒有lag,因...(恕刪)
dirtypoint wrote:
第十條定義郵購買賣 白紙黑字寫的是
”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並無購買前 這些文字
如果google 律師主張 15 分鐘可能讓客戶檢視商品,其android market並不屬於郵購買賣的範圍
那就無需遵守第十九條,因為不屬郵購買賣的範圍
也就是按消保法,google 律師一定會主張google 的做法是符合台灣法律 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