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的時間也許不合理,但是現階段法令就是7天!!! 請你們"無條件"遵守..... 如果那天美國與歐盟的法令也改為7天或更多,那麼請問你們是不是也要關閉美國與歐盟的ANDROID MARKET呢?
chan15 wrote:
在大家都用自身立場考量 Google 事件同時,聽聽看不同的角度吧
http://mmdays.com/2011/06/28/google-value/
[本篇文章為 Google 員工投書]
bikevts wrote:
要談法..那就搬出自己的法來看看吧....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恕刪)
n34963496 wrote:
如果GOOGLE決定退出台灣市場,不差台灣這小地方小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