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aqua wrote:
這部分忘了回,
你先把法令看清楚吧,
法令是寫『7天猶豫期』,不是一般人常說的『7天觀賞期』,
嚴格地說並不是試用期,法令只限制不能用各種理由拒絕退貨,
以你的例子來說,他也沒說不給退,而是消費者要對商品造成的損失賠償,
總結就是:
1. 法令並沒有保障你損毀別人的東西不用賠,法令只保障你一定可以退貨,損毀賠償並不在這法令規範之內。
2. 法令並沒有保障你一定可以任意使用商品,法令只保障你有7天的時間可以『猶豫』。
所以,對盒裝軟體而言,PC Home給你的是猶豫,而不是試用。你不打開軟體安裝,如何試用?你一旦打開軟體,1分鐘都不能退。
對於下載軟體而言,你如果不安裝試用,根本不需要下載。你要猶豫,看著螢幕猶豫就好了,不用浪費頻寬下載。
現在台北市政府要求Google在你下載安裝之後的7天,還要能無條件退費。卻沒有要求PC Home在盒裝軟體打開安裝後,7天內仍要無條件退費,這根本是玩弄法律樹立貿易障礙。
jase wrote:
台北市政府就可以馬上開罰
人家就不能馬上有對策停掉嗎
搞不懂你替北市府不平什麼?Google若覺七日窒礙難行,大可先協商,再行動。
但北市府 不此之圖,先停掉付費平台,給你一個下馬威,讓大家先跟台北市政府吵,
好奇怪,你都不看新聞的啊?什麼叫馬上?Google拖了快一個月不回應才被罰。
就算被市政府罰,又如何?我們還有行政救濟、還有訴願,Google只要有理,都可以讓其免於被罰。
反觀Google,還要再派人來台灣協商,卻在協商前先停掉服務,我真的懷疑他解決問題的誠意,你問我為什麼挺市府,因為市府在爭取我們的權益,如果Google可以跨越台灣的司法,自行決定哪些台灣的法律要遵守,那些不用,那台灣還是一個國家嗎?豈不是淪為跨國企業的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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