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也太弱了點,台灣的消費者曾幾何時有足夠的力量去影響政府的行為?曲指可數啊.
消費者就該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去爭取捍衛自己的權益,誰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就跟誰爭取,今天政府的手段是
罰錢,不是強制要求廠商若不配合就要下架付費軟體,軟體下架是廠商的行為,當然是跟廠商爭取(政府哪有
辦法進去廠商的系統把軟體再上架...)!
大家也不用在那邊擔心寫程式的餓死,如果新聞可信的話,廠商不是認為臺灣是小眾市場嘛?哪有人會因為
小眾市場不存在而餓死?還有大眾市場可以賺錢不是嗎?至於電子書呀等等的,有人規定不能先出個試閱版
(提供部份章節試閱)嗎?很多細節可以再談,但一下子就把談判局面搞這麼僵,又讓消費者權益受損,對廠商
來說真的有比較好嗎?只是更突顯出消費者的弱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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