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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北市府跟google的協商日,有人知道結果嗎?

tjptw wrote:
...又雖被告依系爭買賣契約約定書第 8 條約定:「關於退貨: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均享有商品到貨七天猶豫期之權益。但退回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且完整包裝(保持商品、附件、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之完整性),影音光碟類產品不得拆封,否則恕不接受退貨。電腦軟體均係依法享有其相關權利,因此,消費者購買產品若不確定是否使用時,煩請切勿拆開包裝封套,因其性質上無法回復原狀,若已經拆開包裝封套即視為接受該軟體之授權條款,消費者保護法所訂之七天猶豫期間將無法適用,也就是將無法為您辦理退貨退款。」主張原告已將收受商品註冊及拆封,依上開約定不得享有 7 天猶豫期,即不得解除契約云云,惟上開約定違反前開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應屬無效,被告上揭所辯並非可採,是原告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解除契約。


對咩
既然違法
那各大網購業者怎麼依然故我,都有附註軟體拆封不退貨的但書繼續違法呢?
北市府是不是要更加努力替我們爭取福利呢?
四大公會何必再出來反對呢?
公然違法....

說人家扯後腿
怎麼大家要求落實法律全部的網購業者都一併適用,你就只單純只要求google改進
其他的都無視?
rhy660713 wrote:
對咩
既然違法
那各大網購業者怎麼依然故我,都有附註軟體拆封不退貨的但書繼續違法呢?
北市府是不是要更加努力替我們爭取福利呢?


有關此點,建議你蒐集足夠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我挺你!他們這個附註依法無效,但最好有發生"具體事實案例",你去檢舉,主管機關才能援法處分!我不是針對google,管他蘋果奇摩,我態度一致,也希望你們一樣!

先幫你找些資料: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七八○號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俾消費者得以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因此,原則上企業經營者應於合理範圍內,提供樣品供消費者檢視內容之機會。企業經營者於出版品上以透明膠套封貼,如僅有「一經拆封,視為購買」之標示,而完全未提供消費者檢視內容之機會,似應認其已侵害消費者知的權利.

tjptw wrote:
顯然,google腦袋比諸位清楚多了..(恕刪)


是啊,直接退出市場不玩才是正途。

tjptw wrote:
(你真的先去加強法律常識).這個機制主管機關核可即可..(恕刪)


你是看不懂我說的商業考量:
試用版認定如果依各地方政府各自表述,那我是不是要出一個台北市試用版、北京市試用版、東京市試用版?

(你真的先去加強普通常識)


如果海龜派要練習把台北市用國家的格局治理,請先有世界的格局,不要拿著裹腳布卻只想裹 Google 的小腳。
tjptw wrote:
有關此點,建議你蒐集足夠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我挺你!他們這個附註依法無效,但最好有發生"具體事實案例",你去檢舉,主管機關才能援法處分


對啦
談法律就對了,這個時侯你又推給主管機關了?
可惜的是.....台北市法規會早說要去查了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72398&ctNode=30895&mp=120041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函釋,同樣的法律對於所有在臺灣從事交易的業者均有適用。針對消費者檢舉未適用郵購買賣7日鑑賞期之網路平台業者,北市府將於近日內進行行政調查,必要時將命其限期改正。


01早就討論出pchome,yahoo公然違法的事實,也有人檢舉了
今天都幾號了,怎麼pchome,yahoo都沒改進咧?
你很公正啊...知道google違法,怎麼pchoe也違法你就都看不到了???
雙重標準加避重就輕的回法就省省吧
zender_chen wrote:
是啊,直接退出市場不玩才是正途。


你的疑慮我根本不擔心,我對google有信心,我相信他們的智力遠高於你(甚至我),他們會想出方法啦,你在此杞人憂天甚麼?他都答應了,你對google為何這麼沒信心?當初北市政府一開罰就一堆人跳出來說"台灣完蛋了,google不玩了",結果有嗎?他現在繼續玩而且說會提供試用版,你不是google的人又說'直接退出市場不玩才是正途',搞不懂你在想甚麼?雙方都已達成共識,google"答應提供試用版",我們就靜觀其變啊,你怎麼還說甚麼退出市場的,他有這麼笨嗎?笨的是誰?至於他要怎麼提供那是他家的事.我管他的商業考量幹麻?google賺的錢又沒進到我的口袋,他也沒付我顧問費,我幹麻幫他想解決辦法?如果你有收他顧問費,你就繼續幫他想辦法吧!
rhy660713 wrote:
01早就討論出pchome,yahoo公然違法的事實,也有人檢舉了
今天都幾號了,怎麼pchome,yahoo都沒改進咧?
你很公正啊...知道google違法,怎麼pchoe也違法你就都看不到了???
雙重標準加避重就輕的回法就省省吧

甚麼雙重標準?這篇討論google我也針對此發言,你去開個pchome樓如果我時間多正好有看到也可以進去支持你一下啊,你看到我哪個發言支持pchome?貼來看看,否則不要無的放矢.你以為我是北市政府啊?你找我幹麻?你有給我薪水嗎?如果pchome違法就罰他啊,我不是官員幹麻你講哪個我就去看哪個?我說"我支持處分所有違法廠商",你是哪個字看不懂,pchome違法就罰啊!突然感覺我跟一個程度有限的人在對話,好累!
tjptw wrote:
甚麼雙重標準?這篇討論google我也針對此發言,你去開個pchome樓如果我時間多正好有看到也可以進去支持你一下啊,你看到我哪個發言支持pchome?貼來看看,否則不要無的放矢.你以為我是北市政府啊?你找我幹麻?你有給我薪水嗎?


??
是你跳出來說你很公正的啊
怎麼我提了pchome你就是支字不提他違法呢?
不用再開個pchome串啊,pchome就是違反你說的法律
就順便炮一下,不用浪費資源再開一個討論串了咩
最後立場站不住了又推回給台北法規會..
那就不要站出來就好了啊

討論法律都是一併適用,你只要求google守法,其他都無視
依法行政會轉彎的啦
rhy660713 wrote:
討論法律都是一併適用,你只要求google守法,其他都無視
依法行政會轉彎的啦

我主張大家都要守法啊,我何時只要求google守法,其他都無視,說過你別含血噴人!反倒是你,一直主張google可以不守法,現在google守法了,你又開始聲東擊西啦,你早已失立場!你怎麼不主張google也可以殺人放火?

別說我不挺你,只是你自己不做功課一直謾罵有何幫助,我再免費幫你找資料,你去告pchome啊,告訴你,以下資料去消保會網站都有

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九三號
【主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於網站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數位軟體產品之交易是否屬於消
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範之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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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1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台端若遇有消費爭議可依上開規定進行申訴,或撥打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進行諮詢。

消保法字第0970007793號
企業經營者就訪問買賣,倘與消費者有「拆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之約定,其約定已違反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消費者得在收受商品後 7 日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之規定,依消保法第 19 條第2 項規定,其約定無效。
週五到了,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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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走來 Desire/OneV/OneX/E8/M10/U11plus
五點下班時間快到了!
不知道協商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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