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ptw wrote:
...又雖被告依系爭買賣契約約定書第 8 條約定:「關於退貨: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均享有商品到貨七天猶豫期之權益。但退回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且完整包裝(保持商品、附件、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之完整性),影音光碟類產品不得拆封,否則恕不接受退貨。電腦軟體均係依法享有其相關權利,因此,消費者購買產品若不確定是否使用時,煩請切勿拆開包裝封套,因其性質上無法回復原狀,若已經拆開包裝封套即視為接受該軟體之授權條款,消費者保護法所訂之七天猶豫期間將無法適用,也就是將無法為您辦理退貨退款。」主張原告已將收受商品註冊及拆封,依上開約定不得享有 7 天猶豫期,即不得解除契約云云,惟上開約定違反前開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應屬無效,被告上揭所辯並非可採,是原告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解除契約。
對咩
既然違法
那各大網購業者怎麼依然故我,都有附註軟體拆封不退貨的但書繼續違法呢?
北市府是不是要更加努力替我們爭取福利呢?
四大公會何必再出來反對呢?
公然違法....
說人家扯後腿
怎麼大家要求落實法律全部的網購業者都一併適用,你就只單純只要求google改進
其他的都無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