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ch wrote:所以我才說要法律人要...(恕刪) 世界潮流不必然能超越內國法律,否則某些回教國家怎麼還會拿石頭把人砸死?新加坡又怎麼還會有鞭刑?我沒有意圖要扯遠,只是強調「當我國法律跟其他國家不一樣的時候,不必然是因為法律人的驕傲」,更別說在「試用版並不是過份要求」的前提下,其實我國的消保法已經排除「有提供試用版的產品」適用猶豫期,這樣有很違背世界潮流嗎?
其實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方法就是試用版。消保法是保護消費者的,有那麼多的人替google說話,給你們個讚。我也相信那些你們這些力挺google的人並不是google的員工,畢竟那也不是什麼閒雜人等能進去的 。以上是題外話,我覺得重點還是要出試用版,如果有了試用版,消費者還要求7日內退費,那就有點無理了。不能尊重台灣的法律,那就來個試用版吧,這樣我也覺得google是有道理的,我可以同意google可以不用尊重尊守中華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
Atayal wrote:"其他遵守消保法的企...(恕刪) 沒這麼悲觀吧,如果你真的遇到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產品,發現「名不符實」的情形,請問你有真的依照消保法規定,在七天內向業者要求退貨但被拒絕嗎?如果有,請告知實際情形,我可以幫你分析打贏官司的可能性。
試用版的問題,在於軟體創作者並不是 Google,Google 若要求作者必需要提供試用版。那或許會變成,要在台灣販售付費軟體,請創作者也提供試用版程式,不提供就不能在台灣地區上架 Market。那這樣不就是解套?反正不提供試用版的創作者,台灣地區不上架,消費者也買不到。台灣消費者買得到的一定是有試用版的軟體。
再貼一次CSIL wrote:您這誤會可大了,消保法(還用不到細則)的條文就說了「透過網際網路」及「無法在購買前檢視商品」這二個郵購買賣的要件,單憑這二個要件,就足夠支撐小弟這個討論串的所有發言。無法在購買前檢視商品,請問是第幾條第十條定義郵購買賣 白紙黑字寫的是”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並無購買前 這些文字如果google 律師主張 15 分鐘可能讓客戶檢視商品,其android market並不屬於郵購買賣的範圍那就無需遵守第十九條,因為不屬郵購買賣的範圍也就是按消保法,google 律師一定會主張google 的做法是符合台灣法律 的十、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CSIL wrote:其實我國的消保法已經排除「有提供試用版的產品」適用猶豫期,這樣有很違背世界潮流嗎?...(恕刪) 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依現行法律, 我不認為你這個結論有很大依據試用版只有一關...付費版有10關你認為這算同一商品? 請問依據?你要說惡法亦法 我沒太多話說但這條法合世界潮流??? 開玩笑吧
a8leo wrote:個人有個硬體搭軟體的...(恕刪) 對,依照現行法,沒辦法。如果撇開法律不看,從「道理」的角度,就必須看「購買硬體的主要目的是使用軟體市場」這件事,是否已經成為多數消費者的習慣與動機?如果是,那就應該綁在一起看,這會有點像是「買了遊戲主機,是為了玩遊戲」,所以在買遊戲主機時,業者應該要讓消費者當場測試可否與遊戲片搭配,否則就不算「購買前合理檢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