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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google不鳥台北市政府

以下引用自ptt 作者:af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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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一下類似的線上軟體供應商,好像都不提供鑑賞期和退費

Steam

https://support.steampowered.com/kb_article.php?ref=8360-WEJC-2625#refund

Steam Refund Policy

As with most downloadable software products, we do not offer refunds
for purchases made through Steam - please review Section 4 of the
Steam Subscriber Agreement for more information.

Xbox Live

http://mktplassets.xbox.com/NR/exeres/4CC85C88-41FE-4F4F-AC9D-E82DDA66BC92.htm

All items purchased or rented from Xbox LIVE Marketplace, using the Web
or your Xbox 360 console, are non-refundable. This includes subscriptions
and all games, videos and other digital goods. All sales are final.

Playstation Network

和Xbox Live一樣,不過PSN現在維修中,沒辦法引用網頁

WiiWare

找不到例子,但我猜博優一定不會退費,因為台灣機Wii根本把網路閹割掉了,
所以沒有退費問題


如果全世界的線上軟體供應商都是這樣,只有我們要求一定要七天鑑賞期,
好像是怪怪的喔?這樣不挺北市府會被說奴性嗎?

另外北市府要不要把微軟Sony也罰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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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引用自ptt 作者:affen
我比較想知道別的國家的MARKET有七天鑑賞期?
還是一樣15分鐘?
帥阿!老皮!!!

arthurkc wrote:
十九條一項的規定是猶豫期,不是試用期。可以猶豫七天不買,不表示可以試用七天後不買。

這也是現在上網買軟體. 他會規定不可以拆封的依據。

yahoo購物中心上面,關於windows7的商品頁面,商品保證的地方註明,

"我們所提供為全新產品,並提供以下保證:
本產品為全新商品,產品拆封不予更換。 "

拆封就不予退換,就是不給你試用。要試用請找其他方法,不是上網買來試用。


WIN7有試用版喔...全台100諮詢站索取連結:win7 諮詢站

"拆封就不予退換" 這個你有拿到實體才能拆封不是嗎?

google下載的實體你可以展示給我看看嗎?

硬要凹那算網購軟體也行...附上民法



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後,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原狀義務?得否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
A:
一 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後,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原狀義務,消費者保護法並無具體規定。但是從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可知,契約解除後,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由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如下:『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1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2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3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4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5就邍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6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二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契約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的約定,如果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的話,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



說真的上法院你頂多賠包裝費用,包你贏~


acks wrote:
我們現在再談退貨,不知道你拿著作權法出來做什麼...


因為使用了他人的著作權後其基於消保法的鑑賞期保護機制就會消滅,

也當然就不會有所謂的退貨行為的發生...

所以才會提到著作權法,僅此而已...
lovelpc wrote:
為什麼全破了...(恕刪)


老兄,看清楚人家的語義,不要自以為自己了不起。
請常唸....南無觀世音菩薩

kurt1127 wrote:
發現大家只停留在"消保法"上,忽略"著作權法"的部分...


從頭看到尾,就這位最講法
要講法,這種跨國大公司絕對不是省油的燈
apple這樣做,我想也不是重視的問題,真的重視的話,產品怎麼不早點上市?

事情還有得看,平常軟趴趴,現在突然硬梆梆... 

台灣
買了某遊戲或漫畫書
然後玩厭了或看完了,限期前退費...
大家都忘了為什麼GOOGLE要把一天改15分鍾,是大部份開發者的要求,保障他們的利益
(之前美國已經有很多人反映,有大量的使用者會利用一天的退款期,看完就退款,根本沒錢到著作者上)

APPLE一直都可以退, 我退了好幾次, E-MAIL一點都不難,他也寫了三十天
這次爽了,台北要求7天而已!! 我加個繁體退款申請按鍵就已經可以滿足台北政府的要求
可不可以批,可又另一回事


我是不讚同有猶豫期這東西,我在香港沒有,政府只要商戶保證7天內貨品有問題就換新,或退款,而不是不適合、不喜歡就退。 為什麼購東西之前不想清楚,不調查清楚?這責任為什麼非得給商戶負責,實體的東西如果怕就直接去實體店,APPS能試用,不想亂花錢就看別人用後的感想

老婆嫁進來發現住起來原來比預想的不一樣,不合適。。。所以基於猶豫期也應該要7天退貨???

住過美國加拿大的人都告訴我,很多中國和亞洲人,會利用這一招,去借花、酒。。。連蘋果都要這樣搞(咬剩最後一口,說有問題,拿回去能退錢!)

WINDOWS 7跟OFFICE 2010沒猶豫期吧? 一擦序號就完了

別跟我說試用版,現在是說用了,註冊了能不能退

不過我覺得是沒差,因為APPLE跟ANDROID都多了很多以手機唯一碼作購買註冊的APPS

不跟帳戶,跟手機走, 我真不知道這是好還是好
這件事

大家比較要關心的

挾user以令公權力 成功的話

那會有多少外商以後都靠這招 來不甩公權力


steven0415 wrote:
在美國只要用的不滿意...(恕刪)

如果你要這樣說的話那是不是該解釋成
"為啥更注重消費者權益的國家都能接受15分鐘退費的規則 反而台灣不行"?
不過15分鐘真的有點短 原先的24hr還是比較好
至於台北市政府這種不合時宜的規定直接套的作法...也沒比人家直接下架這招好多少
突然覺得 01人多了之後 一堆社會功能障礙患者也多了起來
偉大的北市府也應強制MOD買影片應也要納入七天退費規定,講手機也應可以在七天內退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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