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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大聲向台北市政府還我Android軟體購買權


timeriver235 wrote:
如你所說的台灣法條

請問PCHOME 跟 YAHOO 網路賣的軟體有依照規定了嗎

選擇性執法就是作秀 一堆大頭症的人隨之起舞




很多人不是不懂,只是不想承認與回答。




郝大兵跟葉狀師應該用iphone
想作秀結果發現拔到老虎鬚了
現在射後不理
這個議題還在延燒啊,有什麼好討論的,看看現在的局勢,市政府都己經舉一半的白旗,人家就是不在台灣賣!不然你想怎麼樣。本來我國的法津就是規定的很清楚了,那也是為了保障人民。到台灣來賣東西本來就該遵守台灣的法律啊!!反正選舉到了,我們偉大的政府一定會低頭的啦!到時候就會有一個雙方都可以下的台階。

honwen2157 wrote:
再忍耐一下任期還有2...(恕刪)

你還要跟廣大的學生道歉~
真辛苦了台北人
反正啊,有些人就是打著正義的口號胡搞瞎槁
總是有人跟著瘋的

一開始就錯了,加上死不認錯、死皮賴臉出了名的團隊
反正到最後還是會像北北基一樣...
蠻幹=打自己臉打得很開心
我是Hiroyuki

boy19811217 wrote:
你還要跟廣大的學生道...(恕刪)

呵........沒錯!這把火還可能燒到"好天兵"的總統路,因為那些學生將來也是有選票低。
不過,眼前咕狗的這把火都燒到眉毛上了,因該會先解決吧!!總不能丟著不管吧

thunderbird wrote:
我沒什麼多餘話想說,...(恕刪)


jb就好了
為什麼書店那麼多書和雜誌都封起來不給"鑑賞", 拆封連翻都沒有就要買. 台北市政府怎麼不規定封起來的書要有鑑賞期...Android 軟體還有15分鐘鑑賞算大方了.
老實說,android market 在台灣也銷售不了多少金額
因此對於google而言,開不開放付費軟體沒差。
倒是一些人將矛頭對準依(惡)法行政的人員,冷嘲熱諷;似乎就算google規定只有5分鐘的猶豫期,也如搗蒜泥般點頭稱是,但是事情總要看原委吧:

消保會也承認目前消保法對所有商品、服務提供7天內退貨的規定確實存有爭議。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委葉慶元6/27晚間在個人部落格提到:
也有網友質疑,軟體不應該適用郵購買賣七日鑑賞期的規定。我必須同意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議題,但是,目前法律並沒有將軟體買賣排除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之適用,所以Google不能自己變成立法者,自己決定適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台灣業者不能,Google也不能。…

換句話說,若消保法規定無法因時、地、物制宜,北市府現在也只能依法行政,要求Google和台灣廠商、其他國際業者同樣遵守台灣法規,修法解決不同商品、服務爭議則是長遠之道。

郭戎晉表示,消保會在民國96年提出修正草案,參考歐盟的做法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利,擬以負面表列方式將軟體等特定商品排除在外,不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提供7天內退貨的規定,但因當時消保團體抗議而未通過,現行消保法的郵購7天內退貨仍一體適用於各商品及服務.....

當初反對負面表列的消保團體是?....


martylovesu wrote:
話說,現在在官府當差...(恕刪)


說得好~
不是不找Google抗議
而是怪北市府罰不了人
罰人之前沒料到對方有這招
這才是政府欠罵又無能之處
俗話說生雞蛋是沒有, 放的雞屎倒是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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