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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aoki.lin wrote: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問題在於這些軟體並不是由google完全自己開發,這件事的原由是Apple讓人付費下載了一個有Bug的程式,花了錢還買到一個不能用的.....

Google能保證所有在Market上面的軟體都是沒有Bug的嗎?
如果可以,我會挺台北市政府跳到挺Google!
煥仔 wrote:
其實你說的影片那一些,都有試聽/試看帶喔..
...(恕刪)


Trailor是嘛? 有多少片只有預告精彩你知道嗎?
APP不也有功能說明和畫面了嗎?

這個法令不合時宜很明顯啊.

試用版功能大多只有一點
和正式版根本不能算是同一件商品

這法令不修改的話...試用版也解不了套
以為試用版可解決...根本是樓主的自我解釋..還關鍵哩?!

CSIL wrote:
現在的問題不是「法律...(恕刪)


"其他遵守消保法的企業,都是被潮流淘汰的技術落後者嗎?好像也不盡然吧。" 在台灣有哪家的數位內容提供業者,線上賣的遊戲軟體、DVD、CD 真的是七天可退的,請務必指點一下,小弟受夠了買回來的遊戲、電影跟CD,沒有廣告宣稱的好玩好看好聽,根本就是騙錢! 有哪家良心廠商有七天鑑賞期請務必指點小弟

CSIL wrote:
您這誤會可大了,消保法(還用不到細則)的條文就說了「透過網際網路」及「無法在購買前檢視商品」這二個郵購買賣的要件,單憑這二個要件,就足夠支撐小弟這個討論串的所有發言。


無法在購買前檢視商品,請問是第幾條

第十條定義郵購買賣 白紙黑字寫的是
”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並無購買前 這些文字

如果google 律師主張 15 分鐘可能讓客戶檢視商品,其android market並不屬於郵購買賣的範圍
那就無需遵守第十九條,因為不屬郵購買賣的範圍
也就是按消保法,google 律師一定會主張google 的做法是符合台灣法律 的






十、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絕代蝴蝶 wrote:
問題在於這些軟體並不...(恕刪)

這位大大,那個事件不是一個有Bug的程式,而是根本就是在騙錢的程式....
個人有個硬體搭軟體的問題,不知版主的看法為何?

Google Android OS 通常是搭載相關硬體出貨,例如手機、平板電腦。

消費者購買硬體,主要是為了硬體可使用 Google Android 的內容加值應用,簡單講就是 Market。

假設消費者是想使用 Market 裡的付費軟體,而購買了相關硬體,結果買了硬體,卻無法購買使用到原本想使用的付費軟體。

那麼,購買的硬體不就失去採購原意,無法滿足需求。

但硬體買了是不能退貨的,除非是郵購(網購),還有七天保障。

這牽連的問題,似乎也很難用法條來協助消費者爭取權益。

推倒胡 wrote:
這2條件都滿足了,但...(恕刪)



關鍵在於,如果真的買到自己想要的東西,就不會退(所以不需要考慮適不適用猶豫期)。

反過來說,如果要考慮猶豫期,必然是以「消費者想退」為前提(否則沒有規範實益),至於消費者有沒有可能「剛買的時候想買,但在猶豫期到之前反悔」?當然有可能,這樣算不算「誤買」?當然算,因為以一般消費經驗來說,如果是可以檢視商品的消費,通常不會限制檢視的時間,所以當消費者決定買的剎那,就沒有反悔的空間,但郵購買賣欠缺這個事前檢視的機會,就無法要求消費者「如果一收到沒反悔,就永遠不能反悔」。





TobaccoDoff wrote:
樓主,不知道您有沒有...(恕刪)


感謝,正要找這個

其中有一段很好玩 管轄權的問題
光管轄權就有得吵了 ~

These Terms and your relationship with Google under these Terms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England and Wales




CSIL wrote:
現在的問題不是「法律...(恕刪)



所以我才說要法律人要脫下驕傲的外殼阿。
平心而論,google在國際上早有名聲,不是一個市政府隨便說了算。
在道德上,以我的淺見google是站得住腳的。七天鑑賞期對這種下載付費軟體是有困難的。這點已有許多大大說明。
我相信有人覺得"惡法亦法",但也有人選擇追隨世界的潮流。

bikevts wrote:
就是這意圖報導......(恕刪)



你說「更甚至已經有判例的東西」,敢問判例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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