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ki.lin wrote: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問題在於這些軟體並不是由google完全自己開發,這件事的原由是Apple讓人付費下載了一個有Bug的程式,花了錢還買到一個不能用的.....
Google能保證所有在Market上面的軟體都是沒有Bug的嗎?
如果可以,我會挺台北市政府跳到挺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