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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搞清楚這次事件的本質


又來一位民粹主義者
台北市政府口口聲聲 依法執政
結果支持者不看法律,只搞民粹

消保法第十條
網路交易是可避開 郵購買賣 七天無條件退費的規定
只要能讓消費者檢視商品
台北市政府除了擺出消保法
罰了100萬,對於引用法條避口不談
當然啦,他要的是民粹支持者






十、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第三十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五十九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continuum wrote:
3.那請問您...票務為何不行 ? 我是網路買的阿 ...
不能退 ? 請提出這類產品屬於雞同鴨講的證明


因為票務是一種服務...你是花錢買服務
就像你上網賣高鐵票,搭車前30min都可以退...

可以討論的是,如果我買完票,服務還沒開始之前,那可不可以退...
這當然可以。因為你沒享受到那個服務。(雖然很多都限定多久之前一定要退)

但是同理,如果沒搭到車或是來不及進場,能不能退,在知道時間地點的情況下,那請自己吞下去吧!!!

以後繁體的APP會越來越少了吧.

這事真的有夠誇張的.. 7日..是從父後7日得來的靈感嗎?
怎麼會訂7日?

在怎麼樣就訂 77 ... 49日..才帥啊!
我常在月光下出沒, 而且,我每個月錢都花光, 故名-月光光騎士
l3815sc wrote:
第二,你對台灣人的人格是不是有疑問,COSTCO的3C產品鑑賞期,無條件退貨。就沒看到有人玩這種漏洞。

你一直對台灣人沒信心,不知道你自己是什麼國藉!)



我有提到任何漏洞跟民族性的問題嗎?
不要從其他地方亂拿一頂帽子就套在我頭上。

我一直以來都認為消費者沒錯,
北市府要為消費者爭取權益也是好事,
但是不能沒來由的用暴力與粗糙的手段,不合理的向特定的企業開刀。

有人高舉著名為消費者的旗幟,站在一個小丘上喔一喔一喔的叫,
希望所有人都能跟著他一起向前衝,
至於為了什麼而衝,有沒有衝的理由,在乎的人有多少呢?
我一直都對台灣人很有信心,
理智的台灣人,應該不會隨著那種人起舞的。

米色魚眼 wrote:
因為票務是一種服務...你是花錢買服務
就像你上網賣高鐵票,搭車前30min都可以退...

可以討論的是,如果我買完票,服務還沒開始之前,那可不可以退...
這當然可以。因為你沒享受到那個服務。(雖然很多都限定多久之前一定要退)

但是同理,如果沒搭到車或是來不及進場,能不能退,在知道時間地點的情況下,那請自己吞下去吧!!!


使用軟體本身就是一種服務了,為什麼不能套用相同的標準呢?

15分鐘的猶豫期也不是拿來"試用"軟體的,
就我開發android兩年的經驗而言,
android的機型有百百種,螢幕解析度也都不盡相同,
相同的軟體裝在不同的機型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問題,
畫面顯示錯亂或是根本不能執行等,
而這些問題通常在執行後不久就能發現,
這時候就可以直接退款省掉一筆錢。
即使來不及15分鐘退款,使用者一樣可以去跟開發者溝通,
只要能提供詳細的資訊給開發者,
我想開發者都樂見能多支援幾支手機的。

我不曉得有多少人有在網路上購買軟體的記錄,
我買過smartftp、cfospeed、navicat、emeditor等軟體,
每一項軟體也都是在家坐著,把信用卡號輸入後就付款,
付完款,下載軟體後,從email裡找序號去啟用軟體就開始用,
沒聽說過有什麼七天鑑賞期的,
因為你一但開始執行軟體,就是在使用軟體本身所提供的服務,
跟播放電影、音樂的行為並沒有任何差異。

要試用軟體,請安裝"試用版",並不是每個廠商都有義務無償提供"正式版"給使用者"試用"的。

米色魚眼 wrote:
因為票務是一種服務....(恕刪)

以消保法來看,票務不能避開
如果歸類 郵購買賣,照樣享有七日無須理由退費





十、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這事情的本質是google和台北市政府怎麼談是7天還是是15分鐘

都不能無預警讓付費app下架

google把消費者當什麼?

施捨給我們的嗎?

廣告商才是他得罪不起的客戶啦

我們算什麼?

我們的法律和政府在google眼裡算什麼?

灌C哥 wrote:
這事情的本質是goo...(恕刪)


不下架繼續賣,會被批違法,不尊重台灣法律,

下架了先把爭議性的產品暫停販賣,又被批不尊重消費者,

真的是要怎麼罵都行,呵呵~~

灌C哥 wrote:
這事情的本質是google和台北市政府怎麼談是7天還是是15分鐘

都不能無預警讓付費app下架

google把消費者當什麼?

施捨給我們的嗎?

廣告商才是他得罪不起的客戶啦

我們算什麼?

我們的法律和政府在google眼裡算什麼?(恕刪)



按消保法規定 google 下架app並不違法

奇怪!我去阪急優衣酷買內衣褲...人家也說貼身衣物買了不能退換貨,誰管你吊牌有沒有拆!!
更何況像這樣的數位商品,遊戲下載有些大大不用兩三天搞不好就破關了;音樂CD買回家燒錄一下再拿回去退不也可以....

自以為正義的大人們,感覺很死腦筋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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